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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mbear (每人皆有知亦皆無知)》之銘言: : http://publish.lihpao.com/Columnists/2007/06/29/0204/index.html : 媒體觀察 對NCC核准中廣股權轉讓案的質疑 : NCC於26日宣布核准中國廣播公司股權轉讓趙少康先生設立之4家公司。對此一草率 : 之行政決定,本社殊難接受,發表5點聲明如下: : 一、NCC於今年一月底即針對媒體質疑趙先生4家公司疑為空頭公司一事,公開表示將 : 依職權進行調查。而今核准股權轉讓申請,便應同時公布近半年來戮力調查之結果, : 向大眾詳盡說明包括是否為空頭公司、資金來源為何、以及是否涉及媒體所有權壟斷 : 之相關問題,以昭公信,而非僅以寥寥數語帶過。NCC的作法完全不符合法律、專業 : 及公共問責的精神。 根據NCC的說法,他們去函過相關單位沒有得到違法的回應, *不過*函的內容究竟如何,回應內容為何,並未有詳細資料 基本上NCC應該尊重各相關主管機關認定是沒錯, *但是*NCC到底怎麼問而各機關怎麼回?詳情並沒有任何機關提出 行政院要電NCC應該要把這幾個機關的函調出來,NCC也應該公佈 除非涉及法律規定不得公佈的資料但是也只需隱去該部分敏感資料 (例如資金帳戶的詳細進出資料?) 不過如這篇所說的NCC 的確必須提出中廣案的調查資料以昭公信 : 二、針對NCC新聞稿中第6點「中廣公司承諾……確實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以及第7 : 點「中廣公司保證將沒有任何外資、港資及中資」,本社認為殊為不妥。黨政軍退出 : 廣電媒體、以及無線廣電禁止外資等問題,法所明訂;究竟為合法或非法,主管機關 : 當本於職權主動調查,以事實為依據,而非以當事人口頭或文字承諾為準。 這其實跟第一點有相關,NCC說他們去問過主管機關,但沒有中、外、港資 申請案,所以推定無,那麼是不是存在"中外港資""偷"投資? 中外港資"偷"投資的問題要實質審查如果真的要查到錢從哪來 以目前紙上公司這麼盛行我想是有高度難度的,今天你查三層 可能查到自然人了那是運氣好,如果都是法人轉投資,可能七八層八九層甚至更多 NCC 是不是有這個能力獨自審查? 還是公司法主管機關的行政協力比較實在? 行政協力下,金管會、經濟部...等等機關如果出示公文證明該公司確有違反 那行政院糾正絕對是站的住腳的,不過到目前為止,只看到NCC跟行政院 相互嘴砲(行政院管不住NCC那經濟部跟金管會總可以吧?)。 而在NCC沒法決定或不願意擔負認定資金來源之責時,也只能認為沒有違法 (NCC處理中廣的態度並不夠積極,但是不是有到違法?) 換個方向想,如果有一天NCC故意要為難股權轉讓,用"因為我查不出你有外資 中資"所以我暫時不給你許可,到我完全查清楚再同意,然後經過一年半載 都不能決定,變相的阻礙移轉,身為申請人的人民又如何感想? : 三、針對NCC新聞稿中第8點「承諾在NCC核准……後6個月內,擬任董事長趙少康之配 : 偶梁蕾在飛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將降至10%以下」,本社認為已經違反法律 : 精神。根據廣電法施行細則規定第18條規定,股權受讓人不得為「新聞紙、無線電視 : 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持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10%以上」,亦即要求廣電媒體股份在 : 「轉讓時」,媒體股東個人持股若超過10%即不予許可。因此,NCC這次先予許可但 : 只換得業者空洞承諾的作法,無異於自動棄守把關責任,大開廣播媒體壟斷的方便 : 之門,至為不當。 這裡似乎有問題,梁蕾是配偶, 引用該條款是構成不予許可的自然人股東(但中廣受讓人都是法人) 但是梁蕾的問題的確是該檢討的, 除了為什麼飛碟可以有持有三成股份股東外? 與中廣有關的應是在"壟斷"也就是下一點提出的 (不能理解的是為什麼會有文章/行政院均提出18條限制梁蕾?) : 四、我們要提醒國人及主管機關NCC,趙少康以轉投資方式控制中廣股權超過9成, : 而其配偶持有飛碟電台超過3成以上的股份,已經實質上涉及媒體壟斷。而以兩家廣 : 播網合計涵蓋率超過20%、收聽率在各區達到20%至50%不等、廣告量超過30%, : 以及中廣長久以來擁有最多類比全區網頻率資源等狀況來看,一旦核准,已然形成 : 廣播媒體的壟斷現象。 壟斷因為沒有直接的量化標準而需透過解釋,可以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 跟公平交易法裡的規定來解釋,這點從NCC的決定看來是有壟斷的危險但 不是立即傷害?所以允許但要限期改善。 : 五、NCC於6月26日新聞稿指出,「中廣公司承諾資本大眾化方向轉型,將於兩年內 : 辦理股票上櫃上市」。本社認為,股票上市上櫃原本即符合業者自身利益,而業者 上市上櫃是否符合業者自身利益恐怕要有更多的論述 : 所承諾的「資本大眾化」,對於解決此案核准後實質造成的廣播媒體壟斷及員工權 : 益保障問題毫無助益,徒然混淆視聽而已。 資本大眾化的確可以減少壟斷,不過也要視到底釋放出多少股權 (不然上一段,用九成說壟斷,持股如果降到一成以下還可以成立嗎?) 另外有人說"承諾"沒有法律效力?這並不一定,行政法上有行政契約 或是附負擔/附款的行政處分,如果這些承諾是行政契約的解除條件 或是負擔/附款,那麼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然如果只是什麼切結書 還是聲明當然也可能是嘴砲而以,所以還要看正式的公文內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18.192
lostt:拋磚引玉~哈 07/06 12:26
rossio:據uus大提供的錄音檔及新聞報導 第1點資金查證是機密公文 07/06 19:26
rossio:所以要他們公布有困難 第2點NCC沒有法律賦予的調查工具 07/06 19:29
rossio:第4點公平會的回函是「請NCC逕依職權辦理」第5點我的疑慮是 07/06 19:31
rossio:如果上市上櫃不就可以讓外資自由買賣??廣電法不是有限制嗎? 07/06 19:34
kaky:"子法"有例外規定,不過這個子法有違反上位法規無效之虞... 07/06 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