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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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中時] 太扯了 時速100還太慢 國道開罰댠…
時間Mon Mar 5 16:11:45 2007
※ 引述《UPSSS (新方向)》之銘言:
: 太扯了 時速100還太慢 國道開罰創先例
: 中國時報 2007.03.04 王己由/台北報導
: 林姓民眾以不到百公里的時速,駕小客車行駛在國道三號內側車道,被警
: 方以「未依規定車道行駛,慢速車」告發開罰五千元。交通法庭審理後,法官
: 認為林某雖不是慢速車,但行駛內側車道,未依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行駛,
: 仍然違規,但罰鍰只有三千元。
: 依林某的案例,民眾駕小型車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在沒有堵塞情況下
: ,如果沒有以「最高速限」行駛,當心要被開罰單!
: 針對高速公路「烏龜車」,慢速行駛佔用內側車道,影響交通順暢,配合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訂,警方從去年十月一日起,對高速公路烏龜車行
: 為列為重點取締項目。
: 至於慢速車的定義,根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的規定,在
: 高速公路,速限九十公里以上的路段,時速低於八十公里;在快速公路上,速
: 限八十公里以上的路段,時速低於七十公里,都認定為慢速車。
: 家住台北市的林姓民眾,去年十月卅日駕小客車行經國道三號南向二百七
: 十七點八公里處內側車道。
: 警方兩度測速,發現車速分別為一百和九十七公里,就開單告發「未依規
: 定車道行駛,慢速車」,罰款新台幣五千元。
: 林某不服被裁罰,認為自己的車速高於八十公里,怎麼會是「慢速車」?
: 於是向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 法官審理後,認為林某雖不是慢速車,但他行駛在內側車道,依「道路交
: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暨「統一裁罰基準表」的規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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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完整的法規名稱,逗點標錯了 這是該法規第二條附表
: 發當時,就必須依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行駛,亦即內側車道,除了是超車道
: ,還是小型車最高速限道。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附件)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違規車種類別或違規情節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
^^^^
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
^^^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六OOO
│
一二OOO
小型車 六OOO 八OOO 一OOOO 一二OOO
大型車 八OOO 一OOOO 一二OOO 一二OOO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行駛高、快速公路行車速度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未滿二十公里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三OOO
│
六OOO
三OOO 四OOO 五OOO 六OOO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則第五條。
行駛高、快速公路行車速度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二十公里以上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三OOO
│
六OOO
四OOO 五OOO 六OOO 六OOO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規則第五條。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OOO
│
六OOO
五OOO 六OOO 六OOO 六OOO
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規則第八條。
二、慢速小型車指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
八十公里之小型車。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OOO
│
六OOO
三OOO 四OOO 五OOO 六OOO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規則第八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3
I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
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
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
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
限。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II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
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III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
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IV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
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 法官認為,林某未依最高速限行駛,行為還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卅三條第一項規定,只是罰鍰金額非原先告發的五千元,改罰三千元。
: -------------------------------------------------------------------------
: 1. 開罰是因為他佔用內側超車車道,不是因為他開100
: 所以一點都不扯,標題亂下
根據管理條例33 III 似乎不遵行即可處罰
但是同法92將裁罰基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而依裁罰基準:以最高速行駛"超車道"似無處罰
所以單佔用內側超車車道並不當然構成裁罰要件
: 2. 當國道警察大力宣導勿佔用內側超車車道時,偉大的記者渾然不知,
: 沒幫忙宣傳就算了,還要寫報導聳動一下
: 請大家幫忙~ 最內側車道為供超車使用車道
: 除非車很多 就算你已經開到最高速限
: 記得最好超完車就離開吧! 大家一起來建立良好的行車環境~
: 推 sinkei0524:真正太扯的是中時,然後同一集團的中天昨天一整天用一넠 03/05 11:45
: → sinkei0524:條跑馬燈寫著「太扯了,國道時速開一百,居然還被警察똠 03/05 11:46
: → sinkei0524:開單」,就這樣跑一整天,要是有人沒看到報導內容,只갠 03/05 11:47
: → sinkei0524:看到跑馬燈,那不就白罵警察了?還有中時居然把這條放꘠ 03/05 11:49
: 推 adware:果然是國道三號..我還在想說一高不是100KM以下嗎?? 03/05 11:49
: → adware:國道三號100KM本來就該歸為慢速了...而且亂下標題實在很機 03/05 11:50
國道三號上限110/100 處低於90/80 依法規才屬慢速車
依報導內容看法官也是因此而變更裁罰依據準則
改依未依照最高限速行駛該車道罰三千
而非原裁罰的"慢速車"罰五千
: → sinkei0524:在頭版二條!不曾看過這樣排的 03/05 11:50
: 推 cyp001:太扯了 中時還有人在看 XD 03/05 11:58
: 推 synd:太扯了 年紀一大把還腦殘 不懂規定只會亂寫 03/05 11:59
: 推 lats:國三速限是110,所以開100造成內側車道塞車而不能做為超車之 03/05 12:10
: → lats:用的話,當然算違規,如果他用110還被罰,也許才有爭議 03/05 12:10
應該沒有造成塞車,不然可能是33 II 罰六千以上
: 推 Evenni:簡單的說 0~109公里(罰) 110公里(不罰) 111up(罰) 03/05 12:17
: 推 sonichsuan:車不多~不趕時間 為什麼要開到內側去... 03/05 12:35
: 推 ichch:特扯了 八卦有人說 有報導統計中時的錯誤率最低 03/05 12:57
: 推 adware:那話要能聽..老蘇就不能叫做電火球了.. 03/05 13:40
: 推 KENyroj:NONO 限速110的路段 只要不超過120都不算超速... 山洞例外 03/05 13:55
: → KENyroj:這個罰得好!!! 今年過年沒塞車 我都在內線開115~120 03/05 13:56
: → KENyroj:就是會忽然冒出個100 9X 的佔內線 讓那一帶忽然就小擁擠 03/05 13:57
: → KENyroj:還碰到內中外線一字排開 時速100上下 真想殺人 03/05 13:58
: 推 ji394xu3:內線很難一直把速度維持在110吧...還要考慮前後車關係。 03/05 14:45
: → ji394xu3:況且速度本來就有誤差空間,速限110都言明了可有110~120的 03/05 14:46
: → ji394xu3:模糊空間,原因不外乎駕駛實際狀況多,不能一本書念到老把 03/05 14:47
: → ji394xu3:數字規定到死去抓... 03/05 14:47
: → iele:白痴妓者 明明內線就只能超車用 連我沒開車的媽媽都知道 03/05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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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ambear:推 很詳細耶^^ 03/05 21:31
※ 編輯: kaky 來自: 59.105.5.32 (03/05 21:59)
推 solidus:純推 03/06 00:16
→ biotite:記者有您的求證精神就好了 03/06 0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