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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 http://goo.gl/6fWqh 三、關於被上訴人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部分: (一)就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實習醫師許XX為被上訴人廖惠麗置入鼻胃管之行為 有過失及上訴人醫師徐XX、陳XX違反醫師法第28條第1款規定部分:查, 1、本件醫療事故,歷經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三次鑑定, 並經醫審會作成第0000000號鑑 定書(下稱第一次鑑定書,見原審卷一第136、137 頁)、第0000000號鑑定書(下稱第二次鑑定書,見原審卷第138、139頁)、第 0000000號鑑定書(下稱第三次鑑定書、見原審卷二第105頁107頁)。 2、第一次鑑定書鑑定意見認定:「由護理紀錄以及急救紀錄中記載,鼻胃管皆可 引流出多量之黃綠色液體,因此,鼻胃管應無錯插入病人氣管。且若鼻胃管位置有 所不妥時,於急救過程進行氣管內管置放時,即可進一步加以確認,但氣管插管記 錄中並未提及鼻胃管置放不妥之處,因此,實習醫師為病人插鼻胃管之行為,尚未 發現有疏失之處」等語;第三次鑑定書鑑定書內容,並載:「經檢視確認94年2月19 日X光片,鼻胃管並無錯插入病人氣管」。足認,許XX置放鼻胃管,位置確屬正確 ,並無錯插入病人氣管之情事。 3、再依第一次鑑定書內容略以:「醫療行為包括插入、更換鼻胃管、導尿管等工 作,目前在國內只要受過正確訓練的醫護人員都可執行。以衛生署所推動的『居家 護理』及內政部推動的『居家服務』來說,若是需要置換鼻胃管可由公衛護士或是 居家護士提供服務。因此實習醫師若已經受過完整訓練,在有困難時可獲得其它醫 護人員支援的情況下,應可依照標準程序執行一般鼻胃管的插入,並無違背目前國 內大多數醫療常規。 依醫師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 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其執行醫療業務得排除醫師法第28條之適用。依 行政院衛生署88年8月24日衛署醫字第88048728號函釋,所稱『指導』,得由醫師 自行斟酌指導,並不以現場指導為要件,惟實習醫師於實習執行醫療業務過程,對 所為之診察、診斷、處方,應經指導醫師確認後,始得執行。本案中國醫藥大學附 設醫院,得依上述規定,對實習醫師許XX進行相關醫療作業之實習與執行。至於 該實習醫師執行鼻胃管置放,亦得由醫師自行斟酌指導方式,並不以現場指導為要 件,惟應經指導醫師確認後,始得執行。」可知,醫師法第28條關於實習醫師之指 導,並不以現場指導為要件,但必須經指導醫師確認後,始得執行。而鼻胃管之插 入、更換只要受過正確訓練之醫護人員都可執行,甚至可由公衛護士或家庭護理師 執行。 故許XX實習醫師在指導醫師陳XX確認後,執行鼻胃管放置,並無違反醫療實務 及相關法規。是被上訴人主張徐XX、陳XX違反醫師法第28條第1款之規定,應 推定為有過失,自屬無據。 → 不是只有針對醫院求償,實際上家屬也是有對醫師提告 → X光顯示鼻胃管放置位置正確,一審消基會鑑定[鼻胃管插到氣管的X光片]   不知道是怎麼看的?? 3、就徐XX、陳XX、許XX三人是否有違反醫師法第21條規定?對被上訴人廖 惠麗所為之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而應負共同侵權行為部分: (1)依被上訴人廖惠麗急診後住院之病程與療程:「被上訴人廖惠麗係於94年2月14 日17:27因腹痛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室就診,當時血壓143/95mmHg,脈博 89次/分,呼吸10-29次/分,體溫35.6度C,經血液及X光攝影檢查後,診斷疑似沾 黏性腸阻塞而住院接受治療。住院時主治醫師為徐XX,理學檢查廣泛性腹痛,無 腸音低下,建議禁食,給予靜脈注射補充及鼻胃管置放引流,依病歷記錄,但病人 拒絕,除此外並給予腸蠕動藥物(Primperan)。 2月15日及2月16日病人腹痛仍持續,且理學檢查有心搏過速(106 ~108次/分)現 象。 2月16日因症狀持續,且有躁動不安及憂鬱症現象,故會診精神科醫師給付止痛藥 (Demerol)控制。 2月17日病人接受大腸鏡檢查,發現有糞便積存(尤其是大腸近端)及外痔,血液 檢查有貧血(Hb10.5g/dl),電解質不平衡。 2月18日病人仍有憂鬱症現象,會診精神科醫師建議給予藥物(Remeron、Ativan及 Risp eridone)治療,並同時給予靜脈輸液。 2月19日由陳XX醫師照顧,病人有呼吸困難及心搏(150次/分)過速現象,血壓 165/11 0mmHg,會診精神科醫師診斷為嚴重性憂鬱症,因此加重藥物及給付鎮靜劑 (Sedation、Agent),血液檢查電解質為Na126,K3.8,Ca6.9,Mg0.6,心電圖檢 查為竇性心搏過速(此為病歷記錄及護理記錄之心電圖),建議鼻胃管置放,但病 人仍拒絕,陳醫師給予鎂、Calcium gluconate及Verapamil藥物及矯正電解質異常 ,依護理記錄,16:55病人及家屬同意置放鼻胃管,由實習醫師許XX執行鼻胃管 置放引流,引流出黃綠色液體,未有不順或病人不適之記錄,後於17:15發生無呼 吸及心跳緩慢,而進行緊急急救(強心劑、氣管插管等)。於急救後,病人被診斷 併有缺氧性腦病變及吸入性肺炎現象……」(見原審卷(一)第138頁醫事審議委員 會第2次鑑定意見書)。 故本件被上訴人廖惠麗係因腹痛至上訴人醫院急診室就診,經血液及X光攝影檢查 後,診斷疑似沾黏性腸阻塞而住院接受治療,而在此之前,被上訴人即曾因腸阻塞 至上訴人醫院就診住院。而對於腸阻塞的治療方式包括內科療法和外科療法;所謂 內科療法是先禁食並給予鼻胃管引流,把腸子裡阻塞的物質引流出來,並給予靜脈 注射補充體液和電解質,同時為預防控制感染發生,必要時需投予抗生素治療;此 有上訴人所提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之「腸阻塞病患護理常規」為憑(見本院卷一 第222至224頁)。 