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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mbear (每人皆有知亦皆無知)》之銘言: : 標題: Re: [轉錄]誰扼殺了獨立機關,憲政史上必留紀錄 : 時間: Fri Jul 6 02:44:37 2007 : : NCC的空話全部刪掉 : : 可以看一下NCC是怎麼說的: : http://www.ncc.gov.tw/chinese/files/07062/67_2394_070703_1.pdf : : 反正法人公司買(p.13) : 所以照法人的審核標準 : 所以避開個人持股上限的規定(NCC自己也說這是兩層持股) : : 難怪NCC一直不回應10%持股規定的問題! : : 至於空殼公司 沒提 : : 然後拿著別人的承諾: : ”本公司承諾朝資本大眾化方向轉型 將於兩年內辦理股票上櫃上市” : ”承諾在貴會核准本公司股份轉移案後3至6個月內, : 擬任董事長趙少康之配偶在飛碟之持股將降至10%以下 : "本公司保證與飛碟將各自獨立自主運作 在廣播市場操作良性競爭" : : 請問承諾算什麼 : 我畢業前也可以跟老師陳諾只要給我過 畢業後我會再回來補考 : 可以嗎? : : p.s.看到NCC的會議紀錄 拿法律漏洞當標準 : 好樣的 依法行政是吧 真是諷刺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40.112.25.180 : → kaky:梁蕾持股是飛碟不是中廣,行政法上有行政契約或是附負擔/附款 07/06 02:45 : → kaky:的行政處分。 07/06 02:47 : 剛剛發現文章排版問題 改一下 : 樓上如果有法律專精 建議回個文說明一下 : 個人非法律專業 甚至還是自然組的@@ 所以對於很多東西概念不好 : 歡迎能人指教 : ※ 編輯: hambear 來自: 140.112.25.180 (07/06 03:02) : → kaky:可以看出法律漏洞,應該比較專精吧... 07/06 03:18 : → lostt:同意樓上,我也覺得專精於法律的人才能看出哪裡是法律漏洞 07/06 03:19 : → waynedd:持股是飛碟還是中廣不是爭議之所在.而是能否符合"廣電法施 07/06 04:32 : → waynedd:行細則規定第18條"的規定. 07/06 04:33 梁蕾的三成股份應該是要對飛碟的處分 但是不知為何會在中廣案上掛鉤,梁又不是中廣案受讓人 NCC會議中也僅指出關於壟斷的問題 而沒有針對"飛碟"電台為什麼自然人股東有超過三成持股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修正時間: 民國 94 年 05 月 23 日) 第 18 條 廣播、電視事業股份之轉讓申請時,受讓人如為自然人,應檢具過戶申請 書、受讓人個人基本資料調查表、受讓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向新聞局申請 許可。受讓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 非中華民國國民。 二 國內無設籍、無住所。 三 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以內血親關係之股份所有人,其 持股總數超過該事業之總股數百分之五十。 四 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持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百分 之十以上。 第 19 條 前條股份轉讓申請時,受讓人如為法人,應檢具過戶申請書、受讓法人之 登記資料,向新聞局申請許可。受讓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 未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 二 國內無營業所或事務所。 三 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持股或與其相關企業共同持 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前項第三款所稱相關企業,係指經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東所擔任董事或 監察人之企業或其投資所占股權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企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7/06 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