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un (溫水煮青蛙)
看板medstudent
標題[感想] 在美容診所兼差或掛牌請注意
時間Thu Nov 18 13:41:20 201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醫訴字第4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
字第二五一四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乙○○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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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頭髮日漸稀疏症狀以新臺幣(下同)二萬九千五
百元之價格
自東森購物購買XX診所專業養髮諮詢券,甲○
○並於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循諮詢券上所載地址前往前開診
所諮詢求診,求診時由該身著白袍但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之
諮詢師XXX為甲○○諮詢解說,並表示下次將安排由醫師
為之施以微針滾輪滲透療法(下簡稱微針滾輪療法)並指示
甲○○到櫃臺人員處預約下次看診時間。嗣甲○○於同年十
一月一日,再度前往臺北XX診所,即由該診所內一身著灰
色連身衣、身型微胖、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之某姓名年籍不
詳成年女子,將甲○○帶入一封閉式之診療間內,在甲○○
頭上塗抹不知名藥劑,並手持佈滿細針之滾輪在甲○○頭上
反覆滾動而為甲○○施以微針滾輪療法(此療法會導致頭皮
有輕微出血情形,於出血後並須以光照儀器照射病患之頭部
),因甲○○於此療法進行中感到頭皮極度疼痛,該成年女
子對之表示頭皮已有流血的情形,遂以光照儀器照射甲○○
頭部約一小時以上,而結束該微針滾輪療法之醫療行為。
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所證可知告訴人第一次至前開診
所時,係
由身著白袍之XXX為講解與諮詢,第二次再到臺
北XX診所時,則由身著灰色連身衣之女子直接將告訴人帶
領至封閉式的診療間施以微針滾輪,而被告亦無法具體指明
當日之排班醫師為何人,參以告訴人病歷上未見有醫師之醫
囑記載,堪可認定告訴人二次就診及被施以微針滾輪療法時
皆無合法醫師參與其中,則病患在進入臺北XX診所後未經
合法醫師看診,即由不具合法醫師資格之人為病患診察、診
斷及施以微針滾輪療法並決定是否用藥乃臺北XX診所之常
態現象,並非單一偶發之情形,衡諸常情,若非有身為負責
醫師之被告之默許與容任,不具合法醫師資格之臺北XX診
所員工豈敢貿然於無醫師在場之情況下單獨為病患執行此等
醫療業務行為?是以,被告容任及默許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
之員工從事醫療業務行為堪可認定,被告與該等諮詢師及其
他工作人員等員工就此違反醫師法之犯行,確有犯意之聯絡
無訛。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係屬
身分犯,被告具有合法醫師資格,不可能涉犯違反醫師法第
二十八條之刑責云云,然本院既係認定被告與前開不具合法
醫師資格之諮詢師XXX及其他工作人員基於共同犯罪之意
思而為前開違反醫師法犯行,縱被告具有合法醫師資格,仍
與不具合法醫師資格之人構成共同正犯,是辯護人所執此法
律見解,容有誤會。
被告乙○○雖具有合法醫師資格,然與未具合法醫師資格之諮
詢師XXX、前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等工作人員共同
實施犯罪,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成立醫
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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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iayne:文中有寫達人診所.乙OO是診所負責人所以會被一起判刑吧 11/18 14:23
我已經努力xxx啦,居然還被你找到....
其實這家就是近年來很流行的廠商或投資人出錢及負責經營,
再找醫師掛名的醫美診所之一,
說實話有時候醫生根本沒有權力干涉它們如何經營,
但出事時你就得負責坐牢
※ 編輯: CKun 來自: 114.136.243.49 (11/18 18:22)
推 antiyahoo:Sigh...... 11/19 0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