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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PGY課堂上ER的VS分享了一些訊息 八卦是... 各位要錄音/影存證時 一定要先告知病患跟家屬說我們有在錄音 不然視為違法 (還是無效證據? 晚點再去跟VS求證) 但是病方口袋插根錄音筆跑來找你釣魚不犯法 原因是病方屬弱勢方 蒐證為維護其權利 VS們跟檢察官還因此吵了一架...有沒有翻桌就不曉得了 這什麼鬼邏輯... -- 好像不是數字版? 對不起我中毒有點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98.23
Elleria:說病房為弱勢方是莫名其妙的預設 因為這隱含了預設醫方為 02/18 05:41
Elleria:會陷人於不義的不公平假設 02/18 05:41
yamatai:應該不對。只要你是在現在的當事人可以不用問對方 02/18 08:42
yamatai:但是錄音錄影對象你不是當事人要當證物需要當事人同意 02/18 08:42
yamatai:另外這應該叫違法蒐証,所以證據無效 02/18 08:44
CKun:看來要比照警方做筆錄的程序囉 02/18 09:06
hahawow:舉證責任在誰,誰就會成為法律上的弱勢方 02/18 09:20
hahawow:當舉證責任倒置後,醫方才是實際上的弱勢方 02/18 09:21
CKun: 醫生被排除在法律的「無罪推定」原則外 02/18 10:14
ckc123:樓上...無罪推定原則是用在刑法,民法還是可自由心證 02/18 11:44
Philcat:根據VS們與檢方的討論 就算是當事人 醫方也要先告知 02/18 12:30
WMX:我們去餐廳ktv消費也是弱勢方,所以餐廳設攝影機也應該告知? 02/18 12:39
tkr:目前法律規定是不用告知 只要你是談話的一方 02/18 16:04
Elleria:那個就算是當事人醫方也要先告知 可能是基於檢方的"不成文 02/19 22:46
Elleria:心證規則"吧? 02/19 22:46
Elleria:實際上可能根本就不需要 02/19 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