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rra (還沒想到)
看板media-chaos
標題Re: [轉錄] 媒體觀察 對NCC核准中廣股權轉讓案的質疑
時間Mon Jul 9 23:39:52 2007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這個案子如果行政院認為有問題,如果真的認為NCC是算他的下級單位
: 早就該叫金管會跟經濟部把認為有問題的資料給NCC 作為NCC不予
: 申請人許可的根據,而不是搞記者會互幹。
: (不要說這個案子中媒體資料可以當根據來核駁申請.....)
: 如果換一個單位來處理這個案子,應該就不會有馬後砲了吧?
: ※ 編輯: kaky 來自: 203.67.117.210 (07/08 04:31)
: 推 Escarra:奇怪,直接面對申請人的機關為什麼要其他機關代為判斷申請 07/08 10:31
: → Escarra:人是否符合資格?還是個「獨立機關」耶!科科。 07/08 10:32
: → phaq:這個人不懂啦 其他基本根本不用管他的資金 要管的是NCC 07/08 10:55
: 推 rossio:to一樓 因為要調查申請人的資料是否為真 ncc沒有獲得法律授 07/08 12:01
: → rossio:權有調查工具 如果這裡是法治國家 你要去搜它還真是犯法 07/08 12:05
: 推 rossio:to原po 行政契約的法律強制效力比行政處分的附款還弱 07/08 12:10
: 推 rossio:行政院如果找得到資料為什麼不早拿出來 同樣都是國家的行政 07/08 12:17
: → rossio:部門砲口對內真是難看 行政部門多半都是抗衡立法部門 07/08 12:21
: → kaky:我的看法是附附款跟負擔與處分內容必須要有相當關聯性,所以 07/08 19:50
: → kaky:該條件應該以行政契約行成,方具合法性。 07/08 20:19
: → waynedd:他們是由北市府建設局商業管理處所管轄的..因為實收資本額 07/08 23:01
: → waynedd:未逾五億..還是說北市府跟行政院一起噱NCC?? 07/08 23:06
: 推 Escarra:To r板友,拜託一下,這又不是刑事偵查,根本用不到強制處 07/09 11:56
: → Escarra:分,需要什麼調查工具?NCC准駁與否的權限就是最佳的工具 07/09 11:58
: → Escarra:其他行政機關又有什麼NCC沒有的了不起的調查工具?要求申 07/09 11:58
: → Escarra:請人就法定的資格提出資料說明又有什麼難處? 07/09 12:00
: → Escarra:叫那四間公司提出其資本構成的證明文件是要他們的命嗎? 07/09 12:03
: → rossio:樓上 你又曉得NCC沒要那四間公司提供?你在ncc上班? 07/09 19:33
: 推 Escarra:樓上你先承認你的理解根本是錯的再來辯NCC有沒有要吧。 07/09 20:52
: 推 rossio:E大我並不認為我的出發點是錯的 但或許聰明如你可以告訴我 07/09 22:48
: → rossio:當你拿到這四家公司的資料時 函請其他單位協助調查 別單位 07/09 22:49
: → rossio:回函是打高空 你是主管機關要怎麼證明這些資料的真偽呢 07/09 22:52
你還不知道自己的設例有多可笑嗎,
若NCC根本懷疑這四家公司提出來的是假資料,
他該做的事情是向檢察機關告發偽造文書之犯罪,
自然會有刑事機關幫你發動偵查去調查資料之真偽,
你行文金管會等單位他們有強制處分權可以去幫你調查嗎?
事實就是,NCC身為把關的權責單位,還是個號稱「清新、專業」的「獨立機關」,
明明就處於一個直接面對申請人,手操准駁與否審查權限的最強勢地位,
卻只會鬼叫自己沒能力調查事實,
還要去行文給跟申請人無直接關係的其他機關叫他們幫你查案,
滑天下之大稽。
拜託,那一項行政處分不是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結果?
就其主管法令及業務坦承其沒有能力認事用法,
這種話也說得出口,這種單位真的是「去自殺算了啦」。
: → rossio:我舉的例子也許失當 但強迫業者交出來的資料未必真實 07/09 22:58
: → rossio:行政調查工具煩請參考公平交易法27條 07/09 23:03
科科,公平交易法27條嗎?你要不要看看行政程序法36到43條,尤其是39、40、42,
剛好對應27條第1項到第3項。不過就是因為公平交易法立法的早,
所以把本來就該有的東西講過一遍,這你也能拿出來說?
換句話說,公平會有的權限其他行政機關也有,也就是說NCC也有,
而金管會及其他被NCC行文的機關有什麼特別的了不起調查權能你還沒說呢。
題外話,NCC還有臉說新聞的買賣如何如何,
這可是他們直接的業務範圍,有何不當之處早就該開罰了,
還等到被攻擊的時候拿出來轉移焦點,也不見有任何管制的動作,
居然還有人可以替他們辯護,真不知道這些人心中的NCC到底該做什麼事情,
乾脆廢一廢也為國家省一點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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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98.243
※ 編輯: Escarra 來自: 61.228.198.243 (07/10 00:04)
→ lostt:老廻圈,究竟是"只會鬼叫自己沒能力調查事實"還是本就應由其 07/10 00:38
→ lostt:他單位調查事實? 07/10 00:39
→ lostt:NCC有權力在未函請其他單位之下自已作出決定嗎? 07/10 01:11
推 phaq:好文 樓上又想幫NCC護航了 07/10 01:12
→ lostt:函請其他單位是法定必需執行的舉動,還是推脫之辭? 07/10 01:14
→ rossio:金管會能幹嘛我倒是不知道 如果原po是ncc 要用哪一條法律 07/10 06:45
→ rossio:否准 還請原po指教 07/10 06:50
推 Escarra:函請其他單位不是什麼「法定」必須執行的舉動,要辯是法定 07/10 06:59
→ Escarra:請拿出法律來。至於樓上的問題,這不是一開始參與討論最基 07/10 07:03
→ Escarra:本的東西嗎?還有你到底要不要承認你的認知是錯的? 07/10 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