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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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錄] 媒體觀察 對NCC核准中廣股權轉讓案的質疑
時間Sun Jul 8 03:44:43 2007
※ 引述《Sunstein (Cass)》之銘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根據NCC的說法,他們去函過相關單位沒有得到違法的回應,
: : *不過*函的內容究竟如何,回應內容為何,並未有詳細資料
: : 基本上NCC應該尊重各相關主管機關認定是沒錯,
: : *但是*NCC到底怎麼問而各機關怎麼回?詳情並沒有任何機關提出
: : 行政院要電NCC應該要把這幾個機關的函調出來,NCC也應該公佈
: : 除非涉及法律規定不得公佈的資料但是也只需隱去該部分敏感資料
: : (例如資金帳戶的詳細進出資料?)
: : 不過如這篇所說的NCC 的確必須提出中廣案的調查資料以昭公信
: 函請經濟部商業司、金管會、甚至國安局有沒有違法的動作,除了
: 推卸責任以外看不出有什麼正當的動機。趙是不是利用空殼公司來
: 間接持有中廣,這是NCC 自己要判斷的問題。其他機關雙手一攤說
: 查不到東西(他們喜歡的用語大概是「查無相關記錄,請貴會逕依
: 權責辦理」,之類的),NCC 也不能說是其他機關都沒有意見所以
: 我就放行。如果其他機關沒有意見你NCC 就沒有意見,那NCC 諸公
: 領薪水是幹嘛?還是叫謝志偉的阿罵來審就好了。
我是不知道管理金融、公司的機關查不出來的,
怎會去期待一個跟兩領域非相關的機關查出來
經濟部、金管會不協助提供公司登記資金進出資料
NCC 自己生的出來?現在NCC拿到兩單位無意見的資料
無從認定違法下,由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及其承諾認定不違法
結果上級的行政院跳出來說違法?那麼經濟部跟金管會是在幹麻的?
(還是這時候行政院說:布這個局已經布好久了,終於噱到你了?)
這麼說吧除非NCC 請經濟部、金管會等機關提供意見,
兩機關都認為申請人的公司或金融活動有不當,NCC 還通過
那麼NCC就必須要說明為什麼,責任也在NCC身上。
如果兩機關出具無意見,NCC要駁回申請人案件,同樣
也必須為什麼不予許可。
(除非你認為以後你跟政府打交道政府用*疑似*就可以打你槍)
當然也可能是NCC 虛問 其他機關虛答,只不過如果是這種情況
我只能說這個國家的人民要看清楚啊這些人在幹麻啊!
: 舉個例子來說,這個案子其中一個關鍵在於購買公司資本額太小,
: 而購買金額太高,資金是打哪來就有點令人好奇。當然其他的併購
: 案中資金來源未必是重要的議題,你買家要用借的用挪的隨便你。
: 但是在媒體管制中,資金來源涉及到反壟斷以及是否遵循「外資」
: (不管有沒有包括中資)管制的問題。如果買家沒有清楚解釋資金
: 來源,NCC 是不應該隨便放行的,不管其他機關是不是有明確的查
: 到什麼證據,倘若這幾個「疑似」空殼公司的買家無法清楚解釋資
指控這些公司是*空殼*不必證據嗎?或是學記者反正說疑似打
個問號不是確定,不必負責任,NCC 可以跟你一樣行政嗎?
如果你是*申請人*你能接受政府用*疑似*駁回申請?
: 金來源,NCC就是不應該放行。
煩你去翻一下細則的規定,該法條是負面列表,除非有不予許可
事項。今天政府機關可以跟人民說我懷疑你,所以你申請案不能過?
: 附帶一題,經濟部商業司是負責公司登記的。這家公司是否為空殼
: 公司以規避廣電法相關資金規範,這本來就是主管機關NCC的權責。
: 商業司懶得理你也是可以預見的。
前面已經說過了,NCC負責審查沒錯,但是相關資訊還是要由其他
機關協助提供,有沒有中外資,如果沒有請金融主管機關協助
NCC 可以自己決定? 新聞局曾經這麼搞過,因為他說我是廣電主
管機關,所以*中資、外資*我說了算,管你公司法跟兩岸關係處理
條例以及獎勵外資投資條例中的規定怎麼定義*本國法人*資金定性
問題,只是這是能通過法律的考驗還是只有該單位自爽?
