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erk (用心)
看板medstudent
標題[感想] 致醫改會的一封信…
時間Sat Nov 3 20:57:11 2012
http://goo.gl/yujrM ← FB 連結
1.(若有多元不同之數據與說法,儘量能夠兩者並陳)
醫改會您好:
關於貴會發佈的新聞稿,本人對於貴會在于病人權益與安全上的用心深表贊同,也對於貴
會指出醫院面對調解作法不妥的地方也深覺需要改進。貴會常年聆聽病患需求,作為公正
之第三方,若無貴會的努力,則醫療人員必須直接面對病患憤怒,醫療崩壞的情況恐怕會
更提早實現。然而作為公正之第三方,希望在于說法上或是數據引用與解釋上,還是必須
符合公正的做法,或是若有多元不同之數據與說法,儘量能夠兩者並陳,以免社會大眾的
看法會偏于某個方向。
首先對於去刑化的說法,如果說是為了社會大眾能夠迅速瞭解而採用此說法,我個人建議
還是要考量到程序正義,即是目標正確手段也須正確,如此一來才能夠更圓滿,也不會落
於反對人士的把柄。更重要的,醫師跳出來說明不是說醫師高高在上不容他人質疑,而是
信賴關係是醫師醫治病患很重要的一項工具。同樣的藥物,病患吃了受信賴醫師開出來的
就會好,不被病患信賴的醫師可能連吃都不吃,治療就失敗了。所以我還是得出面維護一
下當前所剩無幾的社會對醫師的信任。
再來提到了每年18000人次醫療傷害的數據推算問題,也就是貴會畫的那冰山一角,我個
人提出不同的看法。我引用的是近年(2009年)來新加坡的數據。新加坡自1997年成立
調解中心後,新加坡政府就鼓勵通過調解化解醫療糾紛。(台灣落後多少年?)所得到的
數據是新加坡醫院每週出錯一次,由下面資料看來, 新加坡這麼先進的國家, 醫療也會出
錯, 而且每週發生一次. 新加坡人口600萬, 台灣2300萬來看, 台灣醫療應該每週出錯4次
. 然後, 新加坡的醫師每週工時不超過42小時, 台灣醫師的每週工時是120小時. 工作量
是大約2~3倍. 假設頻率增加出錯率還是保持一定而不是大幅增加好了, 台灣醫療應該是
平均每週出錯8到12次. 把新加坡的模式套用在台灣上得到的次數是一年417到626次。
新加坡醫院每週出錯一次
http://www.sginsight.com/xjp/index.php?id=3847
新加坡鼓勵通過調解化解醫療糾紛
https://www.facebook.com/note.php?note_id=141577632536113&1&index=1
算平均600次好了,除以18000次,得到是3.3%. 我們要問為何這兩種算法會相差這麼多?
難道是新加坡政府吃案?還是新加坡人民高尚?而台灣民眾愛告?不是的!這個數字的意
思是說縱使有3%的潛在醫療傷害,其中也只有3%需要真相調查,道歉及補償。97%是可以
忽略的或是可以不主張一定要賠償。
2.(莫把美國的民事求償標準套用在台灣的刑事追訴上)
紐約研究(又稱哈佛研究)為美國1986年針對1984紐約51家醫院進行抽樣,發現3.7%病
患有醫療傷害,醫療傷害中有三分之一歸類於醫療過失,三分之二為無法避免之併發症。
當時僅有八分之一提出告訴。將此3.7%乘上2003年台灣急性一般病房住院人次2308435人
,就跑出85412(醫療傷害?)這個數字。用其他數據(猶他州研究,美國,1990年,得
到醫療傷害率2.9%)算出的結果是66945人。之後乘上三分之一,再很寬容地減掉零頭…
…結果就出現『一萬八千名醫療過失受害者』。
18000人次除以目前全台40000名醫師,等於一位醫師一年傷害病人0.5人次,以我行醫10
年來計算,我身上至少需要背着5件官司,過失致死或傷害等不一而足,而我的醫院資深
教授們,30年行醫經驗至少要背着15條人命或是傷害,請問一下這個數據兜的攏嗎?我不
僅一次在政府會議上聽到楊秀儀教授的研究,聽不下數次這個哈佛研究的悖論,尤其是法
界和病患特別喜歡引用這個說法來套用在台灣醫療環境中。我要說明的是,這個數據的引
用是失當的,可以說是把華盛頓砍下來的櫻桃樹插在台灣的土壤中,這個數據的出發點,
立意非常的不同。我們首先來看看各國對於醫療事故的定義。
醫療事故:
日本:醫療糾紛統稱醫療事故。
美國:凡有賠償可能的醫療事件皆為醫療事故。
英國:醫療過錯造成病人損害的民事侵權責任。
中國: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死廢、組織器官
損傷導致功能障害的事故。
(來源: 医疗事故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研究 田兴洪等)
哈佛研究與猶他州研究都是用後來的醫師以病歷審的方式去挑出凡有賠償可能的醫療事件
皆為醫療事故。醫療不比其他行業,不是說點了個大麥克套餐就會拿到大麥克套餐,買了
電影票就會看到電影,人類面對未知的情況,只造成3%的傷害率已經難能可貴了。研究醫
師以後來者的角度(已知結果)去評判當時醫師的處境(面對未知),實在是非常不公平
。縱使是事實,但這份研究報告後來就成為美國醫療濫訴的基礎。可以看看當時只有1/8
提出訴訟的美國後來發生了什麼事情?美國高達17.4%GDP的醫療支出當中很大的比例在養
保險公司與律師。而這個是目前台灣社會需要學習的嗎?