是主治醫師徐XX及住院醫師陳XX建議為被上訴人廖惠麗進行鼻胃管之放置,應 符合治療腸阻塞之常規;其等於被上訴人廖惠麗住院期間針對被上訴人廖惠麗腸阻 塞及憂鬱症等病況所為診治,並無何拖延情事;另就被上訴人廖惠麗有持續心搏過 速情形,事發當日,徐XX醫師休假,陳XX醫師曾對被上訴人廖惠麗抽血檢查心 肌酵素正常,並作心電圖檢查,經心臟科陳業鵬醫師診斷是竇性頻脈而無明顯之其 他異常,亦難認有何無故拖延診治情事。而實習醫師許XX縱然事前未充分了解被 上訴人廖惠麗之完整病歷,惟其係依陳XX醫師置之指示為被上訴人廖惠麗放置鼻 胃管,且位置確屬正確,而鼻胃管置放,若位置正確,並不會直接造成缺氧性腦病 變併發症(見第一次鑑定報告意見)。再依第二、三次鑑定意見可知,被上訴人廖 惠麗於置放鼻胃管後即有心搏減緩,及後續無呼吸、心搏過緩現象,與其腸阻塞病 況無關,而與其有持續心搏過速之病因有關。按醫療行為具有其高度專業性、特殊 性,而各病患體質亦有其差異性;上訴人醫院屬醫學中心,專業分科精細,如未透 過整體醫療團隊,實難責令各專科醫師對病患所發生非其專業之病況全然掌控,被 上訴人廖惠麗如有相關心臟或其他疾病,致其於置放鼻胃管後,旋即心搏減緩,及 後續無呼吸、心搏過緩現象,此結果,顯非個別之專科醫師所能預見,如令其對因 此所產生之醫療行為結果負全責,亦非全然公平。此外,被上訴人復未能具體舉證 徐章虎、陳仁亮、許博期三人,何者之行為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則其主張徐XX 、陳XX、許XX三人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尚屬無據。至被上訴人主張徐XX 、陳XX、許XX三人未就廖惠麗上開心搏過速等症狀診斷、追蹤、確認其原因, 更未對病患之情況進行充分之評估,且彼此之間於進行各個醫療行為之前,亦未充 分之討論,應屬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惠麗間醫療契約之給付,是否有不完全給付之 問題。 (三)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徐XX、陳XX、許XX三人應負共同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既無可採;則其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規定,請求上訴人醫院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 這一段看起來很正面啊! 所以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為什麼最後還是要賠兩千多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07.242
wanderful:最近那幾個2000, 3000, 4000的案子, 醫師都無過失 08/25 20:34
chunchieh:我覺得很奇怪 民法184跟民法227雖然是不同請求權基礎 08/25 20:58
chunchieh:但是無過失 那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在哪裡?? 08/25 20:59
chunchieh:這次高院做的判決是部分廢棄的判決 也就是原判決高價 08/25 21:01
chunchieh:的賠償扣掉廢棄的家屬求償 還是有2千多萬要賠 08/25 21:02
chunchieh:上訴人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廖惠麗之後有再 08/25 21:12
chunchieh:發生腸阻塞現象。 高院是認為院方舉證不夠 08/25 21:14
chunchieh:所以高院認為原審的民法227是可以成立的.... 08/25 21:15
zooxalju:你貼錯段了啊@@...看起來比較正面的是被上訴人也就是醫院 08/25 21:55
zooxalju:的說法吧 08/25 21:55
zooxalju:我不知道是不是我說的這樣,因為落落長時在看的有點累 08/25 21:56
zooxalju:法院得心證的理由是婦人的症狀跟血管迷走神經反應的 08/25 21:59
zooxalju:symptoms類似所以認為鼻胃管置放與婦人後續的vital sign 08/25 22:00
zooxalju:低下有相當的關係 08/25 22:00
zooxalju:我上面又講錯了Orz 上訴人才是醫院 08/25 22:01
zooxalju:法官認為醫院雖然提出理由抗辯婦人的後續惡化是導因於 08/25 22:03
zooxalju:不可歸責於其之事由,但醫院沒辦法舉證所以醫院不能免責 08/25 22:04
zooxalju:反正醫院要賠錢的理由就在四的(三)跟(四) 08/25 22:06
amaranth:要醫院舉證證實無關跟有罪推定有何不同啊..還能這樣判喔 08/25 23:44
chunchieh:賠償是用民事訴訟 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 分開想 08/26 09:09
chunchieh:所以我覺得法院要醫院舉證全部的過程都有注意義務盡到 08/26 09:10
chunchieh:但是有的症狀依現在醫學本來就很難證明 我敗給法官了 08/26 09:10
chunchieh:我比較希望這種醫療糾紛是用仲裁方式處置 雙方當事人 08/26 09:15
chunchieh:都可以自己找一個專業性仲裁人 然後自己去找證據 08/26 09:16
chunchieh:盡量不要讓民事庭的法官來判斷 這樣雙方也比較甘願 08/26 09:17
chunchieh:一次就定勝負 真的有過失就可以馬上去民事執行處執行 08/26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