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us (亞典波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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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載] 通傳法草案vs.國家通傳政策
時間Tue Nov 27 12:42:16 2007
通傳法草案vs.國家通傳政策
公視策發部研究員 陳信聰 (歡迎全文轉寄轉載)
今年九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首度對外公布「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此法
案將攸關所有通訊傳播產業發展,由於業界跟學界對NCC提出版本尚無共識,因此許
多學者及業者呼籲,NCC應再彙整各界意見,盡量放慢腳步,不宜倉卒立法。
儘管NCC已經分別在九月及十一月舉辦兩階段公聽會,也迅速完成第一次的修正版
本,但兩次公聽會中各界不僅沒有共識,甚至不少與會者質疑目前版本對產業有弊
無利,更有數十個公民團體憤而退出公聽會,以抗議通傳法草案枉顧公共利益、刻
意圖利財團。
雖然NCC認為兩次公聽會已經善盡資訊公開之責,許多對NCC及通傳法的批評其實
是誤解了草案內容;不過正由於通傳法是如此重要卻又如此複雜,因此NCC實在有必
要放慢步伐,以更謹慎、更穩健的態度來面對這部法案。
因應數位匯流 法令須與時俱進
這幾年來,無論產業界、學界、消費者甚至是政府機關,都充分感受通訊傳播產
業的大幅變化。科技的快速演進顛覆了傳統通訊及傳播方式:手機、電視、廣播、網
路等原本壁壘分明的產業,如今正以不可思議的速度,進行無限可能的突變、增強
以及重組。
問題是:人人都知道通訊傳播正在革命,但沒有人清楚未來到底會如何發展。
雖然未來發展圖像不甚明確,但NCC堅信台灣所有的通訊傳播產業一定很快就會邁
向中高度數位匯流時代,因此台灣必須有一部與時俱進的完備法令,才能提供各產
業足夠的發展空間,也才能讓各種新型態的通訊傳播產業有法可循,而通傳法正是
一部具有高度前瞻性以及統整性的根本大法。
於是NCC很清楚地以「匯流」(convergence)、「全球化」(globalization)以及
「解除管制」(deregulation)作為整部通傳法的三大面向。用淺顯的語言解釋,
通傳法最根本的思維邏輯是:「未來所有通訊傳播產業都將進入高度匯流狀態,而
在全球資本快速流動的情況下,政府必須盡量解除管制,讓市場可以高度自由開放
,如此才能使全球資本願意進入台灣市場,而台灣的通訊傳播產業也才可能有所發
展」。
在上述思維下,未來通傳法將完全取代「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
播電視法」以及「衛星廣播電視法」四部法令。而原本難以跨越鴻溝的無線廣播電
視、有線廣播電視、衛星廣播電視、手機市話MOD(第一類電信)以及網路新媒體(第
二類電信)的界線也將被完全打破。原本的垂直界線完全打破,改為水平管制,因
此業者可以自由垂直整合跨業經營。
在通傳法草案中,廣播電視網路的型態不再成為管制類別,而改採「三層架構」
(基礎網路層、營運管理層、內容應用層)來作為水平管制的依據。另外條文也放
寬了外資進入門檻的限制、以拍賣方式使頻譜效率極大化以及回歸媒體自律精神。
NCC相信,因應全球化最好的方式是開放,但落實到具體條文,顯然還無法得到各
界支持。
太快太多太籠統 通傳法爭議仍大
業界對通傳法草案的第一個質疑是:儘管大家都預測未來一定會走向數位匯流,
但這個時代什麼時候會來?會用什麼方式來?目前根本沒有人清楚。在完全搞不清
楚未來圖像時,政府法令是不是要走的那麼快?在業者都還沒搞清楚走向時,政府
的法令框架卻已經建構完成,這對產業發展到底是好是壞?換言之,政府法令大幅
領先業界發展,這代表的是高度前瞻的大有為政府,還是過度熱心反而幫了倒忙?
