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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oo.gl/eW5F 高院判決書 個人發現一些問題 1. 送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 前兩次得不到想要的答案, 所以檢察官可以繼續送審同一機關, 直到第三次出現他想要的字眼「不無違反醫療常規之嫌」 結論: 送審次數無上限 2. 有在醫學中心工作的人都知道, 負責寫審查報告的大多是各科主任, 或主任指派的主治醫師, 寫前未有法律文件撰寫課程訓練, 寫完也未經法律專業人士過濾, 逐字逐句告知不同寫法對訴訟的影響 故此常發生鑑定報告雖有維護之意, 但卻被抓到關鍵錯字 因而獲判天價賠償之情事 3. 法官可以反駁或扭曲鑑定報告的內容, 一會尊重鑑定報告判你有罪, 一會指鑑定報告僅為參考用 內容有誤即予以駁斥, 殊不知有 EBM 個人心證最強! ---------------- 六、綜上所述,本案被告辯稱其自始有疑瘧疾,並指示急診室為 血片檢驗,因血片未見瘧原蟲為陰性反應,而未確診瘧疾, 仍治療敗血症,至十日中午再驗得瘧原蟲而確診後,即通報 投藥,要符醫療常規云云。然被告既稱有臆斷染患瘧疾,卻 未於八日上午會診時,對病患為瘧原蟲之血片檢驗之醫囑, 亦未要求急診室進行該項檢驗,甚至病患於九日發高燒至40 度,亦未對其採血檢驗,遑論如疾管局前揭文獻所載,應間 隔四至六小時,連續六次採血檢驗,以為確診。被告迄至疾 管局獲報查証,始對自瘧疾疫區返國並發燒之被害人採血檢 驗,非但未及時,甚至長達二日未進行瘧疾之可能診斷及執 行血片檢驗確認,即有違醫療常規,過失情節非輕。行政院 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第三次鑑定意見)結果以:「 依國泰醫院病歷,於九十四年七月八日並未發現有相關瘧疾 之臆斷、醫囑及檢驗紀錄,而醫師若於病人就醫當日即懷疑 有瘧疾感染,卻未即開立醫囑並執行鏡檢等相關檢查,即不 無違反醫療常規之嫌。」而同此認定,此有行政院衛生署九 十九年六月廿五日函附該醫事審議委員曾鑑定書一件在卷可 按。另依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於第二次鑑定意見提 供有關我國瘧疾死亡率之統計資料,以九十四年至九十八年 ,計有四十一例惡性瘧疾患者,其中二人死亡,死亡率為5% 、病癒率比存活率為95%。足認及時診治,惡性瘧仍有極高 之治癒存活率,乃本案被害人雖因染患「惡性瘧」,然於八 日凌晨即已就診,因被告遲至疾管局查証後之十日中午方為 瘧原蟲鏡檢確診之延誤,投藥遲延致被害人藥石罔效,導致 心肺衰竭死亡,已如前述,則被告之延誤診治與被害人之死 亡間,當具有因果關係。至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於 第三次鑑定意見,以前開數據非個案死亡風險之評估。並認 本案醫師即被告若於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即懷疑病人為瘧疾感 染,儘早進行相關診斷並治療,乃屬當然,惟是否能治癒, 或提高存活機率,則難以判定,且亦不一定能避免死亡之結 果。生命有始終,任何病患之救治,固不一定均能避免死亡 之結果,是依客觀既有資源為合於專業之及時診治,如仍不 免死亡之結果,當非可歸責於醫師,然醫師之及時診治,即 在避免病人之死亡,則尤以致命性之疾病,未予及時診治, 勢必降低病患之存活率,如若死亡,自不得反以病患不一定 能避免死亡(事實上是無人能避免死亡)以卸醫責,是前開 鑑定意見,要無礙本案被告過失致死之認定,附此敘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CKun 來自: 118.161.75.80 (09/01 07:11)
cherilove:朕說你有罪就是有罪,傲慢草民拖去斬了 09/01 07:11
ACMD:市井小民:誰叫你賺的比我多 09/01 07:16
matthewtu:連市井小民都賺的比醫師多 還要被當嫌疑犯 當醫師的真的 09/01 10:29
matthewtu:瘋了! 09/01 10:29
matthewtu:現在想想還是繼續念書好了 只要踏入當醫師這行 09/01 10:34
dewenhsu:最後一段黃字的意思就是:會死人的病,沒有在第一時間診治 09/01 10:54
dewenhsu:只要 "被害人" 最後死了, 就是過失致死罪 09/01 10:54
bathape:法官的意思,只要列入DD,就得做完全套的r/i, r/o檢查 09/01 11:12
bathape:否則就是疏失了…官威盛大呀 官威盛大 09/01 11:13
bathape:而且是全套重新做 不管之前有沒有人r/o過 09/01 11:13
CKun:全套檢查都做? 眼中還有健保局嗎? 09/01 11:27
CKun:十項檢查,九項正常罰款30倍金額,僅一項異常獲得給付, 請自宮! 09/01 11:29
CKun:法官要不要先跟健保局溝通一下啊? 09/01 11:30
bathape:下次法官生病頭痛、發燒是否也可把腦殘列入DD,開腦檢查? 09/01 11:34
abuser:高院指出:黃政華當時..違反 "感染科專業"?!膏愿哪根蔥? 09/01 12:00
abuser:不只要作全套,還要不斷重做..排除偽陽偽陰性 09/01 12:02
flameinsun:與其改PGY制度~是不是應該專行斷醫療訴訟的法官務必 09/01 12:33
flameinsun:也要至少run個PGY2 09/01 12:33
miaooooooooo:推第二點 審查報告的文字欠缺法律敏感度 09/01 14:56
miaooooooooo:醫學/法律 用的是截然不同的邏輯 09/01 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