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us (亞典波羅)
看板media-chaos
標題[轉載] 置入性行銷:爭議與解套 ◎陳炳宏
時間Mon Jul 16 09:39:47 2007
本文轉自批媒●眉批--陳炳宏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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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3日 星期五
置入性行銷:爭議與解套 2007.7
四類置入行銷有三類應該禁止
(原文刊載於目擊者第59期)
2005年前行政院新聞局長姚文智,在一場由中華傳播學會舉辦的研討會中公開說明
,從2003年4月到2004年4月,以及2004年9月到2005年8月,共兩次政府媒體通路集
中採購案將近20億的預算中,部分經費是用來進行媒體(包括節目與新聞)置入性行
銷。
事實上,早在姚前局長公開說明之前,媒體置入性行銷已是廣告界慣用手法,只是
因為政府透過媒體通路集中採購結合置入性行銷的策略,引發爭議,被在野黨逮到
機會以此批評執政黨花納稅人的錢收買媒體,才成為熱門話題。
由於廣告訊息都有著誇大或正面肯定商品優點的特質,因此閱聽大眾面對廣告時,
都習慣用一種質疑的態度面對廣告傳達的訊息內容;但是閱聽眾面對新聞資訊時,
心情不同,通常閱聽眾都願意相信新聞報導所傳達的訊息,都是正確且對閱聽眾有
益,因此大多採取接納並且相信的正面態度。
正因為閱聽眾面對廣告與新聞時採取的防衛機制有這麼大的差異,導致越來越多的
媒體廣告購買公司喜歡將廣告預算用在節目與新聞的置入性上,政府在購買媒體推
展政策時,當然也不會例外,這也是為什麼置入性行銷越來越興盛的原因。
如果媒體置入性行銷是廣告代理產業重要的廣告手法,那它的問題到底在哪裡?廣
告界推行媒體置入性行銷,何錯之有?簡單來說,媒體置入性行銷最大的問題在於
主其事者蓄意操弄訊息的呈現方式,讓閱聽眾接受或相信其訊息內容的真實性,嚴
重來說就是欺騙閱聽眾。所以,偶像劇中的男女主角都用同款手機,喝同類飲料,
企圖透過偶像魅力說服迷哥迷姐們購買同樣商品;或者,在新聞報導中不斷宣稱新
款名牌包包上市已造成搶購熱潮,提醒閱聽眾要買要趁早等等,這些都是媒體置入
性行銷常見的手法。
雙重標準:商品置入有罪,政令宣導無罪
除了前述可能被認為是過度嚴厲指控欺騙閱聽眾的「罪名」外,根據新聞局在2001
年頒布的「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中明訂,有16種媒體置入型態是違
反規定的,例如節目中推介特定商品使用方式、效果,不論有無提及該商品名稱(
第15條),都被視為是節目廣告化,這項認定原則即是宣告將商品置入節目當中,是
一種違規行為。
由於近年政府政令宣導置入媒體的預算越來越龐大,現行規範卻無法顧及政策置入
的爭議,使主管機關在取締媒體置入性行銷行為時,越來越像「只准州官放火,不
准百姓點燈」,因此新的主管機關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便有意研修節目廣
告化規範。不過,由於這項研修案涉及層面相當複雜,且某些規範有其窒礙難行之
處,因此雖已召開公聽會,但研修法條似乎還躺在通傳會裡,不知何時才能見天日?
撇開法規問題不談,如果簡單將置入性行銷策略呈現的媒體內容型態作分類,大致
可以分成四種:第一種是政府政策置入節目內容;第二種是政府政策置入新聞報導
;第三種是商品置入新聞報導;第四種是商品置入節目內容。
基本上,我認為政府不應編列任何預算進行媒體置入性行銷,包括節目內容與新聞
報導,也就是應明文禁止前兩種媒體置入型態。除了違反相關規定外,政府進行媒
體置入也容易有利用預算收買媒體之嫌。例如,當台灣發生SARS、禽流感、ETC、高
鐵等攸關民生的事件或弊案時,民眾只能仰賴與期待大眾媒體幫全民監督政府,但
政府卻可能因為手握媒體置入的預算,花大把經費購買媒體節目與新聞進行政策宣
導,甚至用以掩飾錯誤的施政。
「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台灣最大廣告主」
同時,由於媒體廣告市場衰落,諸多媒體選擇自毀立場,放棄監督天職,爭先搶食
政府置入行銷預算,使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台灣最大廣告主。所以,只要政府花大把
納稅人的錢,堵住理應監督政府的媒體的嘴,媒體考量拿人手短後,放棄監督職責
。如此政媒關係,我們納稅人如何能期待媒體會幫我們好好監督政府呢?結果倒楣
的還是全國民眾,這就是政府進行媒體置入性行銷的「可惡之處」。
由於目前關於政府預算的相關法規,都沒有規範政府預算編列不得從事置入性行銷
