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esonline:愛轉貼資料的潘先生XD 來點個人見解如何 220.134.2.117 09/24 22:08
※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 並沒有提到「所謂公開 需有記者在場」
: 沒有記者在場 算不算公開 演唱會算不算 婚禮酒宴算不算 球賽算不算
: 條文中「公開」二字 的對像 向來只有
: 「專家、學者、團體、當地居民、目的事業主、主管機關」
: 本來就沒有記者
: 「公開」二字 本來就沒有固定定意
: 「公開招標」的對象就只有廠商 也沒有記者
: 「公開道歉」的對象也是特定族群(板友、親友、班上同學) 也不用找記者來
公開是這樣定義的嗎?我以為法律上的公開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得共同
見聞的情形,如果還限定對象那就不叫[公開]了
裁判字號: 75 年 判 字第 1348 號
裁判案由:
新式樣專利權撤銷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要旨: 專利法第一百十二條所稱之刊物,係指國內、國外之雜誌、新聞紙、書籍
、商品說明書 (型錄) 、傳單、海報等印刷品,具有公開性之文書或圖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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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不特定之多眾閱覽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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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專利法 第 112 條 (68.04.16)
資料來源: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 第 640 頁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 6 輯 772 頁
裁判字號: 94 年 判 字第 1917 號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按凡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
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為系爭專利申請時專利法第 97 條、第 98 條第
1 項前段所明定。如新型專利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則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為同法第 98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明定
。又所稱「刊物」,係指國內、國外之雜誌、新聞紙、書籍、商品說明書
(型錄)、傳單、海報等印刷品,具有公開性之文書或圖畫,可供不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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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多眾閱覽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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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專利法 第 97、98 條(92.02.06)
裁判字號: 93 年 判 字第 886 號
裁判案由:
新式樣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要旨: 按行為時專利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刊物」,係指國內、
國外之雜誌、新聞紙、書籍、商品說明書(型錄)、傳單、海報等印刷品
,具有公開性之文書或圖畫,可供不特定之多眾閱覽之謂;所稱「公開使
用」,就新式樣而言,應係指其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表現於外,可以
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所共見或共知之情形。又「謂已公開使用者,指由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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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使用致創作之造形及技術內容成為公知狀態,或處於不特定人得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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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創作之狀態者而言。審查所謂公開時,得參考下列條件:公眾經由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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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或展示,致可察知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者,即屬公開。
所謂販賣,僅須其物品已成為不特定人得為交易標的之階段(程度)即可
,並不以事實上已有交易行為為必要,因此公開標價應視同公開。公開使
用應以不特定人得知其使用之狀態為必要,如已置於不特定人得知之狀態
而為使用,即不問事實上是否已知其使用之狀態,即屬公開使用」亦為被
上訴人所訂定之行為時「新式樣審查基準」所規定。
參考法條:專利法 第 107、108、121 條 (92.02.06)
裁判字號: 90 年 判 字第 722 號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要旨: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意旨在避免交易相對人因而陷於錯誤
之認識與決策,凡事業以使公眾得知之方法,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
示或表徵,即應予禁止,所稱公眾,並非以數量眾多之多數人為限,凡以
公開方式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傳播行為,皆屬該條規範範園。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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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告於廣告上就建物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違反行
為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乃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
,命原告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或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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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graphy is D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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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29.240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61.31.129.240 (09/24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