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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這記者講得好像成年人公開援交就不會犯法一樣 : 解釋文說 : 「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固為商業言論之一種,惟係促使非法交易活動,因此立法者 : 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自可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 ......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 : 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 : 範之範圍。」 : 意思是不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但是還有其他法律的規範! : 解釋理由書 : 「由於與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或十八歲以上之人相互間為性交易,均構成違法行為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刑法第二百 : 二十七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參照),因此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係促使 : 其為非法交易活動,立法者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自可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 刑法 第 231 條 : Ⅰ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Ⅱ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1 條 : 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這都是罰老鴇或三七仔而不是嫖客 除上網徵求援交是為他人徵求, 否則應該無法以這兩條罪罰之 這也是過去傳統性交易, 只罰老鴇、小姐, 不罰嫖客的原因 基本上刑法跟社會秩序維護法, 都是罰娼不罰嫖的 : 記者既然說不會犯法,要不要自己去刊個「廣告」試試? : 大法官會議第 623 號解釋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23 : 另外關於「陷害教唆」(警察刊登廣告抓買春者) 與「釣魚」(警察裝成買春者) : 依據判例,前者因為使原無犯意者萌生犯意而犯罪,屬違法辦案方法 : 後者是「對已具有犯罪故意且已實施犯罪的人所採的犯罪偵察技巧」,不違法 -- 願歲月靜好,現世安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107.47 ※ 編輯: IBIZA 來自: 220.133.107.47 (01/27 17:13)
emperor:我玩完不給錢..那就不算嫖囉? 01/27 17:14
mariny:沒錯,所以警察釣魚都會引誘你出價。 01/27 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