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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份兒童可能閱讀的媒體 應該不需要將這種情節寫得這麼巨細靡遺吧 新聞首頁 >社會 >聯合 廁所愛愛三次 學長性侵?無罪! 更新日期:2007/07/31 07:00 記者:記者張家樂/南投縣報導 南投縣一名葉姓高職男生,去年間與同校學妹在學校廁所內發生關係,事後被學 妹控告性侵。他在法庭上提出學妹傳給他的示愛簡訊,證明兩人是相戀情侶,在 你情我願下「做愛做的事」。法官認定沒有性侵,判他無罪。 十九歲的葉姓男生兩年前在上學車上認識低一年級的學妹,彼此交往密切。去年 底,女方發現男方劈腿,忿而控告男方性侵。檢察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將葉姓男 生起訴。 學妹指控說,去年二月間一天中午,學長到實習教室找她,兩人走出教室後,學 長就拉著她到二樓女廁,把門鎖住,再以手指對她性侵。 三天後在教室隔壁的男廁,學長叫她進去,強吻她又用手指性侵。第三次是在三 月間,兩人進女廁後,學長強脫她的衣服對她性侵。 女方指出,學長曾威脅她,如果不跟著進廁所,就會去找以前的舊愛,她怕學長 離開,每次都跟著去廁所。 葉姓男生出庭時聘請律師辯護,並提出女方在前年底的耶誕卡,寫著「我很願意 跟你交往」字句;去年二月間,多次以手機傳簡訊表達愛意,有「老公,你在做 什麼?晚安、我愛你」,「老公,我願意嫁給你」等內容。 法官認為,葉姓男生和學妹三次在學校廁所裡發生性行為,都是在上下課時間, 廁所經常有學生出入,若男方有違背女方意願而性侵,以當時的情況,女方只要 高聲呼叫,或敲擊廁所的門窗,可輕易獲得救援,且第二、三次,都是女方在未 遭強制或脅迫手段之下,跟隨男方進入廁所。 法官認為,如果女方有被性侵的不愉快經驗,何以還甘冒再遭性侵的危險,隨對 方進廁所?因女方已年滿十六歲,雙方同意發生性行為,事後控告性侵無法成立 ,判決男方無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175.177
seedli:聯合重工也出言情小說喔 08/01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