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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強制入會)【相關罰則】§27   醫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   醫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這裡面加入公會之前,如果在前面一個醫療單位就職過 必須要有該單位發給你離職證明才能辦理公會的登記 如果你沒有離職證明就不能登記,也就不能去下一個單位就職 這也是我以前總會覺得,醫界充滿了很多很離譜的合約 比方說,做不滿一年要罰你 20萬,30萬 我以前認為這種離譜的條款,不要理他,反正離職就離職 想找我要錢來告我阿 (雖然這樣可能會黑掉) 現在我知道為什麼大家都會乖乖繳錢 因為你不繳,他不給你離職證明,你就不能去下一間醫院 換句話說,你的就業權掌握在他的手裡 我不知道這樣的法律是否明顯侵犯了人民的基本人權 可以請懂法律的人解惑一下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3.55 yamatai:轉錄至看板 LAW 06/10 09:19
c2yuan:其實沒離職證明還是可以辦啦... 06/10 17:00
csh8803:衛生署會回答你~你可以申請證照遺失,重新再辦一張><! 06/11 0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