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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投書]請以國民傳播福祉為念
時間Wed Apr 11 20:31:28 2007
中國時報 2007.04.11
請以國民傳播福祉為念
羅世宏
行政院將兩位NCC委員移送監察院審查及停職,對NCC主委及副主委處以書面告誡,並
提出包括NCC不應自行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不服NCC行政處分之訴願等九項限期改正的
行政指導。NCC也不甘示弱,舉行記者會反擊行政院的處分,並且將循申覆、申請停止處
分與釋憲等途徑討回公道。
兩造之間不斷升高鬥爭,絕非國民通訊傳播福祉。若情況惡化,不僅通訊傳播政策可
能停擺,更嚴重的是,我國長久以來建立獨立通訊傳播監理機關的努力可能付諸東流。
儘管筆者對NCC處理TVBS黑道恐嚇影片新聞的監理作為不甚認同,認為同時過當(要
求撤換民營媒體總經理)和過輕(NCC應有停播數日和加重罰鍰的裁量權限),但也不能
接受此次行政院對NCC下的重手。
首先,行政院要求NCC委員立刻停職,作法相當可議。NCC委員應有獨立機關任期保障
,以兩位委員不適當的操守瑕疵為藉口,微罪而處以重刑,恐怕過當。若此種上下位的權
力關係確定,未來NCC如何能不仰人鼻息,又如何可能獨立行使職權?
其次,行政院認定NCC不應自行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不服NCC行政處分之訴願。但
通訊傳播獨立監理機關直接審理不服行政處分之訴願,另輔以行政訴訟,應是保障通訊傳
播監理機關獨立性與人民權益的合理設計。以美國通訊傳播監理機關FCC為例,人民或業
者不滿FCC的處分時,訴願係直接向FCC提出,或可同時進行行政訴訟。此一設計主要是出
於對FCC獨立性的考量,因為若是上一級行政機關可以隨時推翻FCC的行政處分,FCC的獨
立性將難以為繼。
我國在幾年前行政院研考會擬制獨立機關組織法草案時,亦有獨立機關行政處分若遇
業者爭訟時,直接由司法部門的行政法院裁定的設計,也是希望藉此維持獨立機關之獨立
性。這項草案雖然未能完成立法,但NCC為獨立機關的立法意旨應是非常明確的。再者,
大法官釋字六一三號解釋文雖認定NCC委員組成方式違憲,但也明白承認獨立機關應有存
在的必要與合憲性:「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
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
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
因此,若動輒以「違憲機關」、「違憲委員」相稱,全然否定通訊傳播獨立機關的理
想性,並不符合國民通訊傳播福祉。當然,行政與立法部門都有責任儘速解決NCC應有訴
願管轄權但實際上法律卻無此規定的狀況,但話說回來,NCC也應檢討,不待修法明確化
自身的訴願管轄權即自設訴願會,也難怪會引起行政院的不滿。
第三,行政院以預算威脅NCC就範,立委揚言刪減NCC預算到「剩下一塊錢」,甚至執
政黨民代公開要求民進黨推薦的NCC委員辭職,全都是非常不當與不智的作法,也將使NCC
的獨立性蕩然無存。為了避免此類不當要脅通訊傳播獨立機關的事件再度發生,有必要在
通訊通訊傳播組織法進行修法時,確保NCC從行政規費收入中保留的比例提高,以降低行
政院與立法院透過預算操控NCC的程度。
以美國FCC為例,年度預算約三億美元左右,由國會授權FCC從規費收入中保留一定比
例。目前,規費收入保留款已經佔FCC全部預算約九成左右,以降低由政府直接撥款的比
例。此一設計也是為了確保FCC有較高的獨立性。
當然,適當監督NCC和確保NCC獨立性一樣重要。不過,修法確保NCC在訴願管轄權、
一級主管人事任命及預算有更大的獨立性是有必要的。否則,未來不管哪一個政黨執政,
NCC都將成為政治惡鬥的角力場。
修法固然重要,但修法之前兩造的惡鬥大可不必。國人的通訊傳播環境,特別是視聽
廣電媒體表現不堪聞問,媒體亂象舉世難出其右,對此行政院與NCC都難辭其咎。勇於內
鬥,而不思轉化內鬥能量於提昇國人傳播福祉的正途上,寧不使台灣的媒體資訊環境繼續
向下沈淪?
(作者為中正大學電訊傳播研究所副教授,媒體改造學社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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