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un (溫水煮青蛙)
看板medstudent
標題Re: [新聞] 延遲開刀致死 醫賠6百萬定讞
時間Tue May 24 16:37:42 2011
※ 引述《goodhit (好!安打!)》之銘言:
: 一審 士林地方法院 92醫7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醫院 醫師勝訴
: 法 官 陳靜芬
: 法 官 高愈杰
: 二審 臺灣高等法院 93醫上4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醫院 醫師勝訴
: 法 官 張競文
: 法 官 呂淑玲
: 三審 最高法院 96台上2885 審判長法 官 許朝雄 大逆轉 發回更審
: 法 官 陳淑敏
: 法 官 鄭玉山
: 法 官 吳麗女
: 法 官 許澍林
: 更一審 臺灣高等法院 97醫上更(一)1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病患家屬勝訴
: 法 官 呂太郎
: 法 官 邱 琦
判決書來了
三審 最高法院 100,台上,695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林 大 洋
由原來發回更審的團隊成員擔任審判長, 要翻案當然是 mission impos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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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醫院僱用之神經外科醫師即上訴人於病患經電腦斷層掃描,顯示右側大腦
顳頂葉處有腦內血腫併發血腫周圍腦水腫及腦室內血腫,且血腫周圍腦水腫變
得嚴重,有大量腦實質出血,並出現神智昏亂、昏迷指數逐漸下降之情形下,
已得以鑑別診斷病患之病況,並經由開刀以迴避死亡之結果。
縱病患未施以血管攝影,仍
應充分告知家屬,有對病患施以開刀手術摘除腦水
腫,俾降低臚內昇壓之必要性,以避免死亡之發生。
乃竟
未正確向家屬說明手術之內容等,致家屬認知錯誤,決定不進行開刀,終
致病患不治死亡,自難辭過失之咎。
且該過失與病患之死亡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及擴張請求)聯合醫院及醫師連帶賠償損害,
即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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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3.34.240
推 aginger:抱歉,不太懂96台上2885三審,更一審,100,台上,695三審程序? 05/24 17:09
→ aginger:可否請大大說明一下@@a 05/24 17:10
→ POPSTAR5566:三審要翻盤通常不會直接改判,而是撤銷發回二審層級進 05/24 18:05
→ POPSTAR5566:行更一審,判出來以後再上訴三審,三審滿意了就駁回上 05/24 18:05
→ POPSTAR5566:訴,本案定讞。 05/24 18:05
→ POPSTAR5566:否則就會一直更一更二更上去。 05/24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