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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amsychen (工程師)》之銘言: : 投稿者以筆名投稿 卻又聲明自己是某某單位的人 這樣的做法是否妥當 : 今天自由這麼做了 未來其他報章雜誌是否當然也可以比照辦理 : 想在沒有為這件事情安上預設立場的前提下 知道其他媒體對於這種狀況的看法 除蘋果不接受筆名投稿, 自由聯合中時都接受筆名投稿, 也接受使用筆名又聲明自己是某單位, 只要編輯確認他身分無誤, 因此衍生出來的問題,是投稿者要負責的。 現在很簡單啊!美國政府可以提告,黃先生就要負責了。 為什麼只是司徒文出來打一篇無關痛養、不著邊際的嘴砲, 而不是提告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76.125
ayuperfect :因為司已經在原文解釋過的東西有人沒在看吧 04/18 13:25
第一,找不到這個人。 因為是筆名 第二,不能代表機關發言。 請問黃先生三篇文章,有哪篇是代表機關發言? 司徒文的文章,根本就是牛頭不對馬嘴,完全不知道重點何在? 感覺只是受到中華民國政府的壓力,跳出來打泥巴戰。 ※ 編輯: wetteland 來自: 218.166.176.125 (04/18 13:29)
ayuperfect :XDDDDD原本以為黃在美國工作怕被台灣告已經夠爆笑了, 04/18 13:31
ayuperfect :現在還出現司的原文是因為"受到中華民國政府的壓力" 04/18 13:31
wetteland :等你看的懂中文再來跟我討論。謝謝! 04/18 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