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star (Wayne 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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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網上找援交 不是統統有罪
時間Sat Jan 27 16:22:41 2007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mstar (Wayne Su)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網上找援交 不是統統有罪
時間: Sat Jan 27 14:46:59 2007
※ 引述《user02 (user02 MK-II)》之銘言:
: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7.01.27 03:06 am
: 警方常「上網釣魚」,誘捕散發援交訊息的男女,再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第
/例
: 廿九條」究辦,這種辦案手法被民間批評為浮濫取締網交訊息,箝制網路言論及思想自
: 由,引發違憲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昨解釋宣告有關條文合憲,但限縮條文適用範圍。
: 大法官做成的釋字第六二三號解釋指出,只要傳布的訊息,不是以兒童少年性交,或促
: 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的隔離措施,使未滿十八歲之上無法接觸,即不受
: 兒少條例第廿九條的處罰。
: 在網路上留言「我要援交」就可能有罪,民間團體認為規定過於模糊,檢警又常上網誘
: 捕在網路留言追求一夜情,或是好奇、好玩的成年網友,扭曲保護兒童的目的,有違憲
: 之虞。
: 大法官多數意見認為應作合憲但限縮條文適用的解釋。舉例來說,有網站張貼援交訊息
: ,但若能證明只有十八歲以上的人才接收得到有關訊息,即不構成犯罪。
這記者講得好像成年人公開援交就不會犯法一樣
解釋文說
「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固為商業言論之一種,惟係促使非法交易活動,因此立法者
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自可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
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
該條規定規
範之範圍。」
意思是不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但是還有其他法律的規範!
解釋理由書
「由於與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或
十八歲以上之人相互間為性交易,均構成違法行為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刑法第二百
二十七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參照),因此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係促使
其為非法交易活動,立法者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自可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 第 231 條
Ⅰ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Ⅱ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1 條
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記者既然說不會犯法,要不要自己去刊個「廣告」試試?
大法官會議第 623 號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23
另外關於「陷害教唆」(警察刊登廣告抓買春者) 與「釣魚」(警察裝成買春者)
依據判例,前者因為使原無犯意者萌生犯意而犯罪,屬違法辦案方法
後者是「對已具有犯罪故意且已實施犯罪的人所採的犯罪偵察技巧」,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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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28.94
推 hotlatte:會這麼認真弄清楚的話 還會去當記者嗎? 01/27 14:47
→ aoishingo:原po與樓上都中肯 01/27 14:50
推 orion:報導寫的很對啊,你有仔細看嗎? 01/27 14:50
→ orion:問題:如果刑法可以成立,那為什麼一直用兒少法移送? 01/27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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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另一部法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屬行政法,裏面罰則都是行政罰
因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是針對未成年者的特別法,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事實上依據刑法移送的成年人也不在少數 (不過網路上沒辦法查到判決書)
至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也是行政罰
※ 編輯: mstar 來自: 61.229.28.94 (01/27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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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28.94
推 laechan:"不給錢...就不算援交啦!" 01/27 18:52
推 mstar:按照法律,確實就是這樣... =_=a 01/27 18:57
推 Thirteen:大法官的意思就是 只要私下密就沒事 或是有密碼社群也可 01/28 14:57
→ Thirteen:就是這樣子啦 還有嫖客到底有沒有罪? 答案是嫖18以上 01/28 14:57
→ Thirteen:就沒有 01/28 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