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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nstein (Cass)》之銘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我是不知道管理金融、公司的機關查不出來的, : : 怎會去期待一個跟兩領域非相關的機關查出來 : : 經濟部、金管會不協助提供公司登記資金進出資料 : : NCC 自己生的出來?現在NCC拿到兩單位無意見的資料 : : 無從認定違法下,由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及其承諾認定不違法 : : 結果上級的行政院跳出來說違法?那麼經濟部跟金管會是在幹麻的? : : (還是這時候行政院說:布這個局已經布好久了,終於噱到你了?) : : 這麼說吧除非NCC 請經濟部、金管會等機關提供意見, : : 兩機關都認為申請人的公司或金融活動有不當,NCC 還通過 : : 那麼NCC就必須要說明為什麼,責任也在NCC身上。 : : 如果兩機關出具無意見,NCC要駁回申請人案件,同樣 : : 也必須為什麼不予許可。 : : (除非你認為以後你跟政府打交道政府用*疑似*就可以打你槍) : : 當然也可能是NCC 虛問 其他機關虛答,只不過如果是這種情況 : : 我只能說這個國家的人民要看清楚啊這些人在幹麻啊! : 閣下後面的段落其實跟這一段大同小異,所以我也就懶得浪費 : 大好的休假跟你打字練習。簡單的說,閣下認為主管機關沒有 : 「明確證據」,就應該對這個案子放行。而NCC 函請了主管資 : 金的行政機關(商業司、金管會並非什麼「資金」的管制機關 : ,暫且按下不表),人家都懶得理會,所以NCC 當然可以雙手 : 一攤:查不到就是查不到,過關過關! 金管會管誰?金融機構,或許你看報導說買賣金額太低 所以這些人都從家裡拿一袋袋現金交易後擺回家裡或公司小金庫 ,所以查銀行資金進出資料是多此一舉? 至於把商業司跟資金管制擺在一起似乎一直都是貴文中舉出的 我前文也僅以經濟部跟金管會兩個機關指出資金跟空殼公司的問題 其認定應尊重哪些部會或請哪些部會協力, 而縱使有誤指主管機關仍無礙於行政機關彼此間的協力義務 即使你認為經濟部應該用經濟部投審會,亦同。 : 這是相當荒唐的管制方式,簡單的說就是把行政機關當法院( : 尤其是刑事庭)看。但行政管制本來就與法院不同,NCC 自己 : 把自己當作法院的青天大老爺,好像只要金管會或經濟部不出 : 來好好「舉證」一番,自己就要把這個案子放水過關了。但問 講求行政一體,到NCC就分岔了? 就算拿法院來說,在刑事庭上我國雖然朝當事人進行主義修正 但法院仍有發現真實的義務,也不是兩造擺爛法官就完全無法度 但不可諱言,法院仍相當受兩造所提證據攻防所限制。 然法院不能在調查不到證據下還是說我懷疑你是兇手你慢慢等我查。 (當然在過去法治不彰,刑庭拖、疑犯就被繼續羈押,管他人權) 而NCC 在行政協力下查無違法,自己也看不出哪裡有問題 根據既有資料核可,尚難謂其違法。 : 題是:首先,這個案子不是行政罰,是對高度管制領域的併購 : 案核准,採取的態度本來就不是等「有罪事證」(這個詞不太 : 精確,但是對你來說或許比較容易理解。)出現後才否決,而 : 是當事人沒有清楚解釋的話,就是應該不准。這樣的管制方式 : 尤其在許多資金管制領域廣泛的適用,像是外人投資案。 我是不知道你呆哪個行政部門或是學哪一國的行政法 可以說行政機關可以用 有罪/違法 推定,叫人民自己舉證 人民舉證之後,可以用因為這是高度管制,所以我可以不准? 高度審查也是行政機關自己調查,申請人只要根據法律要求 提供資料就可以了。 : 像中廣案這種買賣價金與買家資本額如此懸殊的案件,在一般 : 的外人併購案都有可能受到「經濟部投審會」的關切。我推測 : 你在這種結合或是併購案件實在太過沒有經驗,才以為商業司 : 或是金管會應該查出個什麼東西來。