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foofaafaa:看起來好像是在救人之前要先確定"一定救得成"似的/ \ 08/16 13:09
※ 編輯: lges6805 來自: 111.254.151.69 (08/16 13:17)
推 MingPK:推! 08/16 13:20
推 deathsman:世態炎涼! 08/16 13:31
推 kueilinyeh:法律真的是在消滅人民的熱心 08/16 13:52
推 c2yuan:好撒馬利亞人法案如果通過了,有任何財團受益嗎? 08/16 13:55
推 inu1111:靠誠意發財團? 08/16 14:25
推 c2yuan:如果沒有財團受益, 那要靠什麼來讓這個政府願意關心它? 08/16 14:45
推 gr1031:鬼島不意外啊 08/16 15:35
推 cyp001:淚推 08/16 16:23
推 chuckleXP:無因管理 民法172,174條 08/16 17:33
推 CKYA:可以請樓上翻譯成白話文嗎...Orz 08/16 18:08
推 rationew:在鬼島 "自私"變成求生法則了 08/16 18:22
推 chuckleXP:民法172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 08/16 19:56
→ chuckleXP: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08/16 19:57
→ chuckleXP: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08/16 19:57
→ chuckleXP:(翻譯 就是你愛管閒事 就要幫人家做到好) 08/16 19:58
推 chuckleXP:民法174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08/16 20:00
→ chuckleXP: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 08/16 20:00
→ chuckleXP: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08/16 20:01
→ chuckleXP:(翻譯 就是你愛管閒事出事 就算沒過失 也要賠償 ) 08/16 20:02
→ chuckleXP: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 08/16 20:03
→ chuckleXP: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 08/16 20:03
→ chuckleXP: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08/16 20:03
→ chuckleXP:(翻譯: 看不董 XD) 08/16 20:04
→ chuckleXP:民法175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 08/16 20:05
→ chuckleXP: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 08/16 20:05
→ chuckleXP: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08/16 20:05
→ chuckleXP:(翻譯: 不過你如果是要救人 法律還是會保護你的) 08/16 20:06
→ chuckleXP:不過弔軌的地方在這裡 首先你怎麼定義你愛館的閒事 08/16 20:07
→ chuckleXP:是為了幫人家免除急迫危險 還有 重大過失要怎麼定義 08/16 20:08
→ chuckleXP:搞不好人家玻璃娃娃你不抱他 他也不會有危險 08/16 20:08
→ chuckleXP:你抱了他 反而害他出事 當然要陪 08/16 20:08
推 showerchen:無奈 但是推 08/16 22:15
推 CKYA:謝翻譯 <(_ _)> 08/16 22:57
推 iamfulltw:翻譯讚 08/16 23:09
→ bunnys:千證萬證都比不上法官的心證,什麼定義都不重要 08/16 23:45
推 doomx:法官就是神 08/16 23:55
推 kyowu221:畢業考科法所值得嗎?? (樓下該不會要叫我重考牙醫系....) 08/17 00:30
推 wing74714:推 08/17 00:46
推 ipodid:應該要轉八卦版 08/17 02:03
※ sadomi: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8/17 02:08
推 kyowu221:推翻譯 08/17 03:46
推 Commitment:Greed island 08/18 00:01
推 james7766:所以都馬上打電話給專業!不理就遠遠看? 08/25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