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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 我剛好看到一個案例,但是對於這個案例的描述有點疑問。案例節錄如下: 「婦女某甲因末期Klastin tumor入住B醫院且在化療後陷入昏迷狀態數週,由於發生 過心律不整現象,家屬已簽署DNR同意書除藥(也就是說除了使用藥物性治療外,不 接受電擊、氣管插管等較有侵入性的急救手段),但該次使用adenosine後某甲心律 恢復正常。某日傍晚某甲忽然又出現心律不整現象,因為DNR同意書必須針對每次的 緊急醫療情況為簽署;某乙住院醫師因而緊急打給病歷上的緊急聯絡人某甲之女某丙 ............」 針對其中敘述到「因為DNR同意書必須針對每次的緊急醫療情況為簽署」,我請教過某 些醫師,有些認為每次都要簽署,換言之在本案中,不可以利用第一次的DNR來填塞, 但是某大醫師又跟我簽一次即可,查了相關法規好像沒特別看到。 因為請教大家正確的做法應為何呢?是否有法源依據@@" 因為找了之後,找不到。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89.72
Rasilez:這是PBL習題吧.... 10/26 19:54
prostar:看一下當次簽的情況和這次是否一樣~差太多當然重簽囉 10/26 21:34
margol:所以現在改推「安寧緩和意願書」註記IC卡 簽一次就好 10/26 22:14
gentlwind:對醫師而言.多簽一次有益健康.DNR只對末期患者有法律效 10/27 15:38
gentlwind:力.上次簽的如果有意義.患者早就不在人間了吧?每次簽署 10/27 15:40
gentlwind:都代表你確認過當時確屬危急狀態,難以挽回.而非要省藥 10/27 15:41
gentlwind:錢.心想法官在想什麼你就知道答案了 10/27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