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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轉全聯會 蔣醫師 施醫師 信件 ) http://www.tma.tw/meeting/meeting_03_info.asp?meete_id=3529 法醫師法業已於94年12月6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12月28日 總統公佈,並於95年12月28日 正式實施,此法最大特點在於 容許非醫師人員經法醫研究所訓練畢業後,即可循國家考試通 過,請領法醫師証照。以非具醫師身分之法醫師可為檢驗、解剖與鑑定,極可能會因其採樣 錯誤而影響後續的鑑定正確性;且以非具醫師身分之專科法醫師可為專業領域之鑑定,其中 包含性侵害鑑定、兒童虐待鑑定、精神法鑑定、牙科法鑑定、親子血緣法醫鑑定等,然因專 科法醫師需熟知各專科領域知識始可做出正確病理鑑定,由現行法醫師法規定中之「非具醫 師身分法醫師」,無法經由妥善訓練而具備法醫師應有之資格與能力,基於上述諸多疑點, 法醫師法中法醫師是否具備法醫解剖鑑定資格及執業項目,引發社會各界諸多疑慮與爭論。 為健全法醫師制度,提升鑑驗水準、落實人權保障、維護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全聯會 遂於法務部11月16日 與11月29日 兩日拜會全聯會時,提出有 關法 醫師法之建議修正如下 ︰ (一) 現行法醫師法第九條規定,非具醫師身分之法醫師可為檢驗、解剖。然而,若由非 具醫師身分之法醫師而為檢驗解剖,極可能會因其採樣錯誤而影響後續的鑑定正確性,故 認為應刪除此條規定。 (二) 現行法醫師法第十三條規定,非具醫師身分之專科法醫師可為專業領域之鑑定,當 中包含性侵害鑑定、兒童虐待鑑定、精神法醫鑑定、牙科法醫鑑定等,然因專科法醫師需 熟知各專科領域知識始可做出正確的病理鑑定,現行法醫師法規定中之「非具醫師身分法 醫師」,無法經由妥善訓練而具備法醫師應有之資格與能力,故此規定亦應予刪除。 (三) 法醫部門之設置方面,鑒於目前各醫院經營困難,且該部門「非具醫師身分法醫師」 對醫院無實際助益,故實務上恐無法順利推行,建議不需另外設置法醫部門。 (四) 法醫師法第48條之落日條款,將令現行執行法醫師業務之醫師在未來皆無法繼續合 法執業,為防止隨之而來的人力空窗問題,應逕予刪除該條規定。 「落實人權保障,提升法醫鑑驗品質」研討會 時間:99年12月14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下午4時30分 地點: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301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2號) 議程: http://www.tma.tw/meeting/meeting_03_info.asp?meete_id=352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2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