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un (溫水煮青蛙)
看板medstudent
標題[討論] 別床CPR? 太忙? 值班醫師判賠80萬
時間Thu Apr 7 20:17:56 2011
96年度醫字第27號
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元
(刑事不起訴處分)
(由於判決書太長, 以下"..."為個人認為不重要部分, 故省略)
---------------------------------------------------
(一)、病患於94年9 月29日23時10分許起陸續發生癲癇至9 月30日9 時許
會診神經內科醫師為止,此段期間被告之處置行為是否有失當?
1、病患有糖尿病、陳舊性腦中風、高血脂及消化性潰瘍病史,
... 8 月27日因吸入性肺炎合併呼吸衰竭轉至加護中心,
於9 月9 日病情改善才轉至一般病房繼續治療,....
依被告值班時(一般是下午五點到隔天早上七點)之護理紀錄單內容記載:
「20:00病人發燒體溫37.8度,告知值班住院醫師乙○○,建議使用冰枕;
23:00病人手臉抽搐,值班護士告知乙○○醫師;9 月30日
01:00病人仍經常持續抽搐中合併發燒38度,亦通知值班醫師乙○○,
囑使用冰枕即可;
07:00乙○○醫師視診予抽血,血液培養兩套……」等文字,
被告於值班對病患所做的處置中,只有抽血跟血液培養是為了診斷感染病原,
睡冰枕對感染所致發燒而言並無任何實質上的治療效果。
.....
對於臨床上應有之治療問題卻未予置理。
2、癲癇重積狀態(status epilepticus)是神經內科中需要緊
急處理的問題之一,若沒有及時的診斷及適當的治療,往往
會造成病人中樞神經系統的嚴重損傷。癲癇重積發作時,一
般的常規治療,首要目標就是儘快使其穩定下來,終止其抽
搐症狀,以免造成腦部功能損傷。首要的步驟是維持病患的
生命無虞,呼吸道應維持暢通,檢測呼吸及脈搏的有無,必
要時給予適當的急救處理。一般處置作法如下,首先是保持
呼吸道暢通,再者給予病人氧氣,食鹽水點滴注射,並抽血
作一般生化檢驗,尤其是肝、腎功能、藥物濃度、血糖、鈉
、鉀、鈣、鎂及磷酸離子等電解質之測定,動脈氣體分析也
可提供多項資料,幫助病情判別。處置過程中,應隨時注意
各項生命現象是否穩定,如體溫、呼吸次數及血壓等。6-10
分鐘時:給予靜脈50ml之50% 葡萄糖液,並給予100-200mg
之維生素B1,除非已知血糖正常;靜脈注射Lorazepam(Anxi
cam) 2-4mg,速度也不可超過每分鐘2mg;如果仍癲癇發作持
續五分鐘可重複注射一次。10-20 分鐘時:監測心電圖、呼
吸和血壓,Phenytoin (Dilantin, DPH) 每公斤體重20-2
5mg 給予初始loading 劑量,速度也不可超過每分鐘50mg。
(參見本院卷第49頁鑑定書)。
惟依護理記錄單內容所載:
「9/29:23:00手臉抽搐、Duty乙○○知,
23:30喘、Duty乙○○知,
9/30:01:00抽搐、仍經常全身抽搐中、Duty乙○○知、
BT:38×Dr乙○○知、囑冰枕使用即可,
07:00通知乙○○檢視中……」
等語觀之,
足見被告醫師於病患癲癇發作過程,既無任何積極作為使病患癲癇情形停下來
,也未到場判斷病患的生命徵象及檢查昏迷指數,實有違一般醫療常規,
