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ricdm1105:瞭解,謝謝 122.122.71.75 12/22 12:50
原在有線電視法第20條第2款 有規定
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或該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不得為有線電視之申請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然,改成有線廣電法,已取消此規定
另外,目前的衛星廣電法與無線廣電法皆已無跨業經營規定
※ 引述《ericdm1105 (艾小瑞)》之銘言:
: ※ 引述《uus (亞典波羅)》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看到標題讓我直接想到一件事情
: 我是不知道現在我們的法律是不是有 禁止同時販賣報紙 跟經營電視台
: 因為目前為止我能直接想到的就是TVBS
: 如果我的確有這條法規
: 那TVBS算不算是"變相"的符合標題呢?
: 雖說賣的不是報紙 而是"週刊"...
: 懇請專業解答 o(_ _)o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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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歷史,並不是在過去就完全結束了,它將種下日後的種子,終於有一天
開花結果」-----楊威利 《銀河英雄傳說外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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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us 來自: 203.73.235.157 (12/22 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