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lkk (melkk)
看板medstudent
標題Re: [討論] 又見法官大絕(醫師未盡告知義務)
時間Fri Feb 11 21:02:29 2011
不用生氣...
..應認清現代社會分工精細
"純醫學系的訓練已不能管理一家醫院"
醫院已是一家小型人體修復工程企業
裡頭應有具各式專長的人員....
...法律/人資/公關/財務/電子/資訊/機械/土木/...
重要的是醫院管理者看不看重這些非醫學專長背景者的見解...
或還是一日學醫 終身最優 各種領域也優?
就像獅子是萬獸之王 但獅子不會爬樹 不會游泳 不會飛....
※ 引述《CKun (溫水煮青蛙)》之銘言: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210/1/2m6ta.html
: 甲狀腺全割沒告知 慈濟判賠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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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得: 法官重罰醫生大絕----> 未盡告知義務
: 現在派出所錄口供及法院開庭都已經例行錄音存證
: 你們醫生還這麼落後? 遲遲不推動錄音, 一定有鬼!
: 反正醫界需要負舉證責任, 沒有錄音就是沒有清楚告知, 受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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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234.30
※ 編輯: melkk 來自: 211.74.234.30 (02/11 21:03)
推 giveUstars:所以你的見解是什麼 醫療同意書應由法律人才告知? 02/11 21:10
推 CKun:見解很好, 可是醫院的掌權者是管理科系(企管,醫管),不是醫生 02/11 21:11
→ melkk:醫院涉及權利義務責任等文書若由法務人員草擬總比醫護自創好 02/11 21:13
→ melkk:或醫護草擬後找法律專家先端詳端詳總比直接讓法官看還佳 02/11 21:14
→ CKun:不是自創...是衛生署格式 02/11 21:14
→ melkk:那頂多是範本 甚至還不算正式公文書 更不可能具法律效力.. 02/11 21:20
→ melkk:若行政官署總是對的 就不會有行政法院了.... 02/11 21:21
推 WMX:這見解不錯~~~甚至可以考慮衛生署統一格式 02/11 22:00
→ WMX:不過我記得同意書的法律效力還不如病歷紀錄~~~ 02/11 22:01
→ WMX:所以同意書套格式印在P-N中然後請家屬簽名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02/11 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