前述鑑定書亦為相同之意見表示。
3、被告雖以其
值班時,尚需對其他病人急救,以致完全無法分身
照顧處理此病患之症狀,
有義務衝突之情形云云置辯;
惟依被告自行提出其謂需急救之丁XX的病程紀錄資料,
丁XX於94年9 月29日晚上11點50分許雖有心跳過快等情,
但是被告當時處置為密切觀察。控制輸入及輸出(原文為9/
27 pm11 :50,A/P :r/o sinus tachycardia=> keep
OBS ;=>Control I/O) ,到同年9 月30日1 時30分時之紀
錄內容才因為該病患無法測量血壓,經診斷為敗血性休克,
醫囑為檢查紅血球、白血球、血小板計數以及白血球分類比
,給予低分子聚醣,另有低血量性休克,此部分醫囑為準備
濃縮紅血球,以及發出病危通知等情(原文為9/30am1 :30
,A/P :r/o Septic shock => check CBC/DC、Low
molecular dextran challenge use 500cc 。r/o
hypovolemic shock=> 備PRBC 4U 。On critical =>call
security to sign,見本院卷第132 頁),由前述內容可知
,被告處理杜慶恩之危急狀況不應早於94年9 日29日晚上11
點50分,至遲於同月30日1 時30分左右即應結束,因1 時46
分後之病歷記載僅有檢驗紀錄資料而已,
故對照上述護理紀錄所示病患癲癇發作時間,被告醫師於病患於94年9 月
29日11時癲癇發作時,並無任何義務衝突之情形,其未到場
處理病患之癲癇情況,已顯有不當,蓋因病患癲癇發作時間
愈久,造成腦部後遺症之可能也愈大。又病患於9 月30日
1 時許仍經常持續抽搐中合併發燒38度,而病人陸續發生手
部抽搐及發燒等現象,是癲癇重積症,此應為被告所明知,
當其接獲通報時,
縱使被告當時因需急救另名病患,但仍應
指示護士為必需之措施,盡量使病患的癲癇停下來,多半用
Dilantin或Valium泡NS為病患注射,同時密切監視病患的生
命徵象,其不僅可使腦損傷之程度縮小,亦有助於接下來的
醫療處理,但是在前述護理紀錄中,並未見到被告醫師所下
的任何醫囑有助於減緩病患癲癇發作,或請護士所做的意識
評估分數。退步言之,被告稱於
急救其他病患後,穿梭來回
病房和護理站約至30日凌晨2 時左右,
卻仍未親自到場評估
病患的生命徵象及檢查昏迷指數,僅以不曾接獲護士或看
護或家屬通知病人抽搐未停止,或意識狀態異常的通報,因
此逕自認定無重積症癲癇的疑似症狀而無庸到場為卸責之詞
,所辯顯不可採。
4、又被告辯稱:病患於94年9 月29日上午ll時即主訴當日早
上左手有抽搐的情形,住院醫師已給予Valium、Dilantin,
無庸再為其他給藥處理,至於護士也會為病人作意識評估云云;
惟值班醫師的責任在於判斷及解決目前病患可能面臨的生命危險,
至於病患於白天做的診斷及給的藥是否足量,那是另一個問題,
若病患有癲癇重積,不管白天做了什麼處理,
值班醫師都應想辦法把癲癇發作之情形控制下來,
如果白天的藥劑並未使癲癇之發作緩解
,則應考慮使用第二或第三線藥物作進一步的治療,
或與值班總醫師跟當科主治醫師請教,
此參見林醫師97年1月29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為證述內容:「(問:
如果病患有半夜發作重積症癲癇的情形,依據醫院流程應如何處理?)