更重要的一點是,美國都是民事賠償,不會像台灣以刑逼民。引用這個數據的同時,引用
者都刻意忽略掉一點就是美國已經實施不責難的制度,根本就沒有人在怪罪醫師(刑事究
責), 而是主張民事的侵權賠償。引用者引用美國的民事求償標準套用在台灣的刑事追
訴上,刻意擴大了民眾對於醫界的不信任。美國人做這個研究不是從仇恨的觀點出發的,
而我要問台灣民眾們,你們有放下仇恨嗎?今天台灣醫師待在美國或是新加坡,他都是不
用煩惱的。管它醫療傷害是3%還是最後需要爭議調處的是再乘以3%,管它是民事賠償還是
國家給你醫責險,他都是不用煩惱的,因為他賠得起,這個制度run得下去。全部都是病
患在承擔,分散這個醫療風險。民事賠償多且金額高,那醫療收費就很高昂如美國,轉嫁
給病人。如果是公醫制度,那政府就幫你出醫責險然後鼓勵病患都接受調處,從全民的稅
金中支出。但是在台灣病人對醫師仇恨一定要醫師負責到底,制度run不下去,醫療崩潰
。我不贊同這個數據的很大原因就是這會在病患心裡埋下仇恨醫師的種子。
3.(數據解釋方法不當會破壞醫病之間的信任)
同樣一個冰山,病人看到的是底下大體積的權益受損應主張而無主張,醫師的眼中只有看
到濫訴,雙方的眼神中都看到了恐懼。而一個1986年與1990年的推論為何不用2009年的事
實結果來取代?一個是律師文化盛行的國家,另一個是實施不責難補償與醫療事故匿名調
查制度的國家,使犯錯的醫護人員能從錯誤中學習。引用後者不是更好嗎?最後我引用貴
會在于立法院公聽會的一席話,我深感同理:「我們並不希望臺灣的醫療糾紛全都採取刑
事訴訟的方式,我們覺得使用訴訟的方式是醫病雙輸。 」「我覺得應該修正醫療法的相關
規定,將調處業務交由衛生署主動協助或更積極 去處理,至於有重大或嚴重的醫療傷害事
件,不一定要到醫師有 過失的情況,衛生局就應該主動介入與關懷,也要幫病患或家屬 連
結到相關社會資源給予協助,另外還要強化在醫院評鑑中對醫 療糾紛處理窗口的規範。俾
使醫療糾紛從不可承受之重走向黎明時刻。 」基於上述所言,應採用新加坡調解模式的
數據而不是美國民事求償的數據。或是能兩者並陳說明濫訴非必要則更好。貴會想採用哪
個國家的數據,就是指引醫療糾紛是往哪個制度方向上做改變。相信貴會不樂見引用數據
會使律師事務所生意興隆,而是能使醫病雙方心平氣和,一同成長。謝謝。
祝 平安順心
醫勞盟副秘書長林秉鴻醫師
http://www.thrf.org.tw/Page_Show.asp?Page_ID=1611
101.10.31 記者會新聞稿
醫改會: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醫療糾紛苦情多
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優先立法,才能化解醫病雙輸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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