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stein (Cass)
看板media-chaos
標題Re: [轉錄] 媒體觀察 對NCC核准中廣股權轉讓案的質疑
時間Sat Jul 7 05:10:10 2007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引述《hambear (每人皆有知亦皆無知)》之銘言:
: : http://publish.lihpao.com/Columnists/2007/06/29/0204/index.html
: : 媒體觀察 對NCC核准中廣股權轉讓案的質疑
: : NCC於26日宣布核准中國廣播公司股權轉讓趙少康先生設立之4家公司。對此一草率
: : 之行政決定,本社殊難接受,發表5點聲明如下:
: : 一、NCC於今年一月底即針對媒體質疑趙先生4家公司疑為空頭公司一事,公開表示將
: : 依職權進行調查。而今核准股權轉讓申請,便應同時公布近半年來戮力調查之結果,
: : 向大眾詳盡說明包括是否為空頭公司、資金來源為何、以及是否涉及媒體所有權壟斷
: : 之相關問題,以昭公信,而非僅以寥寥數語帶過。NCC的作法完全不符合法律、專業
: : 及公共問責的精神。
: 根據NCC的說法,他們去函過相關單位沒有得到違法的回應,
: *不過*函的內容究竟如何,回應內容為何,並未有詳細資料
: 基本上NCC應該尊重各相關主管機關認定是沒錯,
: *但是*NCC到底怎麼問而各機關怎麼回?詳情並沒有任何機關提出
: 行政院要電NCC應該要把這幾個機關的函調出來,NCC也應該公佈
: 除非涉及法律規定不得公佈的資料但是也只需隱去該部分敏感資料
: (例如資金帳戶的詳細進出資料?)
: 不過如這篇所說的NCC 的確必須提出中廣案的調查資料以昭公信
函請經濟部商業司、金管會、甚至國安局有沒有違法的動作,除了
推卸責任以外看不出有什麼正當的動機。趙是不是利用空殼公司來
間接持有中廣,這是NCC 自己要判斷的問題。其他機關雙手一攤說
查不到東西(他們喜歡的用語大概是「查無相關記錄,請貴會逕依
權責辦理」,之類的),NCC 也不能說是其他機關都沒有意見所以
我就放行。如果其他機關沒有意見你NCC 就沒有意見,那NCC 諸公
領薪水是幹嘛?還是叫謝志偉的阿罵來審就好了。
舉個例子來說,這個案子其中一個關鍵在於購買公司資本額太小,
而購買金額太高,資金是打哪來就有點令人好奇。當然其他的併購
案中資金來源未必是重要的議題,你買家要用借的用挪的隨便你。
但是在媒體管制中,資金來源涉及到反壟斷以及是否遵循「外資」
(不管有沒有包括中資)管制的問題。如果買家沒有清楚解釋資金
來源,NCC 是不應該隨便放行的,不管其他機關是不是有明確的查
到什麼證據,倘若這幾個「疑似」空殼公司的買家無法清楚解釋資
金來源,NCC就是不應該放行。
附帶一題,經濟部商業司是負責公司登記的。這家公司是否為空殼
公司以規避廣電法相關資金規範,這本來就是主管機關NCC的權責。
商業司懶得理你也是可以預見的。
: : 二、針對NCC新聞稿中第6點「中廣公司承諾……確實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以及第7
: : 點「中廣公司保證將沒有任何外資、港資及中資」,本社認為殊為不妥。黨政軍退出
: : 廣電媒體、以及無線廣電禁止外資等問題,法所明訂;究竟為合法或非法,主管機關
: : 當本於職權主動調查,以事實為依據,而非以當事人口頭或文字承諾為準。
: 這其實跟第一點有相關,NCC說他們去問過主管機關,但沒有中、外、港資
: 申請案,所以推定無,那麼是不是存在"中外港資""偷"投資?