會先打Valium、Anzepam 等針劑,如果還是壓制不住,就會打Dilantin等藥物,
如果持續無法控制,就會要進入插管跟加Dormicum這種藥物控制。」、「(問:
是否知道病患在之後癲癇發作之情況?)在插管跟施打Dormicum後,癲癇的情況
就停下了。」等語即可自明(見本院卷第98-99 頁),
但被告醫師卻捨此徑而不由,置病患癲癇之情況而未積極處理。
再被告值班範圍雖有一百多位病人,
固然需仰賴護士通報病人情況,
但
醫生於接獲數次護士通報後,仍應親自到場檢視病患,
不能以嗣後未再接獲關於病患之通報而卸責,
蓋病人情狀及處置應由醫生診治而非護士,
不能僅謂護士可以清楚判斷病患情況而卸責,且被告於94年
9 月29日11時50分之前與30日1 時30分之後,並無不能查看
之情狀,係屬能處理而不處理。故被告於此醫療業務之實行
並非能謂有善盡醫療照顧之必要注意義務,被告之判斷與處
置
應為有過失。
2、被告違反前述醫療常規而有疏失,致病患錯失治療之可能
機會,已侵害其生命權,原告為病患之妻子,心理難免因
其延誤醫治、增加治療上之困難度、存活率降低而恐慌,致
精神上受有痛苦,自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及第194 條之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藉金。又本院認為本件慰撫金之
主要目的,在於撫慰原告心理痛苦,如需計較填補其損害,
則使醫療案件之請求治絲欲棼,故審酌病患係因胃潰瘍出
血到院治療,且本身已有諸多慢性疾病,並於住院期間衍生
諸多的併發症之病情,被告未及時進行癲癇治療行為之過失
程度,以及對於病患所造成醫療上影響,在前述情況下原
告所感受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所受精神上之損害
,應以80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誠屬過高,為
無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82.138.182
→ tkr:人肉提款機~~超好賺~~~~ 送醫院有免費壽險掛掉賠八十萬~~ 04/07 20:22
→ tkr:認真的建議大家避免走急重症科別 以免踩到這種地雷 04/07 20:22
→ tkr:其實整個內科系除了少數次專都不太妙 一直處在下降趨勢線 04/07 20:23
推 dermis:內外婦兒急重給他倒 沒救了! 04/07 20:24
推 yinalgae:雖然我知道在這個版一定是一面倒向值班醫師 但其實看判決 04/07 20:24
→ yinalgae:書 並不會覺得判80萬有哪裡不合理 04/07 20:25
→ yinalgae:這一定是有別位審查醫師判斷過的 04/07 20:26
噓 teraponda:80萬"精神慰藉金",真的死因有相關,不會只有這樣 04/07 20:27
→ CKun:刑事無疏失,為不起訴處分 04/07 20:27
推 demigod666:有時候護理紀錄不見得準 有時真的太累了腦袋都不管用 04/07 20:28
→ teraponda:病人掛掉,就要付精神慰藉金?誰敢收病人 04/07 20:29
推 wanderful:護理紀錄沒寫=醫師沒做? 可悲... 忙到沒時間寫病歷=犯罪 04/07 20:59
推 yamatai:唉..........這樣也要賠 04/07 21:26
推 mune:80萬精神撫慰金....太威了....精神受損的證明在哪? 04/07 21:27
→ phizz:個人認為這個台北地院的判決相較於其他醫事判決, 04/07 21:37
→ phizz:算是寫得很清楚的了,建議有興趣的可以把完整的判決看過。 04/07 21:39
→ phizz:原PO有些沒上色的部分其實才是判賠的主要理由, 04/07 21:40
推 yamatai:這個故事告訴我們,有嚴重的病人請一定要摳二線跟主治 04/07 21:41
推 Rhomboid: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護理記錄很重要 切記要看清楚 04/07 21:42
→ Rhomboid:有一次我去做digital前病人就在我前面asystole 04/07 21:42
→ Rhomboid:護理記錄居然給我寫某醫師行digital時asystole.... 04/07 21:42
→ phizz:另外補充的是,本件判決上訴後(不知是哪一造上訴), 04/07 21:43
→ phizz:一審原告撤回了第一審之訴,換句話說,就視同未起訴。 04/07 21:45
→ phizz:為什麼?不得而知。 04/07 21:45
推 yamatai:很忙得時候護士沒摳很可能就忘記有這床病人seizure了阿 04/07 21:45
