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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us (亞典波羅)》之銘言: : 本文轉自批媒●眉批--陳炳宏的部落格 : http://pxc24.blogspot.com/2007/07/20077.html : 2007年7月13日 星期五 : 置入性行銷:爭議與解套 2007.7 : 四類置入行銷有三類應該禁止 : (原文刊載於目擊者第59期) : 2005年前行政院新聞局長姚文智,在一場由中華傳播學會舉辦的研討會中公開說明 : ,從2003年4月到2004年4月,以及2004年9月到2005年8月,共兩次政府媒體通路集 : 中採購案將近20億的預算中,部分經費是用來進行媒體(包括節目與新聞)置入性行 : 銷。 : 事實上,早在姚前局長公開說明之前,媒體置入性行銷已是廣告界慣用手法,只是 : 因為政府透過媒體通路集中採購結合置入性行銷的策略,引發爭議,被在野黨逮到 這裡是對的,也就是被抓包了而已,並非以前沒有,以前是黨政軍就在經營媒體。 : 機會以此批評執政黨花納稅人的錢收買媒體,才成為熱門話題。 同上 : 由於廣告訊息都有著誇大或正面肯定商品優點的特質,因此閱聽大眾面對廣告時, : 都習慣用一種質疑的態度面對廣告傳達的訊息內容;但是閱聽眾面對新聞資訊時, : 心情不同,通常閱聽眾都願意相信新聞報導所傳達的訊息,都是正確且對閱聽眾有 : 益,因此大多採取接納並且相信的正面態度。 這裡是新聞 : 正因為閱聽眾面對廣告與新聞時採取的防衛機制有這麼大的差異,導致越來越多的 : 媒體廣告購買公司喜歡將廣告預算用在節目與新聞的置入性上,政府在購買媒體推 : 展政策時,當然也不會例外,這也是為什麼置入性行銷越來越興盛的原因。 : 如果媒體置入性行銷是廣告代理產業重要的廣告手法,那它的問題到底在哪裡?廣 : 告界推行媒體置入性行銷,何錯之有?簡單來說,媒體置入性行銷最大的問題在於 : 主其事者蓄意操弄訊息的呈現方式,讓閱聽眾接受或相信其訊息內容的真實性,嚴 : 重來說就是欺騙閱聽眾。所以,偶像劇中的男女主角都用同款手機,喝同類飲料, ~~~~~~~ 這裡是戲劇,最商業的商業戲劇 : 企圖透過偶像魅力說服迷哥迷姐們購買同樣商品;或者,在新聞報導中不斷宣稱新 : 款名牌包包上市已造成搶購熱潮,提醒閱聽眾要買要趁早等等,這些都是媒體置入 : 性行銷常見的手法。 這又是新聞 : 雙重標準:商品置入有罪,政令宣導無罪 : 除了前述可能被認為是過度嚴厲指控欺騙閱聽眾的「罪名」外,根據新聞局在2001 : 年頒布的「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中明訂,有16種媒體置入型態是違 : 反規定的,例如節目中推介特定商品使用方式、效果,不論有無提及該商品名稱( : 第15條),都被視為是節目廣告化,這項認定原則即是宣告將商品置入節目當中,是 : 一種違規行為。 : 報導,也就是應明文禁止前兩種媒體置入型態。除了違反相關規定外,政府進行媒 : 體置入也容易有利用預算收買媒體之嫌。例如,當台灣發生SARS、禽流感、ETC、高 : 鐵等攸關民生的事件或弊案時,民眾只能仰賴與期待大眾媒體幫全民監督政府,但 : 政府卻可能因為手握媒體置入的預算,花大把經費購買媒體節目與新聞進行政策宣 : 導,甚至用以掩飾錯誤的施政。 這是可以放心的,現實已經不是這樣了。就算TVBS被購買來放選舉晚會。 他會在下一個節目會幹焦回來。 : 「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台灣最大廣告主」 : 同時,由於媒體廣告市場衰落,諸多媒體選擇自毀立場,放棄監督天職,爭先搶食 : 政府置入行銷預算,使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台灣最大廣告主。