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mmerz (summerz)
看板medstudent
標題Re: [新聞] 醫界對法界的偏見(姚念慈)
時間Fri Apr 6 16:45:48 2012
最近在社區比較有空,順便關心了一下判決書
不小心瞄到某段:
「其損害比率,依電腦斷層結果判斷
初級損傷占40%,次級損傷占60%
此部分可歸責於本案醫師之醫療行為。」
挖靠!不知道是哪位"專家意見"
可以算出如此精美的百分率
就算影像上腦水腫或血塊也不一定跟腦損傷成正比吧
想必是我學藝不精,慚愧慚愧!!
這件判決很大一部份決定於"醫審會"
法官在許多方面推給"醫審會鑑定報告"
於是小弟發揮EBM的精神Google”醫事審議委員會”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依其任務分別設置各種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醫療制度之改進。
二、醫療技術之審議。
三、人體試驗之審議。
四、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
五、專科醫師制度之改進。
六、醫德之促進。
七、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八、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9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二、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三、醫療爭議之調處。
四、醫德之促進。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100條 前二條之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
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以上得知醫療糾紛主要跟
地方醫審會有關
再Google”台中縣醫事審議委員會”
一、本要點依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兼任
,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五人,由縣長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
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
其任期均為二年。
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
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五、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
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
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
者列席。
六、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
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組成:
1.主任委員:衛生局長
->走公衛體系,臨床比較不熟悉
2.公會代表:醫師公會、中醫師公會、牙醫師公會、醫事人員公會
->工會代表? 是醫師參加嗎?
3.健保局代表:分局代表
->這就免提啦,健保都有給付~~~~
4.醫院代表:區域醫院代表
->沒有提到是否為神經外科,但至少是其中較有資格評論者
5.精神科代表
(配合精神科醫院、精神復健機構設立需要,本案應沒有名額)
6.基層醫師代表:診所代表
->診所醫師對於神經外科開刀的病人也不熟悉吧
7.建築師代表
(審理醫療機構設立,本案應沒有名額)
8.律師代表x2
9.社會人士x3
所以雖然號稱"委員會"
但推測有神經外科臨床經驗者可能只有1~2位(說不定根本沒有)
至於第五點
"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此案是否有先行調查,就不得而知了 (但此項不是硬性規定)
感覺
整個醫審會的組成就是很大的問題啊!
醫界很喜歡玩這種互表的遊戲...
※ 編輯: summerz 來自: 118.170.198.147 (04/06 16:47)
→ Jomai:可以要求醫審會附上在沒有疏失下,GCS:4的病人完全回覆的比 04/06 16:50
→ Jomai:例嗎?越多的"作為"就一定會有較好的預後? 04/06 16:52
→ lordowen:錯了,審查的就是衛生署的醫審會,跟地方無關,請看第四 04/07 12:37
→ lordowen:條職責,鑑定只有中央才做,地方是不做的,裁判書也有說 04/07 12:37
→ lordowen:這三次鑑定不曉得是醫審會發給哪個醫學中心做的 04/07 12:39
→ lordowen:至於一樓的問題,當然可以要求鑑定說明,怎麼問問題是要 04/07 12:39
→ lordowen:講究的,不過需要針對爭議點去做就是,律師或法務很重要 04/07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