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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Mkobe (建民柯比)》之銘言: :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43587/IssueID/20110608 : 歷任衛生署長不知道的事(高克培) : 違法設臨床助理 : 簡單說,她們的身分和職責違背了《醫療法》第58條:「醫療機構不得置 : 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這個法條是在93年4月所訂定,訂定之時就有 : 許多爭議,由於「非醫學中心」的醫療院所的醫師不像醫學中心一樣可以 : 有「住院醫師」當助手,這些醫療院所希望設置臨床助理,可以適度減輕 : 他們的部分工作負擔,使其更有時間集中心力照顧病人,以提升醫療品質; : 但是反對設置者認為「可能因為臨床助理涉及醫師醫療行為的界定問題」, : 特別是當時鄉下「地下赤腳外科」猖獗,社會觀感甚差,最後決定「不得置 : 臨床助理」,當時許多醫界人士還認為這個法條是《醫療法》一個重大的 : 變革! : 應修法還給尊嚴 : 沒有法律地位,自然無法產生管理的機制,「臨床助理」在醫界既然早已 : 是常態,《醫療法》第58條「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罔顧 : 事實杵在那兒,只是讓法紀徒然被踐踏而已。為了提高醫學中心以外醫療 : 院所患者們的醫療品質,筆者呼籲政府應該修正該法還給她們職業上和法律 : 上應有的尊嚴、更要促使這些工作特殊的護理人員得到足夠的訓練以及規範 : 她們的工作內容。 : 作者為台北榮民總醫院神經醫學中心周邊神經科主任、陽明大學副教授 不得設置臨床助理的確是跟「地下赤腳外科」有關 瞭解內情的人應該曉得 以前很多外助根本沒有醫學背景, 也不是醫學院相關科系畢業 甚至有的是醫院警衛轉職 大多是負責拉勾縫合傷口, 技術相當不錯, 薪水也高 (6-10萬 不等) 自從這條規定出爐, 大部份醫院的對策是叫這些人去考護專 拿到護理執照, 再執行「醫療輔助行為」也比較說得通 之後再招的新人通通都是專科護理師, 女性比例增加, 不再是7-11操到死隨傳隨到 符合勞基法規定, 自然薪水也腰斬囉 事實上 不需要這篇社論, 衛生署也準備要修法 http://www.tma.tw/meeting/meeting_01_info.asp?meete_id=160 衛生署醫療法修正草案會議 新增「臨床助理」部分 醫療機構得置臨床助理,依醫囑執行下列相關醫療輔助行為: 1.協助醫師填寫檢驗單、特殊檢查單、會診單、轉診單、診斷證明等 各項臨床單據。 2.協助醫師記錄住院病人病情及各項檢查檢驗結果,主動將訊息報告醫師3.協助醫師處理病人或其家屬諮詢、病情說明與衛教。 前項臨床助理,應具護理人員資格,並應接受適當之臨床訓練。其訓練期間、 訓練內容與方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唯衛生署竟不尊重會商會議所定臨床助理限僅得執行輔助行為之結論,於呈報 行政院條文,自行增訂 第一項第一款「住院病人身體理學檢查評估與病史之詢問」、 第一項第四款「臨床處置之助理」等逾越醫療輔助行為項目,夾帶增列 。行政院未刪除衛生署增列擴充事項條款,僅為文字修正,且修改第一項第五 款文字,更擴充逾越範圍。目前臨床助理未建立相關制度,缺乏周延規範,以 致各家醫院做法並不相同,有時甚至逾越到醫師之工作範圍,衛生署卻自相矛 盾,違反醫師法,增列臨床助理得執行屬醫師執行範圍之檢查、處置等醫療行 為。若立法通過,有危害民眾健康、生命安全之虞。為此,本會籲請會員重視 此一問題之嚴重性並與轄區立委溝通遊說應依當初衛生署與相關單位、學者專 家會商會議限執行醫療輔助行為共識項目修正通過,以維護全體民眾生命安全 及健康。 --- 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及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 係屬醫療業務之核心,應由醫師親自為之, 其餘醫療輔助行為得在醫師就特定病人診察後, 由各該醫事人員本其專門職業法規所規定之業務,依照醫囑執行之, 不限於醫師親自在場指示或目視所及範圍以內。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9.186
coingate:北部某榮民醫院 開刀開的最好的就是外助 06/08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