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rra (還沒想到)
看板media-chaos
標題Re: [資訊] NCC: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修正
時間Thu Jul 12 09:09:35 2007
※ 引述《lostt (事不過三!)》之銘言:
: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所以現在要推給學者了,引述作為自己論據的人就此消失。
: : 所以現在又要推給NCC了,引述作為自己論據的人就此消失。
: 是我誤會了,我誤會11559的自打嘴巴是指NCC自打嘴巴
: 這是我為何指出兩段發言者各為學者和NCC的原因
: : 學者沒有自打嘴巴,NCC自打嘴巴是罰完之後說無法可管,
: : 至於你的自打嘴巴,前文俱在大家都看得到。
: : 即使是這一段,你引的是學者文章,
: : 不是歐盟電視法,歐盟電視法那來三句內就自打嘴巴?
: : 最後,這整段話又有那裡自打嘴巴?
: 從waynedd的文章而來,我的著重點都在於各界對新聞可否販售的態度
: 學者說:對置入性行銷基本上是採取禁止的態度
: NCC說:研議新聞置入性行銷之禁止
: Escarra:這兩段自打嘴吧
因為這兩段引述的人都是你,文責該你負。
現行法到底是禁止還是不禁止?當然要你回答也有困難,
畢竟NCC自己都搞不清楚了。
: lostt:歐盟電視法說對置入性行銷基本上是採取禁止的態度,
: 歐盟電視法也說禁止新聞置入性行銷
: 依Escarra自打嘴巴的說法,歐盟電視法三句內也是自打嘴巴
這兩句有那裡矛盾?態度禁止,現行法也禁止。
: 當然,從你的回文中可以看出你的著重點在於NCC新聞廣告化法律之有無和執行狀況的矛盾
: 自打嘴巴這個部份毫無疑問變成雞同鴨講
我的著重點在你到底有沒有想過消化過再貼出來笑別人?
: : 都說NCC自我矛盾了,還只會引NCC來護身,
: : 請問「你自己的」意見在那裡?
: : 東引一段,西引一段,出錯了就都是別人的錯,
: : 前面那麼多可以討論的東西通通略過,回的只有最後結論,還不是自己想過的,
: : 果然只是鷹犬的料。
: : 就拿這段來說好了,
: : 原本新聞局的「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就已經被批評無法源依據違憲,
: : 現在NCC嘴巴上說新聞廣告化無法可管,
: : 事實上仍然繼續沿用這個有違憲疑虞的原則對新聞節目開罰,
: : 不但如此,還更進一步,在沒有任何法源依據的情形下
: : 「對人民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 : 規定「在修法之前,各新聞臺…『應』於報導中同時明白標示或告知」,
: : 試問,違反這個NCC內部決議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 : NCC這個決議對外有法律效力嗎?
: : 最有趣的是,NCC要求新聞台必須做的事情,
: : 不就是他們準備拿來認定節目廣告化的判準之一嗎?
: : 行政機關指示受管制人做違規的行為?
: : 回來談本題,我認為節目廣告化或置入性行銷均無需強制禁止,
: : 僅需要求明白標示該節目的資金來源,
: : http://www.aef.com/industry/news/data/2005/3119
: : 美國FCC委員Jonathan Adelstein在2005年就曾經表示,
: : There's nothing wrong with product placement so long as it's disclosed as
: : required by law. The idea of the disclosure laws is that the public needs to
: : know when they're being advertised to.
: : 當然,這背後跟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有關,歐洲就不這樣想了。
: : 不過,立足於在地的思考,在台灣節目廣告化早已泛濫的現狀下,
: : 比較全面性的禁止與強制揭露,那一個做法會比較有效的改善現況?