所以,只要政府花大把 : 納稅人的錢,堵住理應監督政府的媒體的嘴,媒體考量拿人手短後,放棄監督職責 這請看上面,媒體購買,其實有兩面,一個是本來就是用來被購買的 節目,例如discovery這種,這種節目的本質並非監督政府,也並非宣導政令 他就是商業性頻道。 : 。如此政媒關係,我們納稅人如何能期待媒體會幫我們好好監督政府呢?結果倒楣 : 的還是全國民眾,這就是政府進行媒體置入性行銷的「可惡之處」。 : 由於目前關於政府預算的相關法規,都沒有規範政府預算編列不得從事置入性行銷 : ,「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也僅對商品的置入行為有所規範,並未旁 : 及政府政策置入的行為。當前要具體規範政府不得進行置入性行銷,我認為比較可 : 行的方法是,採取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研究員廖淑君的建議,即「考量於預算法中 : ,納入政府從事置入性行銷的規範,交由監察院監督,建議可以加入類似『編列預 : 算不得用於置入性行銷,意指政府隱藏其是訊息提供者的資訊,將訊息偽裝成由政 : 府以外或與政府無關聯者所提供』的規定」。 在這裡,本文作者把,用來監督政府的「新聞」,和用來賣錢的「節目」給弄在一起 弄混了,弄在一起講了。 : 另外,比較有爭議但也比較有討論空間的是前述第三與第四種置入型態,即商品置 : 入媒體。針對這兩種商品置入型態,我個人不贊同對商品置入媒體行為毫無限制。 : 更嚴謹來說,我覺得對於商品置入節目,主管機關可以再集思廣益做更周延的討論 ~~~~~~~~~~~~~~~~~~~~~~ : 與規範,至於商品置入新聞,我個人則是堅決反對。 ~~~~~~~~~~~~~ 講到這裡才是重點 : 新聞內容具備公共服務特質,不應容許商品置入 : 根據媒體本質思維,新聞的選擇應該是以公共利益為考量基準,媒體提供新聞應該 ~~~~~~~這是本質論,這從蘇格拉底時代就在論了。論到現在也沒下落。 在可見的未來,一樣是沒有下落。 : 也是基於公共服務,這是媒體作為民主自由社會基礎的體現;廣告則與新聞相反, : 屬於一種以商品銷售為目的的商業行為,考量的基準是企業利益,而不是閱聽眾及 : 公共利益。但由於新聞內容具備公共服務的特質,原則上閱聽眾都願意相信其為真 : ,且成為日常行為基準一部份,因此企業無所不用其極想把商業訊息矇混在新聞資 : 訊裡,讓閱聽眾誤信為真,達到商品銷售的目的,這也是多數批評商品置入新聞者 : 會認為置入性行銷是一種欺騙行為的主要原因。 以上同意,但是和所謂本質無關。 : 其次,如果在新聞部門進行商品置入行銷,來自業務部門的「專案」與「業配」通 : 知,或者是同集團企業的「必播」指令,根本不讓新聞工作者有機會可以依其專業 : 判斷決定什麼是新聞,該播什麼,因為是「必播」,所以新聞考量是業務至上,獲 : 利掛帥,這些都是不尊重且傷害新聞專業的行為。 : 因此總括來說,前三種置入性行銷都應該禁止,唯一有檢討與研議空間的只有第四 : 種-即商品置入節目的置入型態。雖然我個人對商品置入節目的全面解禁還是有所 : 保留,但卻支持可以再集思廣益讓法規更周延些,也好讓執法機關與企業廣告界等 : 都有一遵循準則。 : 歐盟正面表列開放部分節目置入商品行銷,但須揭露訊息 : 有關世界各國對置入性行銷的規範,最近一件大事即是歐洲議會與理事會在今(2007) : 年5月翻修「無疆界電視指令」後通過「影音媒體服務指令」,其中有條件放寬置入 : 性行銷規範。歐盟新通過的指令載明,置入性行銷原則上仍被禁止,但也以正面表 : 列的方式開放幾種節目類型,包括:電影、劇集、體育、娛樂節目,但排除兒童節 : 目。 : 至於戲劇,我認為應該限制不得進行置入性行銷。