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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是筆名﹐而真人確實存在也真的在HHS FDA工作也是有可能。 但是我們來看看他自己寫的澄清/道歉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17/today-o10.htm "至於您在FDA找不到「黃奕廷」,乃是因為我用筆名,而非真名。 自馬政府上任後,不斷打壓言論自由,訴訟成為壓制異議的手段, 許多知名人士皆受到騷擾,完全沒有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儼然是另一種形式的「白色恐怖」, 用筆名情非得已,敬祈見諒。 " 再看看之前他寫自己任職何處。 "假如我是衛生署長 ◎ 黃奕廷 作者任職美國衛生單位 總統,還記得劉小弟嗎? 作者任職美國衛生部HHS 疫苗的五個專業問題 作者任職美國衛生部HHS" 在美國公家機關工作(絕大部份需要公民身份,只有極少部份例外)﹐ 但是害怕自己不被美國法律保障﹖ 用筆名原因可以有很多﹐但他為何給了特別奇怪的一個理由﹖ 當然這其實也不算什麼直接證據﹐頂多算circumstantial evidence。 不過美國那邊只想撇清﹐挺自由的又說報社不用為投書負責﹐ 那以後投書可不可以寫 作者歐巴馬 任職美國白宮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4.7.50.93
kruz :他只是牽拖台灣政府打壓,事情會鬧這麼大應該不是他原 04/18 12:13
kruz :本的意思,現在不管馬政府要不要打壓對美國政府的立場 04/18 12:14
kruz :來說他已經違規了,如果職位是真的很有可能會被開除.. 04/18 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