: : 在揭露之後,剩下來的就是市場機制了。
: : 國內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也對節目廣告化一事提出看法:
: : http://www.stba.org.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92&Itemid=65
: : 當然他們有他們的立場,不過該考量的點的確起碼就是應該有這些,
: : 沒有對這些點提出有效的說明,貿然就認為應該全面禁止,不是聰明的管制態度。
: : 甚至,片面規定電視節目不得置入性行銷,
: : 卻罔顧平面媒體、電影等等置入性行銷早就行之有年且無任何法律可管,
: : 這中間的差別待遇也看不出有什麼正當理由。
: : 新聞是不一樣的,
: : 那是因為對社會大眾來說節目跟對新聞這兩種東西背後的意象是不同的,
: : 即便是假象,新聞意指實際發生的事情(或其representation),
: : 換句話說,社會大眾對新聞的「真實性」依賴性更高,
: : 也因此增加了管制新聞不得接受贊助或甚至直接買賣的政策理由。
: : 但這仍然不是絕對的,跟節目廣告化一樣,
: : 當你被明確告知這是某種「廣告」的時候,誤導的效應就消失了,
: : 即使這個內容被「稱作」是新聞也是一樣的,
: : 全面性的禁絕,背後還是要有一套足以說服人的理由才是,
: : 否則仍然不足以通過限制言論自由的憲法檢驗。
: : (順著言論自由的幾種理論延伸,應該多少都可以講出一套道理出來)
: : 我並不反對禁止這個部分,但是要求主管機關必須負起說明理由的責任,
: : 且必須在合憲合法的前提下有效率的、公平的執法。
: : 罵NCC正是因為他們的作為完全不符合國人的期待,
: : 我不知道這樣的批評到底那裡像麥卡錫。
: : 以上。某人要不要回隨便,你很忙我也很忙,睡覺去。
: 這段受教了
: 是提問者無知、還是NCC無能,這段的論述確實讓我改觀
: 麥卡鍚,這裡我只取了"以指控作為證據"這段來看"NCC委員也跟著顏抬轎"
: 至少就直覺上來看,媽祖出巡本身的新聞價值就足以成為一則新聞了
: 我不覺得主辦單位有需要花錢買新聞,NCC也不需要介入正常的新聞播出
: 於是我對"NCC委員也跟著顏抬轎"背後的證據存有很大的疑問
: 基於證據和合理的立論來批評NCC,我佩服
: 不基於證據批評NCC,我質疑其證據而不至於指其為麥卡鍚,如NCC和顏抬轎
: 以指控作為證明只是麥卡鍚的要件之一,不是全部,提到麥卡鍚僅因對"證據"的重視
: 至於文革我依舊堅持原看法,這離題過遠不再贅述
其實可以不必再說麥卡錫了,
近的蘇案,遠一點但還是很近的白色恐怖,
甚至余光中的狼來了,通通都是本地發生過的「以指控作為證據」的前例,
歷史經驗不假外求,你講麥卡錫懂的人有幾個?
但是,這些都是因為跟權力(尤其是政府權力)結合才產生可怕的後果,
請問鄉民打嘴砲在板上不平而鳴為什麼要受到這麼嚴格的審查標準的檢驗?
罵錯了,指正他也就是了,為什麼非得要給人家扣一個麥卡錫的帽子不可?
更何況你也不能確信你知道他講的是錯還是對,就先送一頂帽子,
我真的覺得這樣的話要討論起來實在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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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09.168.99
推 lostt:"現行法到底是禁止還是不禁止" <--11567篇第一段 07/12 11:50
→ lostt:kaky列出的法規剛好解開了這個疑問 07/12 11:53
→ lostt:亦即,現行法律規定可對節目、廣告未區開罰,11541這五個案 07/12 11:57
→ lostt:案例都是節目中帶有廣告訊息而受罰,但現行法律並未對金錢買 07/12 11:58
→ lostt:節目、並未對節目包括新聞的資金來源有所規範,phaq說的價目 07/12 11:59
→ lostt:表,waynedd說的十篇新聞換200萬,媽祖新聞置入性行銷都不在 07/12 12:01
→ lostt:規之內。以11550篇waynedd舉的例子來看.....算了,決定回文 07/12 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