另外NCC一再宣稱解除管制是通傳法根本精神,但還是有不少業者質疑通傳法反而限
制更多。其中包括「三層架構」的劃分可能導致投資基礎網路者因為拿不到頻率而
所有資本付諸東流;「裁罰基準」、「市場主導者」(後改稱顯著市場地位者)認
定不明確,均交由主管機關裁量;「公評人與公會自律」運作機制不明以及過度干
預商業營運等疑慮。在各種疑慮尚未釐清前,NCC制定通傳法草案已經呼之欲出,腳
步實在太快。
第二是公民團體質疑通傳法對財團及外資實在開放太多。對媒改人士及公民團體
而言,通傳法草案犯了以下嚴重錯誤:「開放外資限制」、「允許財團自由跨業經
營」、「降低違法罰鍰」、「免除營利事業公共義務」、以及「刪除本國自制節目
比例」等。公民團體認為:通傳法對財團發展開放太多對民眾權益保障太少、對企
業成本降低太多對公共利益保障太少、對外國資金開放太多對本國節目保障太少…
。因此媒改團體以「假公聽、真護航」、「NCC淪為財團提款機」、「歷史罪人」等
字眼批評NCC制定通傳法草案時嚴重向財團傾斜的立場。
第三個爭議是:通傳法欠缺政府通訊傳播政策作為支撐,在通傳法草案中台灣未
來的通訊傳播藍圖實在太過籠統,難以說服大眾支持這個法令。儘管通訊傳播基本
法第二條規定:「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之規劃及產業之輔導、獎勵,由行政院所
屬機關依法辦理之。」NCC之職權為獨立行使通訊傳播之有效管理事項。不過作為全
國通訊傳播主管機關,NCC理當清楚所有管理作為均會直接影響個別產業發展以及整
體環境之改變,尤其是如此重要的通傳法。因此NCC實在不該以本位立場自我設限,
應先與行政院各機關以及各界人士,先建構出台灣未來通訊傳播藍圖,然後再以通
傳法做為體現通訊傳播政策的重要架構。換言之NCC不該將開放市場作為最高指導原
則,而應該是在明確而具體的藍圖支撐下,有規劃有目的開放通訊傳播市場。
以公廣集團為例,未來通傳法也將直接影響台灣公共廣電能否適當發展。可惜的
是通傳法草案並未正視公共廣電的特殊性與必要性,更缺乏對公共廣電的具體政策
與發展願景。以頻率指配規定而言,未來數位匯流時,公共廣電該擁有多少頻率才
算合理?公共廣電是否也該走向跨業營運(無線、數位無線、傳輸平台、跨國衛星、
電信或網路新平台),才不至於在市場競爭中越來越弱勢;另外作為管理所有通訊傳
播產業的通傳法,當然也可以通盤檢討公共廣電經費來源,通傳法當然可以規定徵
收收視費或是特種基金來作為公廣財源。令人惋惜的是,NCC不但沒有考量促成台灣
「公共/商業」的二元通傳結構,反而在完全沒有諮詢公廣集團及新聞局前,便將公
廣重要財源之一的有線廣播電視基金全數刪除。
對關心國內通訊傳播產業能否均衡發展的人來說,理想的做法是政府已經先建構
出完整而具體的通訊傳播藍圖,已經先思考過在全球化以及數位匯流浪潮中,如何
透過明確的政策及周延的法令來輔導國內產業脫穎而出,但這樣的期盼卻在現階段
的通傳法草案中落空。
兩年緊箍咒 通傳法反成夢魘
綜上所述,通傳法不但直接影響台灣所有通傳產業,更與國家整體通傳政策有密
不可分關係。然而如此重要卻又如此複雜的法令,NCC卻認為必須趕在明年2月前,
在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
NCC在兩階段的公聽會均表示,由於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政府應於通
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二年內,依本法所揭示原則,修正通訊傳播相關法規」,而NCC
是在95年2月22日正式成立,因此如果明年2月22日之前還沒有通過通傳法,NCC將面
臨違反通訊傳播基本法的窘況。
但平心而論,通訊傳播基本法所規定之「相關法規」並未明指通訊傳播管理法,
加上立法院修法過程亦非NCC或任何機關團體所能控制,就算NCC在今年底前向行政
院提出通傳法草案,行政院何時向立院提出且立院能否如期審議通過,一切都在未
定之天。另外本屆NCC委員任期僅剩不到兩個月,是否有必要在任期結束前通過如此
重大之草案,就政策延續性而言,也有相當大討論空間。
因此NCC實在不應自我設限,將通訊傳播基本法當成是通訊傳播管理法的緊箍咒,
NCC實應放慢腳步,更務實更周延地接受各方建議並找出其中最大公約數,以免這部
如此重要的通傳法反而成了各界的共同夢魘。
資料來源: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
http://www.ncc.gov.tw/chinese/files/07110/673_3954_071109_1.pdf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意見彙整及回應表:
http://www.ncc.gov.tw/chinese/files/07111/673_3959_071113_2.pdf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政策說明:
http://www.ncc.gov.tw/chinese/files/07110/673_3954_071109_2.pdf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網站:
http://www.mediawatch.org.tw/modules/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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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歷史,並不是在過去就完全結束了,它將種下日後的種子,終於有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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