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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持國外醫學系及牙醫學系畢業之學歷,需向本署申請臨床實作訓練,並經本署選配分 發,且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得報考醫師及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二試 建檔時間:2010/08/25 09:26:11 更新日期:2010/08/25 09:26:21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tif請先另存再開啟) 0990209797-需選配公告-990823.tif 縮網址 http://tinyurl.com/2eqyf84 1.看之前公告似乎一年有500多個實習名額給國外醫學生 遍布各大醫院 本法規有包含學歷徵試在內嗎?? 時間點是在國考後or?? 學歷徵試通過名額又是多少?? 現在都在戰陸陸 似乎找不到波波相關消息......... 2.在衛署公告找到這篇.....但是好像沒有法律效力或看到相關條文?? 衛生署呼籲勿輕信部分留學代辦仲介業者所推出之國外習醫招生廣告 上稿時間:2010/07/15 11:32:53 更新日期:2010/07/15 11:33:01 下架時間: 9999/12/31 近有部分留學代辦仲介業者於媒體上持續登播赴歐洲習醫之招生廣告,行政院衛生署呼籲 有意赴國外習醫之民眾,勿單方面聽信留學代辦業者所作宣傳,不要存有投機取巧之心態 ,並應詳細瞭解法令規定。 選擇求學之國家及學校,雖為人民自由,惟基於每一個國家醫學教育與醫療體系之差異性 ,以及維護國人健康安全公益原則,衛生署對現行醫師法第4條之ㄧ相關規定將會酌予檢 討修正,未來將會要求持任何外國國家醫學系之學歷,回國報名參加醫師考試,均必須先 通過國內學歷甄試,並且在衛生署所認可之國內醫療機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始得應考。 該條文修正案業於98年 6月6日經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 另為考量醫事人力規劃之完整性、避免醫事人力供需失衡,以及國內醫療教學資源有限等 項因素,有關持有國外學歷申請國內醫療機構實習人數,將採總額控管機制,即依國內醫 事人力推估調查所需人數與國內每一年實際畢業之醫學生人數及考照合格率詳加核計結果 ,核定每年可接受之國外醫學系畢業生實習人數。 立法院已經於99年6月8日,對上述醫師法第4條之1的修正條文,進行大體討論,並且做出 附帶決議,要求99年1月1日以後才入學者,必須適用新法規定,藉以杜絕留學代辦業者藉 機不當操作,亦即前往國外習醫回國應考試時,應依當時法律規定辦理。爰此,衛生署乃 呼籲有意赴國外習醫者,必須審慎考量回國以後,所可能面對之新的法令規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6.91.19 ※ 編輯: lippincott 來自: 210.66.91.19 (08/25 11:16)
cooltyus:沒學歷甄試阿 08/25 11:20
laine:沒有學歷甄試? 可考第二試? 。....。 08/25 11:58
laine:話說我在新竹馬X的同學遇到羅羅(才大一) .... 08/25 11:59
laine:沒做什麼事卻掛實習證..是利用暑假來賺取實習時數嗎?偉哉 08/25 12:00
chiaye:除了波波,其他實習者都是通過甄試的,記得今年通過10幾個 08/25 15:28
cooltyus:最好是除了波波 那些東歐國家的都不用甄試 08/25 17:10
cyp001:2F有卦, 快爆! 08/25 17:11
wander23:那是暑假見習 暑期的課程 08/25 18:45
cooltyus:他都說那是他們的實習.........騙外行人不懂 08/25 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