,「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也僅對商品的置入行為有所規範,並未旁
及政府政策置入的行為。當前要具體規範政府不得進行置入性行銷,我認為比較可
行的方法是,採取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研究員廖淑君的建議,即「考量於預算法中
,納入政府從事置入性行銷的規範,交由監察院監督,建議可以加入類似『編列預
算不得用於置入性行銷,意指政府隱藏其是訊息提供者的資訊,將訊息偽裝成由政
府以外或與政府無關聯者所提供』的規定」。
另外,比較有爭議但也比較有討論空間的是前述第三與第四種置入型態,即商品置
入媒體。針對這兩種商品置入型態,我個人不贊同對商品置入媒體行為毫無限制。
更嚴謹來說,我覺得對於商品置入節目,主管機關可以再集思廣益做更周延的討論
與規範,至於商品置入新聞,我個人則是堅決反對。
新聞內容具備公共服務特質,不應容許商品置入
根據媒體本質思維,新聞的選擇應該是以公共利益為考量基準,媒體提供新聞應該
也是基於公共服務,這是媒體作為民主自由社會基礎的體現;廣告則與新聞相反,
屬於一種以商品銷售為目的的商業行為,考量的基準是企業利益,而不是閱聽眾及
公共利益。但由於新聞內容具備公共服務的特質,原則上閱聽眾都願意相信其為真
,且成為日常行為基準一部份,因此企業無所不用其極想把商業訊息矇混在新聞資
訊裡,讓閱聽眾誤信為真,達到商品銷售的目的,這也是多數批評商品置入新聞者
會認為置入性行銷是一種欺騙行為的主要原因。
其次,如果在新聞部門進行商品置入行銷,來自業務部門的「專案」與「業配」通
知,或者是同集團企業的「必播」指令,根本不讓新聞工作者有機會可以依其專業
判斷決定什麼是新聞,該播什麼,因為是「必播」,所以新聞考量是業務至上,獲
利掛帥,這些都是不尊重且傷害新聞專業的行為。
因此總括來說,前三種置入性行銷都應該禁止,唯一有檢討與研議空間的只有第四
種-即商品置入節目的置入型態。雖然我個人對商品置入節目的全面解禁還是有所
保留,但卻支持可以再集思廣益讓法規更周延些,也好讓執法機關與企業廣告界等
都有一遵循準則。
歐盟正面表列開放部分節目置入商品行銷,但須揭露訊息
有關世界各國對置入性行銷的規範,最近一件大事即是歐洲議會與理事會在今(2007)
年5月翻修「無疆界電視指令」後通過「影音媒體服務指令」,其中有條件放寬置入
性行銷規範。歐盟新通過的指令載明,置入性行銷原則上仍被禁止,但也以正面表
列的方式開放幾種節目類型,包括:電影、劇集、體育、娛樂節目,但排除兒童節
目。
不過,歐盟的開放政策還是附有但書,規定置入性行銷:不能影響節目內容與排檔
的自主性;不能直接鼓勵購買產品與服務;不能在節目中過度呈現商品;以及觀眾
必須被告知節目存有置入性行銷,如在節目開頭、結尾、與廣告結束後,向觀眾清
楚揭露訊息。可惜的是,目前台灣主張追隨歐盟開放媒體置入性行銷者,僅極力強
調歐盟的開放政策,卻不提但書的規範。
面對歐盟國家對置入性行銷規範的改變,國內媒體與廣告業者也在醞釀要求主管機
關修改相關規範的訴求。如前所述,我贊同可以檢討我國商品置入節目的規範,但
未必應與歐盟採取同樣規範。簡單說,如果開放節目類型採取正面表列,我會建議
開放電影、體育、綜藝等類型節目,但不包括劇集(例如偶像劇與連續劇),也應排
除文教資訊性節目(這可參照金鐘獎節目分類)。同意電影的原因是電影首映在電影
院,原本就比較不涉媒體置入的爭議(是不涉爭議,不是沒置入),而非利用公共無
線電頻譜的電視,因此可以不另行規範;至於體育,究其傳統根源即是企業贊助賽
事的活動模式,整個球場包括運動員的服裝都是贊助商的商標等,因此在電視轉播
時很難規範,不過倒是可以考慮規範攝影棚內的轉播現場,不宜有商品等企業商標
出現,這點可以再作細部討論。
至於戲劇,我認為應該限制不得進行置入性行銷。如前所述,置入性行銷是一種傷
害媒體專業性的作為,如果在節目裡面出現商品置入,只會扼殺創作者的創意專業
,例如面對商品置入戲劇,導演不僅要隨時注意讓商品露臉,編劇也要想盡辦法讓
商品成為劇中的「角色」。或許我的疑慮不會出現在歐美國家產製的戲劇節目,所
以在歐盟規範中可以排除,因為歐美戲劇節目大概不會操弄到像台灣一樣,有時劇
中家庭裡的冰箱全部擺滿同一種飲料,而且不時來個特寫鏡頭,三不五時還會讓男
女主角再加句台詞說-只有喝XXX才最解渴!面對這種畫面與對白,我不知道觀眾
會作何感想?如果是我,我是會瘋掉啦!嚴肅來說,我希望對台灣戲劇節目的商品
置入有所規範,是因為我不信任台灣媒體業者會尊重媒體創意產製專業,以及會對
應有的自律有所堅持;說穿了,我認為台灣媒體老闆會以賺錢為優先考量,要求編
劇與導演隨時讓商品置入,而且越多越好,因為何必跟錢過不去。在這種思維邏輯
之下,受害的當然又是閱聽眾,因此我建議應該維持戲劇節目不得進行商品置入的
規定,除非等到業者有尊重專業與堅持自律的具體承諾。
最後有關娛樂節目,我同意可以放寬較狹義綜藝節目的商品置入規定,但除此之外
,其餘如文教資訊性節目或歌唱音樂節目等廣義綜藝型態之節目,是否應該加以規
