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un (溫水煮青蛙)
看板medstudent
標題Re: [討論] 同意書的法律效力
時間Mon Mar 7 15:38:55 2011
這也是一個同意書無效的慘例!
[新聞] 病患術後死亡 馬偕判賠257萬
中招的原因是家屬說你沒講替代方案
(雖然guideline都說cath的優先權大於CABG,除非是3VD)
然後同意書也沒有詳細說明替代方案, 看來心臟內科醫學會必須出版一份修正版囉
不然人人自危...
※ 引述《TKC4062 (The dark knight)》之銘言:
: 法院審理時,馬偕醫院辯稱,手術前已經由醫師說明檢查的結果以及該怎麼處置,且家
: 屬也簽了手術同意書,所以醫院已經善盡告知義務。但法院調查後,發現醫師雖然說了
: 心導管手術的風險,但對於其他替代方案、手術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危險,全都沒有
: 告知,妨礙病患行使醫療自主權,而無法避免手術風險的發生。
:
: 雖然家屬在手術同意書上有簽名,但因條款記載並不完全,且醫院未詳盡告知義務,因
: 此判決馬偕醫院敗訴,必須賠償家屬257萬餘元,全案還可以再上訴。
彭明正醫師雖
就前揭手術之風險為告知,惟就冠狀動脈疾病所得採用之其
他
替代方案,其適應症、必要性、方式及可能之危險等情,
均
未詳實說明,被告醫院雖抗辯系爭同意書已就治療之替代
方案載述陳明,惟觀系爭同意書第四點替代方案
僅載有:「
如果您決定不施行此檢查,可能會有潛在之危險(包括猝死
、心肌梗塞、心臟衰竭、中風等),在您拒絕之前請與主治
醫師再次討論您的決定。
可能替代方案:繼續內科藥物治療
或外科手術處理。」等文字(見本院病歷卷第78頁),顯示
其
記載內容尚非充分,難認被告醫院已予病患及家屬實質上
之說明,被告醫院執此證明已就系爭病症之其他治療方式及
風險等為充分告知,容有未足,更難謂已詳盡告知義務。
仲向明死亡原因為心臟功能無法負荷,
考其心衰竭之發生原因,係於治療性心導管手術中,發生冠
狀動脈剝離,該清況雖為心導管手術併發症,屬不可預測之
風險,然是否確有施作治療性心導管手術之必要,與發生冠
狀動脈剝離之情形導致死亡結果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須
審究本件得否以其他替代方案治療,且有避免死亡結果發生
之可能,
病患於冠狀動脈發生剝離情形後,即施予冠狀動脈
繞道手術,顯示本件並無不得以繞道手術治療之限制,非以
治療性心導管術治療為必要,又病患發生動脈血管剝離時,
被告醫院手術室均因使用中而未能即時實行繞道手術,本院
審酌前揭鑑定意見所稱:併發症發生與其嚴重度的不確定性
,
彭明正醫師就有無手術室配合提供一事,亦應先行告知病
患或其家屬,惟彭明正醫師
未盡此部分告知義務,妨礙病患
行使醫療自主權,而無法避免手術風險之發生,則仲向明因
冠狀動脈剝離導致發生心衰竭終至
死亡之結果,可謂與彭明
正
醫師違反醫療法規定之告知義務相互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仲向明至被告醫院就診,係與被告醫院成立醫療契約,被
告醫院以彭醫師為履行契約之使用人、履行輔助人,就彭醫
師於債之履行之過失,自應負同一責任。被告醫院復未證明
本件有何不可歸責之事由,可認其於債之履行顯有過失,應
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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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37.119.162
推 iron2528:同意書要不要全國統一由政府發行 否則缺漏又怪醫生 03/07 17:39
推 pipiann:我是覺得同意書要全國統一!!然後還要去法院公證 03/07 18:17
→ pipiann:但是公證費用要病患自費處理 03/07 18:18
→ daviking:超推樓上 03/07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