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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社區比較有空,順便關心了一下判決書 不小心瞄到某段: 「其損害比率,依電腦斷層結果判斷 初級損傷占40%,次級損傷占60% 此部分可歸責於本案醫師之醫療行為。」 挖靠!不知道是哪位"專家意見" 可以算出如此精美的百分率 就算影像上腦水腫或血塊也不一定跟腦損傷成正比吧 想必是我學藝不精,慚愧慚愧!! 這件判決很大一部份決定於"醫審會" 法官在許多方面推給"醫審會鑑定報告" 於是小弟發揮EBM的精神Google”醫事審議委員會”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依其任務分別設置各種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醫療制度之改進。 二、醫療技術之審議。 三、人體試驗之審議。 四、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 五、專科醫師制度之改進。 六、醫德之促進。 七、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八、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9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二、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三、醫療爭議之調處。 四、醫德之促進。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100條 前二條之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 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以上得知醫療糾紛主要跟地方醫審會有關 再Google”台中縣醫事審議委員會” 一、本要點依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兼任 ,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五人,由縣長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 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其任期均為二年。 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 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五、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 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 者列席。 六、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組成: 1.主任委員:衛生局長 ->走公衛體系,臨床比較不熟悉 2.公會代表:醫師公會、中醫師公會、牙醫師公會、醫事人員公會 ->工會代表? 是醫師參加嗎? 3.健保局代表:分局代表 ->這就免提啦,健保都有給付~~~~ 4.醫院代表:區域醫院代表 ->沒有提到是否為神經外科,但至少是其中較有資格評論者 5.精神科代表 (配合精神科醫院、精神復健機構設立需要,本案應沒有名額) 6.基層醫師代表:診所代表 ->診所醫師對於神經外科開刀的病人也不熟悉吧 7.建築師代表 (審理醫療機構設立,本案應沒有名額) 8.律師代表x2 9.社會人士x3 所以雖然號稱"委員會" 但推測有神經外科臨床經驗者可能只有1~2位(說不定根本沒有) 至於第五點 "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此案是否有先行調查,就不得而知了 (但此項不是硬性規定) 感覺整個醫審會的組成就是很大的問題啊! 醫界很喜歡玩這種互表的遊戲... ※ 編輯: summerz 來自: 118.170.198.147 (04/06 16:47)
Jomai:可以要求醫審會附上在沒有疏失下,GCS:4的病人完全回覆的比 04/06 16:50
Jomai:例嗎?越多的"作為"就一定會有較好的預後? 04/06 16:52
lordowen:錯了,審查的就是衛生署的醫審會,跟地方無關,請看第四 04/07 12:37
lordowen:條職責,鑑定只有中央才做,地方是不做的,裁判書也有說 04/07 12:37
lordowen:這三次鑑定不曉得是醫審會發給哪個醫學中心做的 04/07 12:39
lordowen:至於一樓的問題,當然可以要求鑑定說明,怎麼問問題是要 04/07 12:39
lordowen:講究的,不過需要針對爭議點去做就是,律師或法務很重要 04/07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