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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30  中國時報 剷除異己 小心成為一言堂 葉玟妤/北市(執業律師) 媒體報導不實時,被報導者可以採取幾種救濟途徑:一種是要求媒體澄清,做更 正報導,即學理上所謂「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權利。第二種是買廣告版面刊登聲明 啟事,但買得起廣告版面的人畢竟財力要雄厚,一般市井小民無力負擔。所以第三種 成本最少又能達到訴求的方式,就是提起誹謗或妨害名譽的訴訟。 游錫?指責中時在報導前未向他查證,但是中時編輯部在翌日也已提出澄清,並向 游錫?及讀者致歉。中時對這篇報導的處理,已符合報業道德規範的要求,主動更正, 並做說明。民進黨身為執政黨,應有接受媒體監督及公評的義務,如公眾人物都可片 面拒絕立場不同的媒體採訪,此風一長,未來就沒有「輿論」,只有「一言堂」。 鏟除異己,或許適合用在特定的專制團體內,但是如果事涉公共利益,使用這種 鏟除異己的手段,要媒體聽話,反而是嚴重侵犯到公共利益及讀者知的權利,媒體的 監督功能也無從發揮。這個事件既然已經訴諸司法程序,就應該尊重司法的審理。游 主席就不要再做出這種有失身份的決定,讓第四權回歸它應有的機制吧! -- 三場辛苦磨成鬼 兩字功名誤煞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208.36.160
HYL: 「大街傷人、小巷倒歉」中時這種更正法符合統媒自定的標準, 12/30 14:17
HYL: 但是是正常人所不能接受的。游也不是沒給過中時機會,只要同 12/30 14:19
HYL: 版面同樣大小的更正啟事,中時就不會被告。也就不會有後續的 12/30 14:19
HYL: 反制行為 12/30 14:20
HYL: Google了一下,這位 葉玟妤 曾在中國時報任職 12/30 14:21
ancient0001:公共利益,讀者之的權利,新聞自由…還有什麼? 12/30 14:22
HYL: 難怪他講的話跟中時的說法這麼的貼進,也跟社會現實這麼的遙 12/30 14:25
HYL: 遠 12/30 14:26
Cosmoswalker:買廣告澄清也算是救濟方式!?? 12/30 14:26
u9161031:拒絕中時採訪就叫鏟除異己,這位葉律師真有讀過法律? 12/30 14:42
dlevel:記得是篇比訃文小的澄清文 12/30 14:43
adware:這個標題..其實蠻適合用在中時的 12/30 14:45
nosweating:XD 同樓上 看到標題還以為是在講中時 12/30 14:47
evendie:又來了 讀者根本不想知道錯誤扭曲的新聞 什麼知的權利~"~ 12/30 14:51
Cosmoswalker:樓上,那倒也未必,錯誤的新聞很多讀者還是看得很爽 12/30 14:56
toast520520:像是高鐵三秒鐘煞車 12/30 15:03
nwc732:其實中國質報一直是一言堂阿 12/30 15:08
QWERTY181:所以 這位律師可以接受別人任意在網路上毀謗他 只要事後 12/30 16:53
QWERTY181:在家門口貼張A4大小的道歉文就好嗎? 12/30 16:54
dotZu:中國時報現在就是一言堂啊。 12/31 00:52
gdgy:支那小說報剷除異己的能力也滿厲害的 12/31 13:00
hambear:連選的讀者投稿的都是自己人 中時自己就是一言堂 01/02 18:06
liquormania:砍你一刀然後跟你說聲對不起 這樣就可以算了嗎? 01/02 20:35
sneak : Google了一下,這 http://yofuk.com 01/07 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