今天NCC該決定的是經由主管金融單位提供的資金資料,判斷是否
符合廣電法規定,不是說你是廣電主管機關,所以就全部自己來。
那法院也不必要鑑識單位提供鑑識報告了,你法院獨立判案
當然你要自己去鑑識,今天之所以說要其他機關提供的是
下判斷所需的資料,而不是由其他機關代為做成決定。
: : 這其實跟第一點有相關,NCC說他們去問過主管機關,但沒有中、外、港資
: : 申請案,所以推定無,那麼是不是存在"中外港資""偷"投資?
: : 中外港資"偷"投資的問題要實質審查如果真的要查到錢從哪來
: : 以目前紙上公司這麼盛行我想是有高度難度的,今天你查三層
: : 可能查到自然人了那是運氣好,如果都是法人轉投資,可能七八層八九層甚至更多
: : NCC 是不是有這個能力獨自審查?
: : 還是公司法主管機關的行政協力比較實在?
: : 行政協力下,金管會、經濟部...等等機關如果出示公文證明該公司確有違反
: : 那行政院糾正絕對是站的住腳的,不過到目前為止,只看到NCC跟行政院
: : 相互嘴砲(行政院管不住NCC那經濟部跟金管會總可以吧?)。
: : 而在NCC沒法決定或不願意擔負認定資金來源之責時,也只能認為沒有違法
: : (NCC處理中廣的態度並不夠積極,但是不是有到違法?)
: : 換個方向想,如果有一天NCC故意要為難股權轉讓,用"因為我查不出你有外資
: : 中資"所以我暫時不給你許可,到我完全查清楚再同意,然後經過一年半載
: : 都不能決定,變相的阻礙移轉,身為申請人的人民又如何感想?
: 這一段涉及兩個層面的議題:
: 首先是前面討論的:這是申請「許可」性質的案件,不一定是說其他機
: 關查不到東西你NCC 就非得放行。買家對資金來源是否有清楚的解釋,
: 這是你NCC 的審查權責,不要想要寫幾封公文就往其他機關推。
當然是重點,今天審查資金資料哪來?申請人提供、金融主管
機關提供,如果NCC今天沒寫公文找金融主管機關,才是大有問題。
難道一把凶刀出現在法庭上,法院要鑑識單位鑑定是不是兇刀
叫做推給鑑定單位?法院要自己鑑識?鑑識單位來了意見
根據鑑識意見作成裁判,難道就會變成鑑識單位判案就好?
這樣謝志偉的阿罵就可以來判案了?
: 第二層面的問題是:台灣獨創的NCC 組成方式,還有什麼能力去談什麼
: 「行政協力」之類的東西?在美國這樣老牌的獨立機關愛用者,早就有
呵呵,所以你也認為在國內這種環境下,NCC 不可能得到行政協力?
不能得到行政協力下你還期待他去做實質的審查?或是你要讓NCC
有更多的調閱資料或調查能力?
: 許多討論提及國會倘若綁架獨立機關的組成方式(很有趣的是,美國國
: 會也曾經企圖以國會權介入獨立機關委員的提名,但被宣告違憲),會
: 使獨立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的協調統合出現問題。獨立機關畢竟是行政
: 權,而行政權最後的施政結果還是應由總統負責。倘若總統(在我國行
: 政權首腦可以說是總統與行政院長)對獨立機關的組成沒有決定權,對
: 未來政策的統合與執行層面的協調都會有相當大的困難。(這個爭點曾
: 經出現在釋字613 號解釋的論辯過程,但是最後大法官並未對此點明確
: 回應)
: 偏偏我們把人家的經驗談當耳邊風,一個幾乎全由反對黨組成的「行政
: 機關」還妄想要請其他行政機關協助辦案,最後弄個權責不清互推皮球
: ,這本來就是笑話一樁。
是啊,在行政院把這個單位認為非我族類其心必異下
的確是做不到太多需要其他單位配合才能達成的事
也才會有這種兩單位上記者會開砲互轟,而不論是非。
可憐的是誰?受害的是誰?
: : 這裡似乎有問題,梁蕾是配偶,
: : 引用該條款是構成不予許可的自然人股東(但中廣受讓人都是法人)
: : 但是梁蕾的問題的確是該檢討的,
: : 除了為什麼飛碟可以有持有三成股份股東外?