範或如何規範,則可以再集思廣益,思考看看有無具體可行的規範模式。
總結來說,我認為媒體置入性行銷是一種傷害媒體專業,以及欺騙閱聽眾的行為,
應該嚴加規範,不僅政府不得利用任何預算進行置入性行銷,企業的商品置入也應
嚴格管制。對於被政策與商品置入的媒體內容類型來說,新聞節目絕對應該禁止,
其餘節目再依其特質分類規範,以尊重閱聽眾收視權益為前提。目前NCC正在研修媒
體置入性行銷相關規定,建議研修過程應廣納意見,並參酌如歐盟的國外規範案例
,但也要提醒NCC,不能忽視台灣的媒體產製環境及媒體經營理念與歐美國家並不相
同的事實,不宜全面跟隨他國的規範思維,而應因地制宜,採取適合台灣的規範模
式,否則未來一定會讓主管機關與閱聽眾全盤皆輸,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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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歷史,並不是在過去就完全結束了,它將種下日後的種子,終於有一天
開花結果」-----楊威利 《銀河英雄傳說外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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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92.34
推 thurston:其實,錢是活的,全世界的媒體都是置入性行銷過的 07/16 11:45
→ thurston:尤其是高度資本主義發達的美國 07/16 11:46
推 thurston:因為媒體的本質就是商品,就是用來被「購買」的 07/16 11:53
推 uus:媒體的"本質"確定是"商品"嗎? 這是需要論證討論的問題 07/16 12:02
推 uus:我相信我也可以找的出許多媒體本質"不是"商品的例證 07/16 12:06
→ thurston:我採取批判理論的立場。 07/16 12:10
→ thurston:要不然何謂「媒體購買」? 07/16 12:11
推 thurston:採取立場遠比論證更重要,因為論到最後還是立場問題而已 07/16 12:13
推 uus:我的立場是,媒體不必然是商品。 07/16 12:17
→ uus:而所謂媒體購買者,是商業媒體為求獲取利潤衍生的購買機制 07/16 12:18
→ uus:非媒體之本質。 07/16 12:20
推 thurston:商業媒體的本質? 07/16 12:31
推 thurston:更精確的說,我採取政治經濟學的立場。 07/16 12:33
推 uus:媒體不必然是商業的。 07/16 12:34
→ uus::)政治經濟學是像您這樣的批判嗎? 07/16 12:35
推 thurston:你對我微笑,幹麻? 07/16 12:36
→ thurston:政治經濟學最核心的概念就是反對本質論。 07/16 12:37
→ uus:政治經濟學有其道德哲學,你的道德哲學又是什麼? 07/16 12:39
→ uus:政治經濟學也有一套完整的歷史性分析,您的歷史性分析在哪裡? 07/16 12:40
→ thurston:我沒啥「個人道德」哲學。 07/16 12:41
→ uus:傳播政治經濟學也強調社會實踐,而您的社會實踐是什麼呢? 07/16 12:41
→ uus:沒有個人道德哲學,又如何強調自己是政治經濟學分析? 07/16 12:42
推 thurston:你的問題可以寫博士論文了。想也知道我無法回答你 07/16 12:44
→ thurston:要來丟學術帽子我肯定是輸的,我只是覺得這些文章矛盾 07/16 12:46
推 uus:既然您搬出政治經濟學,表示您有涉獵,當然與您請教一番 07/16 12:48
→ thurston:互相矛盾,而且本質論,這就跟性惡或是性善一樣。 07/16 12:49
→ uus:見您的批判,如同小學老師批改學生作文,斷章取義,實有問題 07/16 12:49
→ thurston:那就回文批判吧 07/16 12:50
→ uus:論戰當以文回文,或與文章撰寫者多互動,才有相互進步的可能 07/16 12:50
→ thurston:關於社會實踐。自不用拿出來說嘴。肯定資歷是比你多的。 07/16 12:52
→ uus:既然資歷比我多,那肯定是媒改社與傳學鬥前輩,失敬失敬 07/16 12:54
推 thurston:不用耍這種嘴皮啦。還沒畢業就油嘴油舌的。 07/16 12:56
→ thurston:就事論事罷了,要批就來,別在那邊打哈哈 07/16 12:57
推 uus:呵 在下向來不會耍嘴皮:) 謝前輩指點,歡迎多參與更多社會運動 07/16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