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Mkobe (建民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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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衛生署公告 預告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
時間Wed Feb 16 16:55:53 2011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4&level_no=
1&doc_no=79057
法規名稱 : 醫師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第 1- 1 條 本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
,
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完成第一條之二至第一條
之四所定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之臨床實作,各科別考評成績均及格,且持
有該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實習,辦理臨床實作訓練申請人與醫療機構間之選
配分發,並得就該業務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 1- 2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實習期滿,其臨床實作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如下:
一、內科十二週或四百八十小時以上。
二、外科十二週或四百八十小時以上。
三、婦產科四週或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四、小兒科四週或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五、其他選修科別至少三科,每科二週或八十小時以上。
前項週數或時數,合計應達四十八週或一千九百二十小時以上。
不知道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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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39.225.130
推 keikinaka:婦產科五年或九千六百小時以上 02/16 18:34
→ ilm9811:該修的後門波波不修 修一些有的沒的 02/17 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