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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醫訴字第4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 字第二五一四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乙○○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甲○○因頭髮日漸稀疏症狀以新臺幣(下同)二萬九千五 百元之價格自東森購物購買XX診所專業養髮諮詢券,甲○ ○並於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循諮詢券上所載地址前往前開診 所諮詢求診,求診時由該身著白袍但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之 諮詢師XXX為甲○○諮詢解說,並表示下次將安排由醫師 為之施以微針滾輪滲透療法(下簡稱微針滾輪療法)並指示 甲○○到櫃臺人員處預約下次看診時間。嗣甲○○於同年十 一月一日,再度前往臺北XX診所,即由該診所內一身著灰 色連身衣、身型微胖、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之某姓名年籍不 詳成年女子,將甲○○帶入一封閉式之診療間內,在甲○○ 頭上塗抹不知名藥劑,並手持佈滿細針之滾輪在甲○○頭上 反覆滾動而為甲○○施以微針滾輪療法(此療法會導致頭皮 有輕微出血情形,於出血後並須以光照儀器照射病患之頭部 ),因甲○○於此療法進行中感到頭皮極度疼痛,該成年女 子對之表示頭皮已有流血的情形,遂以光照儀器照射甲○○ 頭部約一小時以上,而結束該微針滾輪療法之醫療行為。 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所證可知告訴人第一次至前開診 所時,係由身著白袍之XXX為講解與諮詢,第二次再到臺 北XX診所時,則由身著灰色連身衣之女子直接將告訴人帶 領至封閉式的診療間施以微針滾輪,而被告亦無法具體指明 當日之排班醫師為何人,參以告訴人病歷上未見有醫師之醫 囑記載,堪可認定告訴人二次就診及被施以微針滾輪療法時 皆無合法醫師參與其中,則病患在進入臺北XX診所後未經 合法醫師看診,即由不具合法醫師資格之人為病患診察、診 斷及施以微針滾輪療法並決定是否用藥乃臺北XX診所之常 態現象,並非單一偶發之情形,衡諸常情,若非有身為負責 醫師之被告之默許與容任,不具合法醫師資格之臺北XX診 所員工豈敢貿然於無醫師在場之情況下單獨為病患執行此等 醫療業務行為?是以,被告容任及默許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 之員工從事醫療業務行為堪可認定,被告與該等諮詢師及其 他工作人員等員工就此違反醫師法之犯行,確有犯意之聯絡 無訛。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係屬 身分犯,被告具有合法醫師資格,不可能涉犯違反醫師法第 二十八條之刑責云云,然本院既係認定被告與前開不具合法 醫師資格之諮詢師XXX及其他工作人員基於共同犯罪之意 思而為前開違反醫師法犯行,縱被告具有合法醫師資格,仍 與不具合法醫師資格之人構成共同正犯,是辯護人所執此法 律見解,容有誤會。 被告乙○○雖具有合法醫師資格,然與未具合法醫師資格之諮 詢師XXX、前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等工作人員共同 實施犯罪,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成立醫 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共同正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weiayne:文中有寫達人診所.乙OO是診所負責人所以會被一起判刑吧 11/18 14:23
我已經努力xxx啦,居然還被你找到.... 其實這家就是近年來很流行的廠商或投資人出錢及負責經營, 再找醫師掛名的醫美診所之一, 說實話有時候醫生根本沒有權力干涉它們如何經營, 但出事時你就得負責坐牢 ※ 編輯: CKun 來自: 114.136.243.49 (11/18 18:22)
antiyahoo:Sigh...... 11/19 0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