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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ackCrazy (B.C.)》之銘言: : 記者、編輯、評論員及專欄作家基於新聞自由,受新聞自由保障, : 新聞媒體有權傳播其所選擇的訊息或意見,免於某些禁止報導命令 : 或事前限制措施之權利。即使事實傳達有錯誤,可免受誹謗罪追訴 : 之權利等。倘要求新聞媒體所報導者與客觀事實完全相符,新聞媒 : 體業將耗費過大的成本於查證事實。 : 我想問一下,有人能談一下網路上的新聞自由嗎?譬如當我發表一 : 篇文章來陳述一件新聞事件,若與事實傳達有錯誤,是否也可以基 : 於新聞自由而免責? 其實言論自由就已經足以保障 而且對一般民眾盡查證義務的要求應該是遠低新聞媒體 就如同K大所言,大法官釋字509號已經將真實抗辯 轉變成成惡意抗辯。 而且只要是意見表達,大部分的時候因為不涉及真實與否的問題 甚至幾乎全為主觀評價,此部分的意見表達是受到絕對保障的 Gerts v. Robert Welch,Inc 所以原PO所言如果是意見的表達既已受到絕對保障 那麼我們主張言論自由即可。 但若是傳達客觀的事實,即便對新聞媒體我們也不會要求其所報導者 是絕對的真實,只是我們對新聞媒體查證義務的要求會較高 另外,一般民眾在電子布告欄發佈所謂客觀的事實得否主張新聞自由 恐有疑義,既然說是新聞自由,他遠使所保障的對象就是新聞媒體 一般民眾得否援引主張....應該還有討論的空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99.76.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