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方面,欣科則以賣出的每套器材,送百分之三至五的回扣。
台北地檢署表示,今年初,檢察官在網路上得知美國聯邦法院有關欣科公司裁
罰判決,因本案與台灣公立醫院醫師有關,在今年一月十六日主動簽分「偵」
字案,指揮調局偵辦。
彰化縣政府政風室92.03.28轉貼
http://www.chcg.gov.tw/ethics/03bulletin/bulletin02_con.asp?bull_id=3298
(一)公訴人指被告丁○○收受臺灣欣科公司交付如附表三所示金
錢,無非以證人辛○○、乙○○、己○○之證言,及忠孝醫
院採購藥品清冊、忠孝醫院向臺灣欣科公司支付藥品貨款之
明細資料、臺灣佣金支付報告、臺灣欣科公司涉嫌違反美國
海外舞弊行為法美國檢察官起訴書、臺灣欣科公司與美國檢
察官達成認罪協商之認罪協商協議書、林○○談紀要、壬○
○訪談紀要等,為其依據。
(五)復參以忠孝醫院採購藥品之流程,係由需求即使用單位填具
「財產物料購置申請單」提出申請,奉核後,交由該院秘書
處辦理採購事宜,採購承辦人員依需求單位所申請之需求量
及規格進行訪價,在取得報價資料即簽奉院長核准,將報價
及填具預估金額之財物(工程)底價表等資料,一併送交該
院採購審查小組(前稱「稽核小組」)審議,訂定建議底價
後再陳請院長核定,故底價最終決定權在院長,而截至目前
為止(九十三年七月九日)尚無積極事證足證使用單位自訂
底價之情事,此有忠孝醫院九十三年七月九日北市中醫政字
第0九三六0五四四六00號函及該函檢附之該院八十八年
度至九十年度採購放射性試劑之「臺北市立忠孝醫院財產物
料購置(修繕)申請單」暨相關廠商報價單、簽呈、底價表
等採購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一)第二0五至二三0頁),並
參之證人即忠孝醫院衛材採購人員庚○○偵查中證稱:忠孝
醫院採購藥品試劑流程,一開始由核醫科提出申請單,申請
人是○○○,主任丁○○核章後,送到我這裡,我會請廠商
提出報價單,通常只有臺灣欣科公司報價,而我問以前的承
辦人員都表示會投標的只有臺灣欣科公司。而招標的底價是
由本院底價小組決定,原則上提出申請的決定權在丁○○等
語(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五六一號卷(三)第四六六、四六七頁)
,於本院證稱:九十二年間在調查局說明忠孝醫院採購藥品
試劑流程,當時是據實陳述。並看過筆錄才簽名。稽核小組
是院長決定的,應該沒有丁○○,衛材採購是由我們總務參
考以前的價格訪價。忠孝醫院財產物料購置申請單後面所附
報價單,是忠孝醫院總務採購向廠商取得,是使用單位提出
申請,我們根據以前的資料請廠商提出報價單,該等申請單
上的價格是我根據廠商報價填上去的等語(本院九十四年五
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第八至十二頁)。綜上可知,忠孝醫院
採購放射性試劑,係由使用單位即核醫科提出藥品種類、規
格,被告丁○○擔任該院核醫科主任,對於採購之放射性試
劑種類、規格,固有權決定,然而,核醫科於採購流程中,
對於訪價、底價訂定等與採購價格相關之事務,並無參與或
決定權。況經本院向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原臺灣欣
科公司)函查結果,臺灣欣科公司售予各醫院之單一劑量放
射性藥品,每劑之價格並非各醫院均相同,一些因素如使用
量、藥品校正時間、服務等級及訂約時間先後等因素均會影
響各醫院之價格,並檢附各醫院九十一年及九十三年之採購
價格表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一八0至一八七頁)。本院衡
之臺灣新吉美碩公司上述檢附之九十一年度臺北市立仁愛醫
院、長庚醫院、國泰醫院、臺大醫院、省立桃園醫院、馬偕
醫院、耕莘醫院、振興醫院、中興醫院、新光醫院、忠孝醫
院採購單一劑量核醫藥劑之價格表,就同種藥劑而言,上開
各醫院採購價格互有差異,而僅就同為公立醫院之忠孝醫院