但事實是,獎勵外人投資 : 條例的主管機關是投審會,所以投審會倘若對於併購案中資金 : 來源(包括資金的國籍甚或是連貸金額是否過高都有可能)不 : 太放心的話,該併購案是不會核准的,也不會遷拖到商業司( : 這種單純負責公司登記的機關)或是金管會(這種以證券交易 : 市場或是銀行為主管領域的機關)。而這個案子雖然不涉及外 : 人投資,但卻是媒體管制,所以主管機關是NCC ,所以NCC 也 : 不要雙手一推說其他機關都查不到東西所以我非得放行不可。 : 行政院用圖利罪這個大帽子扣下來的確不太輕,但是相較於一 : 般公務員動不動就身陷圖利罪的情況下,我看不出這五個NCC : 諸公有什麼理由不圖利罪。 那麼這就是你跟NCC看法有異的地方,NCC 認為根據相關機關回函 以及申請者提出的資料,他無法查出有違法,故認申請合法 而你認為雖然相關機關有回函,申請者有提出資料,但其仍可能違法 所以要查,但是從你的觀點認為其他機關無協力可能,那麼是不是 你能從NCC職權上提供其自力調查資金來源的法律依據,例如有哪些 調查權可以行使,而NCC 怠於行使? : 第二個問題是,NCC 在這個案子明顯的大小眼。若是說這幾個 : 委員都是蛋頭學者倒也不全然是。蘇、石、劉這幾個傢伙都曾 : 經再公平會呆過,公平會在沒有具體證據的情況下亂開罰單敗 : 訴也不是一兩次而已了。偏偏這個案子NCC 不但異常謹慎,甚 : 至把廠商的說明責任也免了,說查不到所以就放水。而在韓商 : 安博凱併購中嘉有限電視案,NCC 卻竟然在法律沒有規範的情 : 況下要求安博凱具體說明:「愛台灣計畫與具體承諾」(各位 : 看倌別笑,真有其事喏~~)。這樣奇怪的大小眼,也實在是 MBK 是外資,而中廣受讓人在目前是被NCC認定為本國人; 也大概只有某些人士會要求本國人要用這些人士的方法*證明*自己愛台灣吧 (或許該群人士是一視同仁的要求只要你在這島上就要證明你愛台灣) 印象中 NCC 要求的是 MBK 提出具體營運計畫,以及本國資金不 會被排除於營運之外,讓本國資金股東得以參加營運。 (從新聞稿看中廣案,也有就營運事項被要求)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23 條 對於有外國人投資之申請籌設、營運有線廣播電視案件,中央主管機關認 該外國人投資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者,得不經審 議委員會之決議,予以駁回。 另外既然你提出了MBK,那麼我們舉MBK增資案主管機關經濟部投審會 在審議時,亦曾徵詢NCC才做出核准。經濟部投審會又何必多此一舉? 所有申請案的主管機關都自己蠻幹就好了,何必發函其他單位協助? : 很可笑了。 : 你其他的問題都大同小異,也就饒了我再繼續打字吧。至於你 : 什麼負面表列的說法是對許可管制的錯誤理解。這不是什麼所 : 謂「準則性的許可制」,好像非許可不可。主管機關是有權限 : 有權限與義務來具體審查的。NCC 不為裁量也是一種裁量違法 那麼請舉出要不為許可的法律依據吧 在立法上如果認為行政機關有列舉以外的裁量權存在 那麼通常會以*其他*、*相當*規範作為行政機關裁量依據。 當然並非只有細則可以作為核駁理由,若有其他違法 當然也可以,但是仍需要有法條依據,而不是僅以主管機關身分 即可攏統的作為核駁根據。 : ,我想你即便略知行政法皮毛也是可以懂。 我的行政法皮毛是知道: 不得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 ※ 編輯: Sunstein 來自: 60.248.141.214 (07/08 13:58) : 推 mars3:好文!又長見識了 07/08 14:09 : 推 phaq:好文 !!! 07/08 15:5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kaky 來自: 203.67.117.210 (07/08 20:42)
waynedd:好聽等四家公司管轄機關是北市府建設局商業管理處.. 07/08 23:13
mozoc:疑問句太多...文章整個弱掉 07/09 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