: : 與中廣有關的應是在"壟斷"也就是下一點提出的
: : (不能理解的是為什麼會有文章/行政院均提出18條限制梁蕾?)
: 表面上看起來中廣受讓人都是法人,似乎要適用的是廣電法細則19條。
: 但問題是即便符合廣電法細則19條,難道就表示排除適用廣電法細則18
: 條有關自然人對媒體10% 持股的限制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18條與19
: 條之間並非互相排斥的適用關係,而就廣電法中對資金管制的立法精神
: 更不可能放任幾家紙上公司就可以迴避該法施行細則18條的適用。這種
: 實質認定方式並非罕見,我們對中國投資的相關管制規範,包括兩岸人
: 民關係條例或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中,都可以看
: 到對資金來源或流向採取「實質認定」的管制方式。
: 當然,有人會問:幹嘛要梁蕾對飛碟的持股降下來?飛碟又不是這次的
: 買家?(什麼好聽、播音員這些有趣的公司才是買家)這樣的問題看似
: 有理,但倘若梁蕾是透過飛碟間接持有這幾家小公司充當買家,這樣NCC
: 要求梁蕾對飛碟的持股降下來,就不令人意外。由此可見,NCC 的標準
飛碟難道不屬廣電事業?梁蕾的三成飛碟股份在細則下本來就有問題
不待其持間接有中廣股份。
至於如果你所說梁蕾是因為間接持有超過?這部分我無法評論
因為根據一般可查詢資料,無法得知這些資料是否屬實。
(四家公司完整股東資料,這有勞其他可以神到的人了)
此外如果說是這樣嚴格審查,我以為趙少康的問題應該更大?
: 就更奇怪了。一方面雙手一攤說採取形式審查並無違法,另一方面又擔
: 心人家造成實質壟斷而要求其持股下降。顯然是難以自圓其說的標準。
所以我認為這是以行政契約方式准予許可一方面避免發生實質壟斷。
(不過翻了一下NCC說法附在下面一段回文,他們不是這樣認定
這個決定的性質)
: : 壟斷因為沒有直接的量化標準而需透過解釋,可以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
: : 跟公平交易法裡的規定來解釋,這點從NCC的決定看來是有壟斷的危險但
: : 不是立即傷害?所以允許但要限期改善。
: 這一段實在不太清楚k 兄想要表達的是什麼。廣電法施行細則已經
: 有很清楚的規範,這就是不能核准情況,還參照什麼公平交易法理
: 。
同上,至少目前資料或報導上看到的是因為中廣跟飛碟市場力量
可能有壟斷之虞,而飛碟大股東與中廣董事長關係密切。
http://www.ncc.gov.tw/chinese/files/07062/67_2394_070703_1.pdf
: : 上市上櫃是否符合業者自身利益恐怕要有更多的論述
: : 資本大眾化的確可以減少壟斷,不過也要視到底釋放出多少股權
: : (不然上一段,用九成說壟斷,持股如果降到一成以下還可以成立嗎?)
: : 另外有人說"承諾"沒有法律效力?這並不一定,行政法上有行政契約
: : 或是附負擔/附款的行政處分,如果這些承諾是行政契約的解除條件
: : 或是負擔/附款,那麼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然如果只是什麼切結書
: : 還是聲明當然也可能是嘴砲而以,所以還要看正式的公文內容。
: 要做行政契約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前提要件是法律並無禁止規範並且
: 事實狀態並不明確。問題是這個案子就廣電法來看就是不能核准,這
怎麼會是事實明確?
第 18 條
廣播、電視事業股份之轉讓申請時,受讓人如為自然人,應檢具過戶申請
書、受讓人個人基本資料調查表、受讓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向新聞局申請
許可。受讓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 非中華民國國民。
二 國內無設籍、無住所。
三 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以內血親關係之股份所有人,其
持股總數超過該事業之總股數百分之五十。
四 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持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百分
之十以上。
第 19 條
前條股份轉讓申請時,受讓人如為法人,應檢具過戶申請書、受讓法人之
登記資料,向新聞局申請許可。受讓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 未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
二 國內無營業所或事務所。
三 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持股或與其相關企業共同持
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前項第三款所稱相關企業,係指經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東所擔任董事或
監察人之企業或其投資所占股權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企業。
有明確的違反哪條? 還是用*疑似*即可?