、仁愛醫院、中興醫院、省立桃園醫院比較,九十一年度採
購各種藥劑之價格,忠孝醫院與其餘上開各公立醫院採購價
格,就同種藥劑而言,亦無明顯過高情事,公訴人指被告丁
○○為牟私利提高忠孝醫院採購放射性藥劑價格等情,難認
與事實相符。
(六)而檢察官認被告丁○○與臺灣欣科公司達成合意,由臺灣欣
科公司將忠孝醫院年度採購核醫藥劑款百分之十交予被告丁
○○云云(起訴書事實欄五,及起訴書第九頁第五行起),
經查:忠孝醫院八十九年全年支付臺灣欣科公司核醫藥劑款
共計三百六十七萬一千六百四十五元,九十年全年共計支付
二百十七萬二千九百三十三元,此有忠孝醫院支付臺灣欣科
公司藥品貨款明細及郵寄市庫支票清單可稽(起訴書證據編
號第四十九,外放證物九十二年藍保管字第三0二三號贓證
物品單編號十),而公訴人指被告八十九年一月至十二月自
臺灣欣科公司所收受如附表三編號二二至二六所示賄賂共計
三十三萬六千二百七十六元(計算方式係將附表三編號二二
至二六金額加總)、九十年一月至十二月收受如附表三編號
二七至三三所示賄賂共計三十四萬零二十四元(計算方式係
將附表三編號二七至三三金額加總),相較之下,公訴人所
指被告八十九、九十年收受賄賂之金額,分別佔忠孝醫院支
付予臺灣欣科公司之核醫藥劑款項百分之九‧一六(以下四
捨五入,此為八十九年度比例)及百分之十五‧六五(以下
四捨五入,此為九十年度比例,上開比例計算方式,係將公
訴人所指被告該年度收受賄賂總金額,除以忠孝醫院同年度
支付臺灣欣科公司核醫藥劑款總金額),此與公訴人所指,
臺灣欣科公司以銷售忠孝醫院核醫藥劑總金額百分之十給付
被告丁○○作為賄賂等情,亦非符合。
(七)綜上,公訴人指被告丁○○收受臺灣欣科公司交付如附表三
所示金錢,所提出部分證據不具證據能力,而其餘證據尚不
足以證明被告丁○○確有公訴人所指犯行,參以首開說明,
應諭知被告丁○○無罪。
http://jirs.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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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3.140.64.179
發布日期: 2003/04/22 【陳志賢/台北報導】
立委質詢知名核子醫學儀器「欣科」公司,疑涉支付四家公立醫院醫師回扣弊
案。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鄭克盛主動偵辦,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蒐證。據了
解,檢調發現,涉案的公立醫院醫師相當多,回扣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千五百萬
元,不排除對部分關係人限制出境。
依據檢調資料所顯示,欣科公司(Syncor International Corp.)涉嫌行賄回
扣的四家公立醫院、醫師,在國內外具高知名度,且疑有醫院高階主管涉入,
因此檢調審慎蒐證。
立委羅文嘉質詢,指稱美國聯邦法院去年依「外國公司行賄防止法」判決欣科
公司罰鍰二百萬元美金,成為美國類似案例中罰鍰金額最高者;據美國法院調
查,欣科在八十六年到去年間,涉嫌支付回扣四十五萬美元給台灣四家公立醫
院及放射科醫師,引起社會關注。
依據美國法院判決資料,美國欣科公司台灣分公司,疑因國內相關儀器競爭激
烈,為搶下在醫院的市場占有率,自八十六年一月至九十一年十一月間止,向
台灣四家有核磁共振及正子造影儀器的公立醫院及放射科醫師,共行賄四十五
萬美元,折合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
其中欣科行賄醫院部分,六年來共卅四萬四千餘美元;醫師部分,則以現金等
方式交付十一萬三千餘美元。
檢調查知,欣科六年來付給醫師及醫院的回扣,約占該公司產品銷售額的百分
之十至廿,並以「公關費」名目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