→ yamatai:如果家屬真的其間深受煎熬應該會繼續跟護士講吧 04/07 21:47
→ yamatai:實際上家屬應該是也睡著了吧 04/07 21:47
推 milkitty:(我想我會被噓) 04/07 22:48
→ milkitty:我個人覺得這個判決的法官有用心 04/07 22:48
噓 albertx:80萬也太高了 精神慰問金耶 04/07 22:52
推 albertx:推回來 04/07 22:56
推 hwave:這個法官用心,這個判決不算離譜,應該看一下全文在思維 04/07 23:09
→ Elleria:其實這篇跟上一篇判例的位階就不太一樣了 04/07 23:19
→ wei520yin: 所以告誡大家要自保 內外婦兒急重症給它倒 五官風險少 04/07 23:22
→ Apin:挑毛病 另一床病患病歷記載 9/29 11:50pm 寫的病歷 04/07 23:27
→ Apin:可以用來推判該病患11:50pm前沒事? 04/07 23:27
→ Apin:那個「11:50pm」是「病歷記載時間」吧! 04/07 23:27
→ Elleria:主張以後一切不用寫病歷 通通發行醫記錄器錄影建檔好了 04/07 23:31
推 matsui55:yamatai...這是咱們醫院的案例啊 苦主是你同學耶~~ 04/08 01:22
→ matsui55:哭哭 04/08 01:23
推 click:就我所知護理師寫記錄的時間是大約事發時間...不是記載時間 04/08 01:54
推 neptunecl:所以法官認同可以"未經診視病人,可下達口頭醫囑"??? 04/08 02:08
推 csh8803:這件事告訴大家:護師call醫師來看病患時,就得快點到... 04/08 02:58
→ csh8803:就算走不開,也該請別的醫師支援,~院方管理者~該負責調配 04/08 03:00
→ csh8803:醫師人力,而不是坐視不管,只叫基層醫護吞下去,這是管理 04/08 03:01
→ csh8803:問題,誰能保證病患不在同時間出問題?><... 04/08 03:02
推 c2yuan:應該是院方的行政流程問題吧...請院長出來說明若值班時同時 04/08 07:39
→ c2yuan:兩床要處理時的SOP是什麼?常規默契是什麼? 04/08 07:40
→ c2yuan:今天他去看seizure, 變成cpr這邊要告他了, 結果依然是.. 04/08 07:40
→ c2yuan:怎麼選答案都錯的選擇題啊... 04/08 07:41
噓 monyan:爛法官 04/08 11:35
推 wing74714:醫生可以告醫院嗎? 04/08 13:11
→ chillybreeze:這根本是制度殺人嘛~~ 04/08 13:27
推 JimMorrison:RUN過PGY的心得就是好險沒走內科跟急診 04/08 19:35
推 gyu598e:幹X娘的哩 髮官假賽啦 04/08 19:45
推 locostch:我覺得合理,半夜己經發燒又seizure,怎麼隔天才抽血? 04/08 21:49
→ tkr:那算是正常啦 你怎麼知道那病人晚上六點或九點沒抽過? 04/09 02:31
→ tkr:隔幾個小時抽 偉大的審查委員大手一揮全部砍光光 04/09 02:32
推 tft897:還ok吧,重點是法官是依照鑑定書判的 04/09 22:34
→ CKun: 鑑定書沒疏失吧 04/09 23:36
→ pluseeman:我覺得這篇看來該住院醫師似乎真的有疏失 04/10 12:27
→ pluseeman:看起來拉! 畢竟是status epilepticus 死亡率不小 04/10 12:28
→ pluseeman:至少要先做處理 就算沒救回來 也比較不會被告 04/10 12:28
推 pluseeman:小輩不才 建議大家遇到重症病人還是要出面著手處理 04/10 12:35
→ pluseeman:就算救不回來也要做做樣子 畢竟救不救得回來天決定 04/10 12:35
→ pluseeman:但會不會告你是家屬 04/10 12:35
→ pluseeman:至少病例寫好看點 被告也比較站得住腳 04/10 12:35
→ notwisting:還走住院科別就會有這種下場 誰叫這裡是台灣 爛 04/11 00:31
→ notwisting:話說回來 遇到這種情況 CPR就請CR來吧 我去看seizure 04/11 00:32
→ notwisting:然後急會診神內 把責任推出去才是自保之道 04/11 00:33
→ notwisting:當然你錢很多不怕賠 就可以不用參考 04/11 00:34
→ mark89:原來我是被推的 ~> <~ 04/11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