: 是NCC 的法定義務,還想搞什麼行政契約或是行政處分附款?資金來
: 源不明不白,是否為空殼公司也不探究,急忙跟人家簽什麼行政契約
: ,那我們小老百姓也跟警察杯杯簽個「保證剛剛沒有闖紅燈」行政契
: 約好了。
有位學者用考駕照取消筆試路考體檢用承諾替代,
以這樣的例子倒不如說駕照發放根據路考資料跟筆試資料向發照單位申請
而這三個主管單位不同。
有人拿出自己紀錄的筆試成績跟路考成績申請駕照體檢結果
審查發照單位(NCC)函請路考、筆試單位(經濟部、金管會)查詢
相關資料是不是有問題,各單位說沒意見,然後審查單位
說因為我也查不出你資料有問題,請你切結所說資料一切為真我就發駕照
可是你資料如果有假我可以收回。
然後就有人跳出來說發照的怎麼沒有去查他路考筆試是不是有作弊
因為以他程度不可能通過筆試,你怎麼可以只看申請人提供的資料。
還有人說發照單位你獨立審查就要決定他是不是有合法的筆試
跟路考,你是發駕照的專業單位啊,你要看他是不是有為了拿到駕照
而用其他方法通過路考筆試跟體檢不是發函就推給別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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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如果行政院認為有問題,如果真的認為NCC是算他的下級單位
早就該叫金管會跟經濟部把認為有問題的資料給NCC 作為NCC不予
申請人許可的根據,而不是搞記者會互幹。
(不要說這個案子中媒體資料可以當根據來核駁申請.....)
如果換一個單位來處理這個案子,應該就不會有馬後砲了吧?
※ 編輯: kaky 來自: 203.67.117.210 (07/08 04:31)
推 Escarra:奇怪,直接面對申請人的機關為什麼要其他機關代為判斷申請 07/08 10:31
→ Escarra:人是否符合資格?還是個「獨立機關」耶!科科。 07/08 10:32
→ phaq:這個人不懂啦 其他基本根本不用管他的資金 要管的是NCC 07/08 10:55
推 rossio:to一樓 因為要調查申請人的資料是否為真 ncc沒有獲得法律授 07/08 12:01
→ rossio:權有調查工具 如果這裡是法治國家 你要去搜它還真是犯法 07/08 12:05
推 rossio:to原po 行政契約的法律強制效力比行政處分的附款還弱 07/08 12:10
推 rossio:行政院如果找得到資料為什麼不早拿出來 同樣都是國家的行政 07/08 12:17
→ rossio:部門砲口對內真是難看 行政部門多半都是抗衡立法部門 07/08 12:21
→ kaky:我的看法是附附款跟負擔與處分內容必須要有相當關聯性,所以 07/08 19:50
→ kaky:該條件應該以行政契約行成,方具合法性。 07/08 20:19
→ waynedd:他們是由北市府建設局商業管理處所管轄的..因為實收資本額 07/08 23:01
→ waynedd:未逾五億..還是說北市府跟行政院一起噱NCC?? 07/08 23:06
推 Escarra:To r板友,拜託一下,這又不是刑事偵查,根本用不到強制處 07/09 11:56
→ Escarra:分,需要什麼調查工具?NCC准駁與否的權限就是最佳的工具 07/09 11:58
→ Escarra:其他行政機關又有什麼NCC沒有的了不起的調查工具?要求申 07/09 11:58
→ Escarra:請人就法定的資格提出資料說明又有什麼難處? 07/09 12:00
→ Escarra:叫那四間公司提出其資本構成的證明文件是要他們的命嗎? 07/09 12:03
→ rossio:樓上 你又曉得NCC沒要那四間公司提供?你在ncc上班? 07/09 19:33
推 Escarra:樓上你先承認你的理解根本是錯的再來辯NCC有沒有要吧。 07/09 20:52
推 rossio:E大我並不認為我的出發點是錯的 但或許聰明如你可以告訴我 07/09 22:48
→ rossio:當你拿到這四家公司的資料時 函請其他單位協助調查 別單位 07/09 22:49
→ rossio:回函是打高空 你是主管機關要怎麼證明這些資料的真偽呢 07/09 22:52
→ rossio:我舉的例子也許失當 但強迫業者交出來的資料未必真實 07/09 22:58
→ rossio:行政調查工具煩請參考公平交易法27條 07/09 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