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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個NCC實際裁罰的案例 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 375&is_history=0&pages=2&sn_f=3289 中天電視公司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訴願決定書 發布日期:96/09/17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通傳訴決字第096000184900號 訴願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原處分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訴願人因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6年5月8日通傳播字第 0960506516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訴願人經營之「中天新聞台」頻道於95年11月4日10時53分12秒至同日11時42分 10秒播出「中天1100午前新聞」節目,該節目播送總時間為48分58秒,依規定 得播出490秒之廣告,惟實際總共播出600秒之廣告,廣告時間超過110秒,違反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及處理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罰鍰案件裁量基準第1點第2款第3目(1)規定,核 處罰鍰新臺幣33萬元,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案經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本會。 二、本件訴願意旨略以: (一)原處分機關據以認定本案事實之依據,為原處分機關向潤利監播公司購買之 節目側錄帶及電視廣告監測紀錄日報總表;惟依Nielsen公司製作發行之「 Nielsen節目/廣告監播表」所載,當日「中天新聞台」頻道自清晨5時55分5 秒起,至下午16時56分24秒播出「1700整點新聞」前,係播送「史上首例起 訴第一夫人」特別報導節目,未播出「中天1100午前新聞」節目。故該「史 上首例 起訴第一夫人」特別報導節目總播送時間為39,679秒,依規定應可播 出廣告6,613秒,而實際播出總時間為6,510秒,故廣告時間並未超秒。 (二)原處分機關另案於95年5月18日通傳字第0950504960號處分作成前,曾給予訴 願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案裁處前卻未給予訴願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有違行 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規定。 理由 一、鑑於原處分機關係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2款所定義之獨立機關,係 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其於職權行使時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機 關之適當性及適法性監督。另訴願法就獨立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固無 規定,惟考量訴願係機關自省之救濟機制,及原處分機關之獨立性、專業性, 爰參照訴願法第4條第8款及第5條第1項規定,以原處分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原處分機關為審理訴願案件,依訴願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設訴願審議委員會,其 外聘之專家、學者已超過訴願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其參與審議原處分 機關所為之處分,應可符合訴願法第52條第2項之規定及超然、客觀之原則。爰 本訴願案係由原處分機關自為審議及決定,合先敘明。 二、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廣告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 六分之一。」同法第35條第4款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四、違反…第23條…規定者。」同法第37條 第1項第1款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一、1年內經處罰2次,再有前2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另處理 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罰鍰案件裁量基準第1點第2款第3目(1)規定:「…構成 第37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3.第21次以上違反…第23條(廣告時間不得超秒 ;單則廣告超過3分鐘或以節目型態播送應於畫面上標示廣告)規定,每違法一 次增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 三、卷查訴願人經營之「中天新聞台」頻道,於95年11月4日10時54分28秒至同日11 時42分13秒播出「中天1100午前新聞」節目,該節目播送總時間為47分鐘45秒 ,依規定得播出478秒之廣告,惟實際總共播出600秒之廣告,廣告時間超過122 秒,此有廣播電視節目側錄帶附卷可稽。此雖與原處分機關於裁處書所認定違 規事實之起始點或有出入,然上開節目之廣告時間顯有超秒,違反衛星廣播電 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明確,洵堪認定。 四、至於訴願人主張並未播出「中天1100午前新聞」節目,而係自當日清晨5時55分 5秒起至下午16時56分24秒止播出「史上首例起訴第一夫人」特別報導節目,依 規定可播出廣告6,613秒,並未超秒乙節。經查,依原處分機關側錄帶畫面顯示 ,95年11月4日訴願人所經營之「中天新聞台」頻道於10時54分28秒,確有主播 洪淑芬播報「歡迎收看上午11點的中天午前新聞」之口白,身後並出現「NEWS」 之背景,且於同日11時42分13秒由主播洪淑芬口述「關於國務機要費案,繼續 把時間交給午間主播陳海茵」,螢幕隨後出現「中天午間新聞」之畫面,且該日 10時54分28秒起至11時42分13秒止之時段播出內容有「紅衫軍重返街頭報導」、 「無黨籍常中天選舉訪談」、「台灣腳到處遊」等新聞內容,故該時段所播出內 容應為「中天1100午前新聞」節目,非如訴願人所稱僅係「史上首例起訴第一夫 人」特別報導之部分內容,是訴願人上開主張,顯非可採。 五、至訴願人稱原處分機關於本處分前未給予訴願人意見陳述之機會乙節,惟查本 案訴願人廣告超秒違法事證明確,應屬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之事實,徵諸行政 罰法第42條但書第6款規定,縱未給予訴願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法亦無不合。 六、末查,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3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係在保護消費者收視之權益,訴 願人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自應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以善盡媒體 社會責任。訴願人之行為明顯違反前揭法律規定,顯有故意或應注意能注意而 不注意之過失,自應負法律責任。訴願人所述核不足採,原處分並無違誤,應 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李震山 委員 林三欽 委員 洪家殷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董保城 委員 劉幼琍 (自行迴避) 委員 江幽芬 委員 高福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和平 東路三段1巷1號)提起行政訴訟。 -- 「所謂歷史,並不是在過去就完全結束了,它將種下日後的種子,終於有一天 開花結果」-----楊威利 《銀河英雄傳說外傳》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243.202 ※ 編輯: uus 來自: 203.73.243.202 (05/07 23:54)
KevinAction :oops 所以我又搞錯了 囧囧囧囧囧 61.223.49.183 05/08 00:18
stabber111 :這篇有看過 218.164.107.16 05/08 01:22
going70 :感覺目前一堆新聞台 廣告都破15分鐘 60.251.55.238 05/08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