如前所述,置入性行銷是一種傷 : 害媒體專業性的作為,如果在節目裡面出現商品置入,只會扼殺創作者的創意專業 : ,例如面對商品置入戲劇,導演不僅要隨時注意讓商品露臉,編劇也要想盡辦法讓 : 商品成為劇中的「角色」。或許我的疑慮不會出現在歐美國家產製的戲劇節目,所 : 以在歐盟規範中可以排除,因為歐美戲劇節目大概不會操弄到像台灣一樣,有時劇 : 中家庭裡的冰箱全部擺滿同一種飲料,而且不時來個特寫鏡頭,三不五時還會讓男 : 女主角再加句台詞說-只有喝XXX才最解渴!面對這種畫面與對白,我不知道觀眾 : 會作何感想?如果是我,我是會瘋掉啦!嚴肅來說,我希望對台灣戲劇節目的商品 : 置入有所規範,是因為我不信任台灣媒體業者會尊重媒體創意產製專業,以及會對 這只是拍攝手法拙劣而已,好萊塢大片商業片。全部都有置入性行銷,日劇韓劇也都 有。 所有商業性戲劇都有。 : 應有的自律有所堅持;說穿了,我認為台灣媒體老闆會以賺錢為優先考量,要求編 : 劇與導演隨時讓商品置入,而且越多越好,因為何必跟錢過不去。在這種思維邏輯 : 之下,受害的當然又是閱聽眾,因此我建議應該維持戲劇節目不得進行商品置入的 ~~~~~~~~~~~~~~~~~~~~~~~~~~~~~~~~ 這就是蛋頭了。 : 規定,除非等到業者有尊重專業與堅持自律的具體承諾。 : 最後有關娛樂節目,我同意可以放寬較狹義綜藝節目的商品置入規定,但除此之外 : ,其餘如文教資訊性節目或歌唱音樂節目等廣義綜藝型態之節目,是否應該加以規 : 範或如何規範,則可以再集思廣益,思考看看有無具體可行的規範模式。 : 總結來說,我認為媒體置入性行銷是一種傷害媒體專業,以及欺騙閱聽眾的行為, : 應該嚴加規範,不僅政府不得利用任何預算進行置入性行銷,企業的商品置入也應 : 嚴格管制。對於被政策與商品置入的媒體內容類型來說,新聞節目絕對應該禁止, : 其餘節目再依其特質分類規範,以尊重閱聽眾收視權益為前提。目前NCC正在研修媒 : 體置入性行銷相關規定,建議研修過程應廣納意見,並參酌如歐盟的國外規範案例 : ,但也要提醒NCC,不能忽視台灣的媒體產製環境及媒體經營理念與歐美國家並不相 : 同的事實,不宜全面跟隨他國的規範思維,而應因地制宜,採取適合台灣的規範模 : 式,否則未來一定會讓主管機關與閱聽眾全盤皆輸,不可不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9.188
uus:所以你有沒有寫信,又願不願意與陳炳宏老師對話? 07/16 12:31
thurston:不願意,是你轉過來的。和我無關。 07/16 12:34
uus:好吧,看到您這種如此高傲姿態,果然是大師,佩服 07/16 12:37
thurston:我只是鄉民,不像有人轉文章過來反到要人回過去寫信 07/16 12:39
thurston:還不知道誰比較高傲呢 07/16 12:40
uus:我轉文只作為一個媒介,目的是讓大家來看此篇文章,何來高傲之有 07/16 12:44
thurston:是啊,那我只在這裡回文,又何來高傲之有? 07/16 12:47
uus::)好吧,那就我高傲囉,還有您是斷章取義式的批判,我就不回了 07/16 12:53
thurston:有這種嘴皮天王,還真令人嘆息 07/16 13:11
uus::) 或許我是嘴皮吧 謝謝指教 07/16 13:18
ILLwill:你既然轉文又沒有包含自己的意見,就代表了你本身是同意這ꠠ 07/16 15:13
ILLwill:些意見或想傳遞這些意見,你可以基於轉文者立場不表示意見, 07/16 15:14
ILLwill:但卻沒有資格要求他人不能批評還要與原作對話 07/16 15:16
fotofolio:要求別人寫信是什麼道理? 07/16 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