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
看板media-chaos
標題Re: 509號釋憲文-真實惡意原則...?
時間Wed Mar 7 10:30:17 2007
※ 引述《l89 (加油啊!!)》之銘言:
: 好像是當初商周和蔡兆陽之間的關係才出來的解釋文
: 效力應該是讓媒體更自由
: 我記得我們老師是說
: 509號是讓"真實舉證"責任
: 由撰文者轉移到被報導的人
: 也就是如果今天記者寫 李蓮英是人妖
: 李蓮英必須證明自己不是人妖
: 才能告記者
: 老師當初教的...因為解釋文 我自己看了半天 也還是覺得很深奧 囧
: 有錯就指教
: 後來509號才剛出來
: 就遇到呂副的 嘿嘿嘿 & 新新聞
: 呂副好像還出示通聯紀錄 ...
根據解釋文: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
責相繩
毀謗行為人 還是要提出證據資料確信其為真實者 才能不罰吧
不是由被毀謗者提出。
不過好奇的是 陳總統關於宋楚瑜與陳林雲密會的毀謗案
為甚麼不能依照此原則? 畢竟陳總統確信國安局的資料為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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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亂源在媒體與政客
媒體與政客會成亂源的原因在教育
關心教育 支持教育改革 才是擺脫此混亂的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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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4.48.9
→ waynedd:是否民事或刑事而有差別??印象密會案好像是告民事.. 03/07 10:34
推 Tristanoskar:刑事民事有別,509只針對刑事誹謗 03/07 10:40
推 l89:我寫的好像是針對媒體...XD 當初太混了 所以現在都糊在一起 囧 03/07 10:41
→ waynedd:其實媒體的新聞自由是包含在言論自由中.. 03/07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