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us (亞典波羅)
看板media-chaos
標題[轉載] 不當購買新聞 才是焦點
時間Tue May 22 11:02:38 2007
2007.5.22 蘋果論壇
不當購買新聞 才是焦點 /陳炳宏
紛擾好些天的三立新聞台二二八專題畫面誤植事件,終於可望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NCC)作出懲處後落幕。雖然現在報導焦點
都在罰款與上課,不過仔細研究NCC的新聞稿,我發現三立事件背後真正該面對與處
理的問題─政府不當出資對新聞媒體內容進行置入,NCC並沒有被藍綠口水淹沒而有
所感知的,感謝老天。
從三立二二八專題發生畫面誤植爭議以來,似乎整個事件同樣被化約變成藍綠又該
對決,但除此之外,各界並未藉此深思與檢討政府出資對新聞媒體進行內容不當置
入的問題。不過NCC卻能在處分中強調「研議盡速修法,明文禁止政府、政黨或企業
以金錢直接或間接購買或置入新聞;在修法之前,各新聞台之新聞節目如接受委託
、贊助或任何對價,應於報導同時明白標示或告知」,面對此事件還在紛擾不斷時
,NCC這點決議更具意義,實在比叫人上課要高明許多。
不應編預算買媒體
筆者以為,質疑政府利用預算購買新聞時段與內容進行政令宣導的思維,並不是在
說政府不能宣導政令,而是主張政府不應以編列預算的方式去購買媒體的新聞時段
與報導內容;說白話些,各行政機關及其首長有義務也應該有本事利用各種場合與
機會去宣導政令,讓新聞媒體主動來報導,勇於面對媒體進行政策宣導與辯護,而
不是以編列預算的方式去收買媒體,這種期待媒體拿人手軟以善待政府,我想這才
是政府出資去置入新聞媒體的真正用意吧!
建議NCC應該利用這個機會再把研議中的節目(包括新聞)廣告化規範修正草案,再
多方徵詢意見後好好修改,因為其實NCC上述的處分意見應該是勉勵自己的話,不然
叫三立如何去「研議盡速修法」啊?
雖然置入性行銷規範議題真的有點千頭萬緒,不過可以概括分成四部分來分析:一
是政策置入新聞、二是政策置入節目、三是商品置入新聞、四是商品置入節目。根
據我個人的研究心得與意見,前三種都應該禁止,第四種應該還可以集思廣益去看
如何規範,以盡速達到NCC的規範目標!對於前兩種置入型態,根據資策會科技法律
中心研究員廖淑君發表「政府從事電視置入性行銷法律規範之研究」建議,「可考
量於《預算法》中,納入政府從事置入性行銷之規範,交由監察院監督,建議可以
加入類似『編列之預算不得用於置入性行銷,所稱之置入性行銷指政府隱藏其是訊
息提供者的資訊,而將訊息偽裝成由政府以外或與政府無關聯者所提供』之規定」
。
我同意這是當前可行的規範模式,值得NCC參考。至於後兩種,除第三種應明令禁止
外,第四種雖然日前NCC召開公聽會被轟到臭頭,但還是應該趕緊再集思廣益作積極
處理。
行政解釋權可規範
但在未修法前,建議NCC還是可以利用《廣播電視法》等相關法令細則條文的行政解
釋權去積極作為,趕緊行文媒體要求「各新聞台之新聞節目如接受委託、贊助或任
何對價,應於報導同時明白標示或告知」,更何況現在還有2001年頒布的「節目廣
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不必真的等修法吧!
作者為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
--
「所謂歷史,並不是在過去就完全結束了,它將種下日後的種子,終於有一天
開花結果」-----楊威利 《銀河英雄傳說外傳》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237.52
推 lostt:推 05/22 11:09
噓 jeff0811:莫名奇妙 05/22 12:48
→ lostt:大絕來了:鄉民都是30cm起跳,師大大傳研究所教授算什麼 05/22 12:50
→ lostt:"真實呈現"本來就是媒體的義務 05/22 12:53
→ waynedd:有一種是例如產品發表邀請記者.會中送贈品.這算買新聞嗎?? 05/22 13:02
→ uus:那不太算,但是記者盡量不要拿比較好 05/22 13:06
→ uus:給某樓感覺,請從頭看到尾,並請思考媒體改革的方法 05/22 13:10
→ lostt:"公關"和"廣告契約關係"還是不同的,其中牽涉到對價關係 05/22 13:10
推 rockk:以後宣導政令改送贈品好了...要汽車還是鑽石? 05/22 13:12
→ waynedd:會這麼問..是從資訊津貼的角度來看..假事件對於記者來說.. 05/22 13:14
→ waynedd:都是減少採訪成本..相對來說就等於"賺到了"..甚至出席有車 05/22 13:15
推 uus:公關都是屬於假事件,我覺得能不拿就不拿,但這沒辦法強制 05/22 13:17
→ waynedd:馬費..如果只是從公關根廣告契約關係來論..這是很膚淺的.. 05/22 13:17
→ waynedd:現行的整合性行銷..用的就是所有廣告手法混用..廣告公關已 05/22 13:18
→ waynedd:經很難一刀切.所以花"公關費"得以上新聞.算不是"買新聞"?? 05/22 13:19
→ waynedd:畢竟想要"研議盡速修法,明文禁止".這部分是否會強制規定? 05/22 13:26
推 uus:這個部分,我覺得的確有需要考慮的空間,但細緻如何,阿災~ 05/22 13:42
推 synge:2F噓啥,有本事你也來寫一篇,而不是嘴炮 05/22 14:14
→ waynedd:我一個粗糙的想法是..與其明令禁止..不如改成明令揭示來源 05/22 14:18
推 uus:這個也在原本陳老師的文章內容裡,不過好像修過了 05/22 14:23
→ waynedd:例如該台灣好米是農委會的案子..進內容前三到五秒說明是農 05/22 14:25
→ waynedd:委會"贊助"(暫定名詞)..例如國民黨出資由江泯欽主持節目.. 05/22 14:27
→ waynedd:也是一樣進內容就打國民黨"贊助".. 05/22 14:29
推 uus:這樣當然是尚好啦~ 05/22 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