※ 引述《BlackCrazy (B.C.)》之銘言:
: 記者、編輯、評論員及專欄作家基於新聞自由,受新聞自由保障,
: 新聞媒體有權傳播其所選擇的訊息或意見,免於某些禁止報導命令
: 或事前限制措施之權利。即使事實傳達有錯誤,可免受誹謗罪追訴
: 之權利等。倘要求新聞媒體所報導者與客觀事實完全相符,新聞媒
: 體業將耗費過大的成本於查證事實。
: 我想問一下,有人能談一下網路上的新聞自由嗎?譬如當我發表一
: 篇文章來陳述一件新聞事件,若與事實傳達有錯誤,是否也可以基
: 於新聞自由而免責?
其實言論自由就已經足以保障
而且對一般民眾盡查證義務的要求應該是遠低新聞媒體
就如同K大所言,大法官釋字509號已經將真實抗辯
轉變成成惡意抗辯。
而且只要是意見表達,大部分的時候因為不涉及真實與否的問題
甚至幾乎全為主觀評價,此部分的意見表達是受到絕對保障的
Gerts v. Robert Welch,Inc
所以原PO所言如果是意見的表達既已受到絕對保障
那麼我們主張言論自由即可。
但若是傳達客觀的事實,即便對新聞媒體我們也不會要求其所報導者
是絕對的真實,只是我們對新聞媒體查證義務的要求會較高
另外,一般民眾在電子布告欄發佈所謂客觀的事實得否主張新聞自由
恐有疑義,既然說是新聞自由,他遠使所保障的對象就是新聞媒體
一般民眾得否援引主張....應該還有討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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