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entlwind:本來就應該適用這條.問題是無良的官員假裝沒看到 04/20 07:00
勞動基準法
第 64 條
(技術生之定義及最低年齡)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
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
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我是覺得應該針對醫界的技術生全面性適用,
這個勞基法已有明確的定義,
絕大部分住院醫師算是醫師這個行業的技術生,
但也不只住院醫師屬於這個範疇,
因為是學習技能為目的,成績評量甚至認證都操之於人,
完全沒有討價還價空間,而更容易被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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