: 中外港資"偷"投資的問題要實質審查如果真的要查到錢從哪來
: 以目前紙上公司這麼盛行我想是有高度難度的,今天你查三層
: 可能查到自然人了那是運氣好,如果都是法人轉投資,可能七八層八九層甚至更多
: NCC 是不是有這個能力獨自審查?
: 還是公司法主管機關的行政協力比較實在?
: 行政協力下,金管會、經濟部...等等機關如果出示公文證明該公司確有違反
: 那行政院糾正絕對是站的住腳的,不過到目前為止,只看到NCC跟行政院
: 相互嘴砲(行政院管不住NCC那經濟部跟金管會總可以吧?)。
: 而在NCC沒法決定或不願意擔負認定資金來源之責時,也只能認為沒有違法
: (NCC處理中廣的態度並不夠積極,但是不是有到違法?)
: 換個方向想,如果有一天NCC故意要為難股權轉讓,用"因為我查不出你有外資
: 中資"所以我暫時不給你許可,到我完全查清楚再同意,然後經過一年半載
: 都不能決定,變相的阻礙移轉,身為申請人的人民又如何感想?
這一段涉及兩個層面的議題:
首先是前面討論的:這是申請「許可」性質的案件,不一定是說其他機
關查不到東西你NCC 就非得放行。買家對資金來源是否有清楚的解釋,
這是你NCC 的審查權責,不要想要寫幾封公文就往其他機關推。
第二層面的問題是:台灣獨創的NCC 組成方式,還有什麼能力去談什麼
「行政協力」之類的東西?在美國這樣老牌的獨立機關愛用者,早就有
許多討論提及國會倘若綁架獨立機關的組成方式(很有趣的是,美國國
會也曾經企圖以國會權介入獨立機關委員的提名,但被宣告違憲),會
使獨立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的協調統合出現問題。獨立機關畢竟是行政
權,而行政權最後的施政結果還是應由總統負責。倘若總統(在我國行
政權首腦可以說是總統與行政院長)對獨立機關的組成沒有決定權,對
未來政策的統合與執行層面的協調都會有相當大的困難。(這個爭點曾
經出現在釋字613 號解釋的論辯過程,但是最後大法官並未對此點明確
回應)
偏偏我們把人家的經驗談當耳邊風,一個幾乎全由反對黨組成的「行政
機關」還妄想要請其他行政機關協助辦案,最後弄個權責不清互推皮球
,這本來就是笑話一樁。
: : 三、針對NCC新聞稿中第8點「承諾在NCC核准……後6個月內,擬任董事長趙少康之配
: : 偶梁蕾在飛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將降至10%以下」,本社認為已經違反法律
: : 精神。根據廣電法施行細則規定第18條規定,股權受讓人不得為「新聞紙、無線電視
: : 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持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10%以上」,亦即要求廣電媒體股份在
: : 「轉讓時」,媒體股東個人持股若超過10%即不予許可。因此,NCC這次先予許可但
: : 只換得業者空洞承諾的作法,無異於自動棄守把關責任,大開廣播媒體壟斷的方便
: : 之門,至為不當。
: 這裡似乎有問題,梁蕾是配偶,
: 引用該條款是構成不予許可的自然人股東(但中廣受讓人都是法人)
: 但是梁蕾的問題的確是該檢討的,
: 除了為什麼飛碟可以有持有三成股份股東外?
: 與中廣有關的應是在"壟斷"也就是下一點提出的
: (不能理解的是為什麼會有文章/行政院均提出18條限制梁蕾?)
