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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無為公會寄來的 第七十六條(發給各種證明書之義務) 101.06.27 修正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 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 前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 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 1.最多只能寫三種 甲乙丙 寫滿了就沒空間加註了 2.然後我們也要懂 保險公司病名 嗎 (要叫家屬拿契約書過來嗎) 3.可疑非病亡者 是可以拒絕開 還是先開再相驗 4.倒底爲何不能拒絕 有請大人釋憲 (雖然我沒拒絕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88.3
gentlwind:依照事實去開具.應該也沒有啥好拒絕的.反正法律規定一定 08/01 23:39
gentlwind:要製作病歷.非要不可的時候仍有病歷為依據 08/01 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