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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hare 看板] 作者: sketch (Software Magician) 看板: share 標題: [資訊] 關於記者引用網路文章的權責 時間: Thu May 8 13:38:58 2008 以下是我詢問政府相關單位,得到的回答。 如下: XXX君您好,有關新聞從業人員使用網路文章之相關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為報導之目的,於網路使用他人文章: (一)利用之文章屬「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時: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非本法 所保護之標的,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之,亦即新聞從業人員得自由於網路使用他人單純 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限於語文著作)。 (二)利用之文章非屬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時:由於於網路使用他人文章已構成 本法所規定之「重製」、「公開傳輸」行為,除符合下列合理使用情形者外,均需獲 得所利用文章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1、如係為時事報導(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之目的,得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 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本法第49條)。 2、因此,如就新聞事件製作專題報導、評論等,即非屬上述「時事報導」情形。然而 仍得為報導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此處所稱「引用」, 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亦即需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僅 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始得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同時得引用者,僅限於他人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法第52條)。 3、此外,「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如未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的話,得由任何人於網路上公開傳輸;反之, 已註明不許轉載、公開傳輸之文章,記者仍加以轉載者,自不得依第61條主張合理使用 ;但如網友之文章非屬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即無本條之適用。 4、至於(二)之3、之網友文章如註明不許轉載、公開傳輸者,記者於符合上開第49條 、第52條規定情形下,仍得利用之,不因作者之註明而受拘束。 (三)註明出處義務:依本法第64條規定,如符合前項所述之合理使用情形而利用他 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需注意的是,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乃合理使用的義務,也 就是說,即使得以主張合理使用而利用他人著作,利用人仍負有註明出處之義務。 二、來函所詢記者於網路使用他人文章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請參考上開說明。因此, 記者於網路使用他人文章,如非屬前述各項情形,亦未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時,即屬侵害他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之行為,應依本法第88條、第91條 及第92條規定負民、刑事責任。至於符合前項(二)說明之合理使用情形,如未能註 明出處者,仍應依本法第96條規定負刑事責任。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發生爭議時,需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予以審認之。以上 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49條、第52條、第61條、第64條 、第88條、第91條、第92條及第96條等規定。 四、有關本局歷年來著作權法適用疑義之說明,歡迎蒞臨本局網站 http://www.tipo.gov.tw/search/copyright/search_copyright.asp 查閱,如您仍有不清楚的地方,請電(02)2376-7153洽詢。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敬上 -- Software Magicia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27.208 ※ 編輯: sketch 來自: 211.21.127.208 (05/08 13:40)
kress :數字版這幾天好像有人聊到這方面 有人可以轉過去嗎 05/08 15:38
sketch :歡迎轉過去 :) 05/08 17:04
Ruyan :誰能幫轉呢 05/08 21:27
uus: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5/10 09:29 -- 「所謂歷史,並不是在過去就完全結束了,它將種下日後的種子,終於有一天 開花結果」-----楊威利 《銀河英雄傳說外傳》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110.133
KevinAction :推!這篇解答了不少疑惑 61.223.42.168 05/10 15:15
stabber111 :終於有人貼了 218.164.104.9 05/10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