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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多沒在ptt發文了 複製以前在p2寫過的文章  稍微修改一下貼上來(懶) -- 故意犯罪或重大過失,以刑法處罰,理所當然;但刑法具有謙抑內涵,對於社會利益重大 的醫療行為一般過失,刑罰是否已是最後手段? 關於醫療行為中之過失,我國法律並無特別規定,但德、美、甚至共匪的法律均認為,醫 療過失只有在輕率或重大過失(Gross negligence, Leichtfertigkeit)時,才值得處罰 。而一般過失則不罰。 德國日本,認為基於容許風險原則,醫療過失應減輕或免除業務過失責任,而英美則較傾 向用民事手段解決醫療糾紛,不會以最嚴厲的法律手段--刑法--來解決問題。美國百 年來只有1位醫師刑事上被判有罪,日本五十年來只10位,德國14年來僅16位;至於每3個 月一位醫師被定罪的台灣,經人口數與醫師數調整後,不只是德國的24.7倍,更是世界冠 軍!這是因為台灣醫師世界第一爛嗎? 醫療行為具有侷限性與不確定性,多數醫療行為也具有雙效性質,即所有的正面的效果都 必然伴隨潛在的、巨大的負面效果,即使可預知,也未必可有效預防。我國法律規定醫師 不得拒絕醫療行為,但又不因醫療行為的公益效果而容許其風險,進而要求醫師負擔完全 的刑事責任,若此時我們僅以不良結果的出現來認定有過失,對醫療行為可能會過於苛刻 。 未來醫師治療病患時,若因擔憂法律風險,而僅肯使用低風險且保守之治療,或採取防衛 性醫療,這絕對不是你我希望見到的。故國家對醫療行為可能出現的危險,應要有一定程 度的容忍。至於病患或家屬的風險與損失,則應如新加坡等先進國家,由社會保險來承擔 與補償。 在台灣,連遵守醫療指引都要被處罰,醫師定罪率也是世界冠軍,這究竟是因為我國刑法 對醫師較不友善,還是因為台灣醫師真的這麼兩光?這就見仁見智了。有論者將這個現象 以於「民眾權利意識抬頭」來一概論之,但歐美人民的權利意識高於我國,卻又有顯著低 於我國的醫師定罪率,可見這種說法不完全正確。 無論如何,從近日的醫糾判決中,醫師社群的反應來看,若我國不盡速修法,比照其他先 進國家將醫療行為中之一般過失,改採以刑罰以外之手段來處理,或減少其刑事責任,則 未來三十年後的台灣醫療,絕對是醫師、民眾、國家,三方皆輸。 --- 在貼上舊文後,說說自己的想法。 首先請大家把「醫療行為去刑化」這個term丟掉吧, 這個詞就跟「去看醫生不死化」一樣荒謬。 我們應該追求的,是醫療行為的刑事責任減免,而不是去刑化。不然法律人譏一句:「你 們是想搞『刑不上大夫』嗎?」,醫界就像這串討論的原原PO一樣,無法反駁。 再來, 有些法律人會跟你說台灣醫療刑事案件的定罪率僅25.6%,遠低於竊盜詐欺等等的90%,所 以我國法律對醫師已經很好了。遇到講這種話的法律人就跳過吧,看來他也蠻兩光的。定 罪率低的真正原因是起訴率過高,實際上有罪的醫師卻不多。而不是台灣法律對醫師好。 前幾周有一位刑事庭法官,投書強調台灣醫師的定罪率遠低於其他刑事案件,所以我國 法律對醫師已經很寬容。言下之意,難不成這位法官在判決前就心證已成,認為台灣醫師 無論實際上犯錯的數量有多低,反正有罪的機率一定要高於25.6%才像話? 我想這位刑事庭法官應該忘了「無罪推定」的原則吧。連這樣的法官都能去審刑事案件, 還投書媒體,那麼各位對台灣的司法也不要太有信心了。 最後大家有時間買本法學緒論來翻翻吧! 比起刑民法來說不會太艱澀,大家應該都能handle 有機會充電一點法律知識 不要再因為不爽法官判決,而跑去律師版鬧版啦 XDD -- ★Windows Live Examiner ▁▁▁▁▁▁▁▁▁▁▁▁▁▁▁▁▁ 您的狀態設為「逃避現實」,您可以前往參加考試,但教授將 知道您完全沒念。 ▁▁▁▁▁▁▁▁ ▁▁▁▁▁ ▁▁▁▁▁▁▁▁ 繼續考試(C) 崩潰(H) 學測報名(G) ▇▇▇▇▇▇▇▇ ▇▇▇▇▇ ▇▇▇▇▇▇▇▇ φegoweave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80.125 ※ 編輯: miaooooooooo 來自: 1.162.80.125 (04/27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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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loLumen:主席好久不見 04/27 22:32
pipiann:如果法官判我得繼續當醫師20年!!老子我一定會在法庭上罵幹 04/28 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