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eilinyeh (葉Sir~)
看板medstudent
標題Re: 心導管手術糾紛 馬偕醫師遭起訴
時間Thu Jun 7 09:04:55 2012
這個Case其實真的很有趣
在上個禮拜的醫療法律課恰好有討論到類似的案子
台中高院99民事醫上3號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不過在這個案件中 被告是勝訴(醫師勝訴)
但在這個判決中 法院認為
醫療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及不確定性,醫師說明之義務應如本件判決前揭五、(一)所述
,不能漫無邊際,應以病患主訴之疾病、醫師檢查結果之「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為
前提,即醫師依其看診結果所做之專業判斷,告知病患病情,並採用合於醫學常規上應有
之診療行為,即應認為已盡其客觀上之說明義務及診療義務。
且
但是心臟病患,本身有一定的風險。即使是穩定的病人,接受心臟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也
有一定的危險。像本案之病人,即使有心臟外科醫師及團隊之醫學中心,也算是高風險之
病人,也是有可能遇到危險。
認為AMI的發生是氣球擴張術手術固有風險,即若你知道會有AMI的風險,你仍然會接受這
個PTCA,因此認定醫師已盡告知義務,所以判醫師勝訴,原告敗訴
但醫師是否已盡告知義務其實是蠻有爭議性的,亦及不見得都會碰到這樣的佛心法官
在最高法院94上字2676判決
告知說明義務包括五項
1. 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
不接受治療之後果
2. 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
3. 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之嚴重後果之風險
4. 治療之成功率(死亡率)
5.
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等事項
判決書指出,一般情況下,如曾說明,
病患即有拒絕治療之可能時,即有說明之義務;
於此醫師若未盡上開說明之義務,除有正當理由外,難謂已盡注意之義務
但先說明一下 這個判決是個極有爭議的判決
對醫師的要求是最嚴苛的 (亦即在告知義務的發展期)
所以若我們真的按照此告知義務的話 應該法律上會比較站得住腳
不過因為小弟我尚未進入臨床 這一切都是我的烏托邦世界
事實會如何 可否也請前輩們說說現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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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hilcat:時間幾乎不夠你解釋的完美 像前幾篇推文的 06/07 18:00
→ Philcat:真要解釋完整 可能剛說完就CPCR 06/07 18:00
推 viruscaution:才講到可能需要CVS應該就VTVF,然後會因延誤醫療被告 06/07 19:14
推 Mangix:如果法官有簽同意書,那可以算詐欺嗎 06/07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