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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lite12 (recta sequi)》之銘言: : 1.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與第三項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應主動公開 : 公開範圍乃其審議議案之案由 議程 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且依同法第八條 :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 自同條列舉方式 : 中選擇適當者 : 2.承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之規定 僅給予獨立機關在決定做成後 需主動公開之義務 : 其文義核心範圍並不及於記者可否列席採訪 縱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或五款目的性擴張 : 使行為主體及於記者 依七條一項之規定 亦僅表示合議制機關應將會議記錄主動公開 : 並無法得出會議過程應將記者隔離之必然結論 同理亦無法得出會議過程記者得列席之必然結論 : 3.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項規定 政府資訊之公開 依本法之規定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 依其規定 又依同法第十八條 政府資訊僅在有一定要件時 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 可知政府資訊公開法並無法提供記者不能在環評會旁聽採訪之法源 且環評審查之過程 : 雖不需主動公開 卻仍以公開為原則 雖以公開為原則,但亦無法得出記者能在環評會旁聽採訪為必要公開方式之法源依據。 : 4.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相關機關團體 學者 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 實務上環評審查會除結論做成以外 : 皆開放非環評委員之民間人士參與 系爭自由時報周姓記者與環保署之進場與否之衝突ꔊ: 即發生在此一階段 若一般不特定之民間人士皆可參與 並無獨排除新聞工作者之理 的確。若一般不特定人士皆可參與,確無獨排新聞工作者之理。 但當日是否獨排新聞工作者,本人無法確認,因此不與評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9.12.214
guast:這個「一般不特定人士皆可參與」是任意行為? 61.228.214.58 09/25 03:39
guast:或只是指主辦機關邀請對象? 61.228.214.58 09/25 03:40
guast:條文中有「邀集」,顯然並非開放不特定人 61.228.214.58 09/25 03:41
guast:均可任意參與或進場旁聽會議? 61.228.214.58 09/25 03:42
guast:如果該會議可以讓任何民眾想去旁聽就去旁聽 61.228.214.58 09/25 03:43
guast:那限制媒體自然不當...但訂有旁聽規則嗎? 61.228.214.58 09/25 03:44
guast:通常機關開放不特定人士參與時都訂有規則, 61.228.214.58 09/25 03:44
guast:就這個案例的性質,應不屬於這種公開性質 61.228.214.58 09/25 03:46
guast:至少環評法中找不到一般不特定人士皆可參與 61.228.214.58 09/25 03:47
guast:的法律依據,卻有由機關邀集的規定,真就 61.228.214.58 09/25 03:48
guast:文義解釋,應當尊重機關的邀請權限 61.228.214.58 09/25 03:49
guast:「不應公開」以外並非就是應公開或不得限制 61.228.214.58 09/25 03:50
guast:還有「得公開」的行政裁量權空間。 61.228.214.58 09/25 0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