表面上看起來中廣受讓人都是法人,似乎要適用的是廣電法細則19條。
但問題是即便符合廣電法細則19條,難道就表示排除適用廣電法細則18
條有關自然人對媒體10% 持股的限制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18條與19
條之間並非互相排斥的適用關係,而就廣電法中對資金管制的立法精神
更不可能放任幾家紙上公司就可以迴避該法施行細則18條的適用。這種
實質認定方式並非罕見,我們對中國投資的相關管制規範,包括兩岸人
民關係條例或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中,都可以看
到對資金來源或流向採取「實質認定」的管制方式。
當然,有人會問:幹嘛要梁蕾對飛碟的持股降下來?飛碟又不是這次的
買家?(什麼好聽、播音員這些有趣的公司才是買家)這樣的問題看似
有理,但倘若梁蕾是透過飛碟間接持有這幾家小公司充當買家,這樣NCC
要求梁蕾對飛碟的持股降下來,就不令人意外。由此可見,NCC 的標準
就更奇怪了。一方面雙手一攤說採取形式審查並無違法,另一方面又擔
心人家造成實質壟斷而要求其持股下降。顯然是難以自圓其說的標準。
: : 四、我們要提醒國人及主管機關NCC,趙少康以轉投資方式控制中廣股權超過9成,
: : 而其配偶持有飛碟電台超過3成以上的股份,已經實質上涉及媒體壟斷。而以兩家廣
: : 播網合計涵蓋率超過20%、收聽率在各區達到20%至50%不等、廣告量超過30%,
: : 以及中廣長久以來擁有最多類比全區網頻率資源等狀況來看,一旦核准,已然形成
: : 廣播媒體的壟斷現象。
: 壟斷因為沒有直接的量化標準而需透過解釋,可以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
: 跟公平交易法裡的規定來解釋,這點從NCC的決定看來是有壟斷的危險但
: 不是立即傷害?所以允許但要限期改善。
這一段實在不太清楚k 兄想要表達的是什麼。廣電法施行細則已經
有很清楚的規範,這就是不能核准情況,還參照什麼公平交易法理
。
: : 五、NCC於6月26日新聞稿指出,「中廣公司承諾資本大眾化方向轉型,將於兩年內
: : 辦理股票上櫃上市」。本社認為,股票上市上櫃原本即符合業者自身利益,而業者
: 上市上櫃是否符合業者自身利益恐怕要有更多的論述
: : 所承諾的「資本大眾化」,對於解決此案核准後實質造成的廣播媒體壟斷及員工權
: : 益保障問題毫無助益,徒然混淆視聽而已。
: 資本大眾化的確可以減少壟斷,不過也要視到底釋放出多少股權
: (不然上一段,用九成說壟斷,持股如果降到一成以下還可以成立嗎?)
: 另外有人說"承諾"沒有法律效力?這並不一定,行政法上有行政契約
: 或是附負擔/附款的行政處分,如果這些承諾是行政契約的解除條件
: 或是負擔/附款,那麼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然如果只是什麼切結書
: 還是聲明當然也可能是嘴砲而以,所以還要看正式的公文內容。
要做行政契約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前提要件是法律並無禁止規範並且
事實狀態並不明確。問題是這個案子就廣電法來看就是不能核准,這
是NCC 的法定義務,還想搞什麼行政契約或是行政處分附款?資金來
源不明不白,是否為空殼公司也不探究,急忙跟人家簽什麼行政契約
,那我們小老百姓也跟警察杯杯簽個「保證剛剛沒有闖紅燈」行政契
約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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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Goos:推「保證剛剛沒有闖紅燈」行政契約 XDDDD 07/07 08:47
推 phaq:推!!!!! 07/07 09:34
推 Escarra:看看什麼才叫拋磚引玉吧XD 07/07 09:43
推 hambear:推!!!! 07/07 11:28
推 xxyxx:>有看有推. 07/07 17:20
推 madaniel:推 07/07 18:00
→ lostt:11472篇rossio的推文,11447的錄音檔 07/07 18:11
推 GPR70:推「保證剛剛沒有闖紅燈」行政契約 XDDDD 07/07 19:28
推 mars3:應該說簽個"保證以後都不闖紅燈",換這次闖紅燈免罰......XD 07/07 20:51
推 chung:有看有推 好精闢啊 07/08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