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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ssex:請看 "醫療法 第18條" 診所醫院都算喔 另外印象中pgy也算 10/11 15:43 : 推 AnastasiaIf:那intern算不算? 10/11 18:00 : → Glioma:intern 不算 10/11 18:29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21&FLNO=18 醫療法第 18 條 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私立醫療 機構,並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 前項負責醫師,以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二年以上之醫師 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為限。 http://tinyurl.com/8auxfz4 發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 衛署醫 字第 09902630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183 期 24896 頁 相關法條: 醫療法 第 18 條 ( 98.05.20 ) 要旨: 衛生署依據醫療法第 18 條之規定,公告「醫療法第二項所謂之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供訓練負責醫師之醫院及診所」,如:負責醫師為醫師者,則為 經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等 主 旨:公告「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供訓練負責醫師之醫院 、診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 據:醫療法第十八條。 公告事項:一、負責醫師為醫師者:經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 二、負責醫師為中醫師者:中醫醫院、中醫診所或附設中醫部門之綜合醫 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為經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 之中醫部門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得辦理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 計畫之中醫醫院。 三、負責醫師為牙醫師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得辦理二年期牙醫師畢業 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之醫院或牙醫診所。 醫院評鑑暨教學醫院評鑑合格名單 http://tinyurl.com/93av2s2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aspx?now_fod_list_no=11251&class_no=472&level_no=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hahawow 來自: 123.192.237.38 (10/11 19:58)
Debakey:我想知道Intern和pgy的年限有沒有算進去? 10/11 19:58
hahawow:我查不到相關資訊,理論上不該包括實習,剩的隨衛生署解釋 10/11 20:03
amaranth:我們的衛生署很愛曲解法規片面擴權,科科 10/11 20:39
essex:公告日為99.09 加上PGY100完全封殺學弟妹阿 10/11 20:49
essex:另外int不是醫師 應該沒有訓練年資的資格 10/11 20:51
cyp001:Int連畢業証書都還沒拿到 當然不算 10/11 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