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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證與上班簽到之器具,皆屬於雇主應當要提供之物品。 除非原本的勞動契約(個人或是團體契約)中給予雇主轉移責任的權力, 否則勞工所增加的支出都屬於雇主的不當侵權。 尤其是上班簽到一事,勞工上班時無法簽到,都是罰雇主的。 所以,解決之道就是向勞工局檢舉。 至於醫師的部分不適用勞基法,沒有公權力的介入保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248.203 ※ 編輯: gentlwind 來自: 123.204.248.203 (12/26 10:44)
fastcar:樓主的法律程度---->強 12/26 11:40
Newstart:記者一整個不敢報阿XD 跟波波事件一樣 12/26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